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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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09]104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现就推进太湖流域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清洁生产是太湖流域污染治理的根本性措施
  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区企业众多,工业比重高达60%,污染排放大,工业废水排放量占综合治理区废水排放总量的65%以上,工业废水COD、氨氮、总氮排放量分别占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排放量的30%、34%和29%。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在加强工业污染末端治理的同时,必须推行清洁生产,注重污染预防,从源头和全过程减少工业污染物的产生。

  实施清洁生产,从产品设计、原材料选用、生产过程控制、废物综合利用等环节,全面考虑节约资源能源、减少废物产生的要求,不仅可节能减排,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而且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促进产业技术和管理升级,促进太湖流域水体环境质量的改善,实现该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加强政策引导,注重制度创新,规范企业管理,加快技术升级,强化宣传培训,推动企业建立内部持续推行清洁生产的机制,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高太湖流域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太湖流域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为其它地区推行清洁生产提供借鉴。

(二)主要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推进的原则。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要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提供支持和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和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以重点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纺织染整业)、重点企业(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年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为重点,采取宣传动员、加强培训、目标考核、表彰奖励等多种方式重点推进;鼓励、引导其他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强制性审核的约束作用,强化公众监督。依法落实有关政策,逐步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

(三)实施目标
  到2012年,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工业和通信业企业全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其他企业依法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力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中70%的企业能够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三、太湖流域推行清洁生产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达标排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污水产生和排放等情况,组织制定清洁生产规划。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计划,并根据审核情况,组织编制项目改造计划。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公布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宣传培训力度,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二)建立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清洁生产主体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制定清洁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建立清洁生产组织机构,配备相关专职人员,对员工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建立内部表彰奖励机制等,按计划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持续开展清洁生产。

(三)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要优先采用国家发布的清洁生产技术。“两省一市”要对太湖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加大投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试点示范,核实示范项目的成效,引导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在行业内全面推广。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保障资金使用额度,并逐年增加。各地要将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优先纳入区域、流域污染治理规划。各地安排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要优先考虑清洁生产项目。要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将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列入绿色信贷支持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贷款。申报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清洁生产项目,必须是企业经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通过清洁生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或者利用国家推荐的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改造的项目。对于自愿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应进行表彰,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名单及有关成果。

(五)实行严格的项目准入政策。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和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太湖流域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应高于其它地区,新建、改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除满足其它政策标准等有关要求外,其指标不应低于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六)加大清洁生产审核监督管理。“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业和通信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过程监管,严把审核质量关。对强制性审核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强制性审核程序,督促其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对自愿开展审核的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项目按计划实施。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及清洁生产政策等信息。编制有关行业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清洁生产的实施。加强对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指导,定期公布咨询机构审核业绩,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七)“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工业及通信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产品资源消耗定额标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超定额消耗资源累计加价机制,推动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的价格机制。

(八)探索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对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与企业签订进一步节能减排协议,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引导企业落实协议中的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地方探索污染防治市场化模式,大力发展节能减排专业化公司,鼓励第三方对污染防治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

(九)加强宣传培训。要将清洁生产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加大对工业及通信业企业培训和指导力度,全面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引导行业协会、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和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经验交流或技术研讨等活动。


四、加强组织管理,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
  “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是落实太湖流域推行清洁生产各项任务和目标的责任主体,要将工作目标、具体任务细化分解到市、县或区,建立责任明确、分级负责、共同推进的管理体系。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督促任务进展。要建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执行情况;建立年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考核机制。“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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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组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营业税的缴纳及返还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的营业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已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其向财政部业务主管司提出返还营业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分行集中缴纳,并由其省级分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提出退税申请,经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金库退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助此项工作。
二、政策性银行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
根据政策性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企业所得税暂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办法。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5年7月2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福建省重大项目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福建省重大项目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闽政办(2001)8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了《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负责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出资、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项目;使用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由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省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商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五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3至4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七条 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挂靠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可根据情况负责若干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对反映的问题有异议的,省稽察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省人民政府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省稽察办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稽察办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稽察特派员由处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科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法律、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可以吸收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正常经费由省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稽察办或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省稽察办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到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