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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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6〕10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调整、取消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公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报市政府法制办:
  (一)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主体;
  (二)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依据;
  (四)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五)其他有关材料。
  市级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市级部门统一报送。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部门报送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报送部门补充提供材料或者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认为行政许可项目可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并在市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将相关材料退回报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经审核确认后,应当将其录入行政执法数据库。
  第十条 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经确认后,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调整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市物价部门应当颁发、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市财政部门应当发放或收缴收费票据,并调整相关部门的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机制和网上监察机制,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动态监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将市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审核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确认,擅自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责令改正,并可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提请市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核公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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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四)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五)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六)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七)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近3年连续盈利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股票的条件?
(一)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8条,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35%。?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二)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9条,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除应具备上述①、②、③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3、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还必须符合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时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股票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事先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向社会广大投资者公开推销股票的方式。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未上市之前只能在发行市场流通。发行市场的特点,一是无固定场所,可以在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处发生,也可以在市场上公开出售新股票;二是没有统一的发生时间,由股票发行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市场行情走向自行决定何时发行。 证券发行市场是一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二级市场,只有上市的股票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 48号

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多样性的发展,天然铀等核产品过境运输问题业已提出。鉴于核产品的特殊性,为规范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布实施。

国防科工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2000年01月08日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产品转运及过境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产品的国际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中所列的核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核产品。
第三条 国家对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实行严格管理,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
第四条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防止核产品对公众及环境造成危害。
第五条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审批准则:
(一)核产品进口国政府书面保证经中国过境转运的核产品仅用于和平目的;
(二)核产品进口国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已经缔结生效的保障监督协定,并承诺经过中国过境转运的核产品纳入保障监督协定,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
(三)核产品进口国政府保证对从中国过境转运的核产品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
第六条 核产品中核材料和沾污放射性的核设备的运输,应当遵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一89)。对于未沾污放射性的核设备,可视为机械产品运输。
第七条 过境转运核产品“经营人”需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和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具有国防科工委批准的核产品过境转运运输经营权。
第八条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实行审查许可制度,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承担核产品转运及过境的单位,在承运核产品过境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核产品转运及过境申请文件;
(二)国防科工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送外经贸部进行复审(见附表一,二。三);
(三)外经贸部复审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许可文件,并抄送主管海关和国防科工委。
第九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审查和复审时,应当会商外交部;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主动向海关出示许可文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核发的许可文件,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核产品的转运过境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每次营运前,应当向公安部提交实物保护文件备案。
第十二条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中,申请内容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核产品转运及过境合同生效后,须将营运结果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核产品转运及过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许可文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