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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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4〕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行政裁判文书的样式,提高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加以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12月8日

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

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

──────

行政判决书

(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 ) 行初字第 号

──── ── ──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 不服 (行政主体名称) (具体行政行为) ,于 年 月

─── ───────── ────────── ── ──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后,于 年 月

── ── ── ── ─── ──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年

── ── ──

月 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

──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

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 (行政主体名称) (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于 年

────────── ── ──

月 日对原告作出 号 决定(或其他名称),……(详细写明被诉具体

── ── ────

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被告于 年 月 日

── ── ──

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若有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

情况,应当予以说明):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证明……(写明证据的证

明目的。可以按被告举证顺序,归类概括证明目的);2.……(可以根据案情,从法

定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分类列举有关证据和依据;或者综

合列举证据,略写无争议部分)。

原告 诉称,……(概括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

───

被告 辩称,……(概括写明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和要求)。

───

第三人 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

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

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内容)。

本院认为,……(运用行政实体及程序法律规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分

析论证,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

纳,并说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以下九种情况:

第一、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 ─── ── ── ───── ──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

第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

───────── ── ── ── ───── ──

第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

二、责令 (行政主体名称) 在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

────────── ──

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三、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 ── ── ── ──── ──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 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 ──

二、撤销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 ) 字第

───────── ── ── ── ───── ── ──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 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

三、责令 (行政主体名称) 在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

────────── ──

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四、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 ── ── ── ───── ──

号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或属行政处罚等性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改为……(写明变更内容)。

第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或变更、确认违法等)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 ── ──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诉讼请求。

── ───── ── ──

第六、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写:

确认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 ── ── ── ───── ──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合法(或有效)。

──

第七、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写:

一、确认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

───────── ── ── ── ───── ──

第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违法(或无效)。

──

二、责令 在……(限定的期限)内,……(写明采取的补救措施。不需要

───

采取补救措施的,此项不写)。

第八、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 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

───

第九、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

(行政主体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赔偿原告 ……(写明赔偿

──────── ── ───

的金额)。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 月 日

─── ── ──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附录:(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通过附录形式载明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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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一说明

一、首部

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

1.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的名称。

2.案号是不同案件的序列编号,应贯彻一案一号的原则。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1号一审行政案件,表述为“(2002)黄行初字第1号”。

3.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和住址,公民的住址应写住所地,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等。原告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原告的关系。

群体诉讼案件,推选或指定诉讼代表人的,在原告身份事项之后写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并写明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格式与原告基本情况相同。如涉及原告人数众多的,可在首部仅列明诉讼代表人基本情况,原告名单及其基本身份情况可列入判决书附录部分。

4.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写明被诉的行政主体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再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事项。

5.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列在被告之后,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同上。

6.书写案件由来、审判组织、被告与第三人的应诉、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情况以及开庭审理过程,是为了表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开和透明。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可选择使用:“因×××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因×××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格式。如当事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应当写明:“×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证据交换的应写明:“本院于××××年××月××日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如有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情况,应写明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批复的文号。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写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有关程序活动可根据时间节点的先后顺序表明。

二、事实

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以及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这一部分的操作方法是:

1.详细叙述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结果),使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实”得到充分展示。如被诉行政行为系非要式行为,可结合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内部报告或庭审中双方认可的结论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为了突出体现这一原则,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展示之后,随之需将被告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一一列举在后。列举的证据应写明证据的名称及内容,写明证据的证明目的(可以按被告举证顺序,归类概括证明目的;也可以根据案情,从法定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分类列举有关证据和依据;还可以综合列举证据,略写无争议部分)。为体现被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应当写明被告提供证据的时间。对于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予以说明。

3.简明扼要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避免照抄起诉状或者详细叙述诉讼请求中的具体理由。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写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概括写明第三人的意见和其提供的证据。

4.概述被告的答辩理由和要求,注意避免与已有内容的重复。

5.对法院依职权或者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而调取证据的,应当予以说明。

6.在事实部分需要注意的是:(1)判决书应反映出当事人的法庭质辩意见和法院认证的动态过程。(2)制作判决书时,案件在实体上已经审理终结,法官应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确定写作章法,对庭审过程的表述切忌事无巨细,要做到有所侧重。拟判决撤销的案件,可在事实及理由中重点表述违法部分,其余部分可简略或省略。如审查的结果是被告缺乏职权依据的情况,可考虑只写明对法定职权的审查,并辅以相关的法理论证,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不必再赘述。(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的认证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来阐述说明。对争议的问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4)通过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诉讼理由中予以认可的部分与法院审查的事实相一致,则只须说明即可;如果不一致,且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成立的,应当在质证后,再对这一部分事实的合法性进行认证。(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对原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应在判决书中写明审理、质证的情况。如需要时,可以在判决书中对此予以交待:“原告起诉时,提供了……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主要写明原告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内容)”。(6)对于被告未提供证据的,应使用“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的格式;被告逾期提交的,需说明法院收受或不收受证据的依据和理由;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则写“被告以×××为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准许,被告于××××年××月××日提供了证据”。(7)如有法院依职权(或者依原告、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则需写明被调取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和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观点;如果法院不准许调取的或者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亦应予说明。法院根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而调取的证据,应作为原告或第三人方的证据,在庭审质证表述中,可分别归于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作为质证内容。(8)对于根据原告(或者第三人、被告)的申请,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需写明鉴定部门、鉴定事项和鉴定结论以及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9)事实表述时,应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当事人的声誉。

三、理由

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理由部分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就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阐明判决的理由。

论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1.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5.被告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围绕法律规范展开法律分析,对法律条文的援引要做到准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

在最终判决依据的适用上,应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引用时要写明最具体规定的条、款、项、目。

四、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结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审作为类行政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及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情形。对原告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判决书中将行政赔偿作为原告的一个诉讼请求来处理,在判决结果上分为“驳回原告赔偿请求”和“判决被告予以赔偿”两种情况。

五、尾部

尾部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交代上诉的权利、方法、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内容。涉外案件的上诉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判决书的正本,应由书记员在判决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六、附录

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可将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载入附录部分,如:将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法律规范条文附上,以供当事人全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又如:群体诉讼案件中原告名单及其身份情况也可以列入此部分。

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

──────

行政判决书

(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 因要求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其他行政义务),

─── ────────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后,于

── ── ── ── ── ──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 ──

于 年 月 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

── ── ──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

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 提出……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

─── ── ── ── ───

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 诉称:……(概括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被告 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写明

───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

第三人 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曾于 年 月 日向被告提出……申

── ── ──

请事项:……(概括写明证据的名称、时间、内容)。经质证,被告认为……(写明

被告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予说明。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形的,则此项不写)。

被告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若被告申请延期提供

── ── ──

证据的,写明:“被告以……为由,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

── ── ──

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准许,被告于 年 月 日提供了证据”):1.……;2.

── ── ──

……。经质证,原告认为,……(写明对证据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予说明

),并提供了以下证据:……。经质证,被告认为,……。

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

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认定有效证据所

证明的事实,详细分析当事人各自所举证据能否支持其主张)。

本院认为:……(1.写明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根据案情对法律、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合法有效的规章等作必要诠释。2.可根据案情分析被告是否

具有法定职权,是否存在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等情况。3.分析原告申请的理由是否成

立,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阐明是否予以支持的理由。4.分析确认

原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与行政机关不作为有无因果关系。)依照……(写明判

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五种情况:

第一、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 要求被告(行政主体名称)…… (申请事项) 的诉讼请求。

─── ──────── ────────

第二、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被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因

────────

特殊情况难于确定期限的,可不写履行期限)。

第三、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写:

确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

第四、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 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

───

第五、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

被告(行政机关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赔偿原告 ……(写明

──────── ── ───

赔偿的金额)。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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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规范摩托车生产秩序,促进摩托车产业结构调整,防止重复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行业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摩托车生产。

第二章 生产准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及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申请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准入申请,并按国家经贸委制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及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的生产准入申请由该企业负责。

  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通过资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经贸委发放《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受理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料审查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并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准入考核。国家经贸委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

  对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1个月内批准其生产准入申请,确认摩托车生产资格,颁发《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上公布。

  对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不予批准其生产准入申请,并向其发出《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条 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原则上在收到《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三章 获证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按照批准产品组织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获证企业在申报新产品时,应当提交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对获证企业开发的摩托车新产品进行检测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考核。检测、考核均合格的摩托车新产品,方可获得批准,进行生产。

  第十四条 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获证企业不得异地生产摩托车。获证企业要求新增被控股企业或者委托加工的,被控股企业或者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并获得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十五条 获证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申请撤销本企业的生产资格或者批准产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经贸委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生产准入条件保持情况、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和产品抽样检验。产品抽样检验可以从企业或者从销售环节抽取样车。

  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根据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和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国家经贸委可以调整定期监督检查的次数。

  第十七条 获证企业有能力保持生产准入条件,而没有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的,由国家经贸委责令其限期恢复生产准入条件。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暂停其生产资格6-12个月并责令改正;暂停期满后仍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1年以上的。

  第十九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一)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异地生产的;

  (三)弄虚作假,未按批准产品生产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在限期内恢复生产准入条件的;

  (五)破产;

  (六)曾被暂停生产资格,再次发生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被撤销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的获证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生产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二十条 获证企业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给予警告,并从《公告》中撤销该产品;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生产资格3-6个月并责令改正,暂停期满后仍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一)依法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在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

  (三)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从事检测、考核等工作的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经贸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对其委托。

  第二十二条 从事摩托车生产准入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公告》的摩托车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达到生产准入分阶段要求,并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通过生产准入考核。未达到生产准入分阶段要求或逾期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生产资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告》企业要求跨省搬迁生产地的,应按照本办法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告》企业申报新产品时,应当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并提交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第二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

  《公告》企业及产品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政府 省军区


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若干规定
豫政〔1991〕9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以劳养武的指示精神,为促进我省人武系统和民兵以劳养武活动的开展,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振兴河南经济,特做如下规定。
一、以劳养武活动的意义和性质
开展以劳养武活动是我国民兵劳武结合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是民兵、预备役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具体体现,是围绕两个文明建设办民兵的重要途径,是富民强兵、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有效措施。
以劳养武活动,可以是各级人武部门利用训练基地开展以加工业、服务业、养殖业、种植业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经营项目;也可以是在各级人武部门和民兵组织发动、组织、指导和扶持下,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其目的是:发展商品经济,增加社会财富,增强
本地经济实力,补充民兵活动经费,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以劳养武企业的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制,与当地集体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以劳养武活动的形式、任务
以劳养武活动要立足本地资源和经济基础,发展适合本地特点和优势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输、建筑、服务业等。优先发展那些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
县、乡两级人武部门都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劳养武活动。要充分发挥县(市)民兵训练基地管理机构健全、场地房舍完备的优势,在不影响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的前提下,积极搞好综合利用,开展以劳养武活动。有条件的乡(镇)武装部,也要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地
经过充分论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为振兴当地经济,扶持贫困,减轻群众统筹民兵训练费负担做出贡献。
以劳养武企业的从业人员,应以民兵和退伍军人为主,同时照顾吸收烈军属和贫困户劳力就业。
三、以劳养武活动的发展方针
以劳养武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劳武兼容、注重效益的发展方针。
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要紧密围绕振兴当地经济,坚持与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相结合,与率领民兵脱贫致富相结合,与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相结合。
以劳养武活动的发展方向,在组织职能上,要由单一经济职能向多功能组织发展,使之成为民兵的商品生产场所,兵员储备基地,教育训练课堂,文化娱乐中心;在经营方法上,要由单独经营向横向联营发展,在形成“拳头”项目的基础上,带动当地其它小企业的发展;在经营方向上
,要由“内向型”逐步向“外向型”发展,由本乡本土经营向能够出口创汇的方向发展;在盈利支配上,要由单纯解决训练基地自养和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向振兴当地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向发展。
四、以劳养武活动的管理
开办以劳养武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纳入乡村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管理轨道,统一规划,综合管理。
为促进以劳养武活动开展,各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项目在资金、物资、能源供应上要给予支持和照顾。
在训练基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和开办以劳养武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人武、专武干部不准在企业兼职任职,不得入股分红和提取报酬,严禁以权谋私。
以劳养武活动的开办资金主要采取合资、入股、贷款、自筹等方法解决,不得用财政拨款向农民摊派创办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用办公、训练设施及装备器材作抵押。
以劳养武企业要按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管理。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对以劳养武活动给予税收照顾。凡符合本规定开办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报批后,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以劳养武活动的收入分配,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县一级以劳养武活动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民兵、预备役训练和活动经费不足,改善从业人员生活水平,维修完善训练基地;乡(镇)一级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收入,除按比例交给乡镇财政外,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支
付群众交纳的民兵训练统筹款,补助民兵活动经费,繁荣当地经济,发展公共事业。
在以劳养武活动中,要抵制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 向训练基地以劳养武项目或以劳养武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以劳养武活动的财务监督,受当地审计部门和军事系统后勤部门双重审计。要单设科目,单独建帐,按财务规定实施管理。
五、以劳养武活动的组织领导
以劳养武活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以劳养武企业,接受地方经济管理部门和人武部门的指导。各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要热情扶持、正确引导、严格管理。
人武部门是以劳养武活动的主管单位,应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参与重要决策,选择推荐人才,实施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各种服务,协同有关部门解决以劳养武活动发展中的问题。 省军区、军分区要加强对以劳养武活动的领导。司令部门是训练基地以劳养武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劳
养武活动的宏观指导,总结交流推广经验;政治、后勤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发动、法规政策教育、先进典型的宣扬表彰、商品信息交流、财务监督等。
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金融、税务、物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劳养武企业要实施指导和管理,负责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提供信息,帮助疏通产品供销渠道,协助搞好新产品开发和重大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从多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本规定适用于预备役部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