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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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冀建村〔2006〕425号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

为指导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 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 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
第五条 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 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县级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 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八条 村民有义务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
第九条 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域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三部分。
第十条 村域规划
村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规划两个方面。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综合分析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明确村庄产业发展方向,确定“一村一品”或“一村多品”的产业格局;提出村庄经济组织合作方式建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增收的措施;提出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义务素质教育、农民体育健身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组织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2.依据建制镇(乡)总体规划,预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庄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提出村域内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方案与措施。
3.划定村域范围内禁建、限建和适建区域。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二)基础设施规划
依据建制镇(乡)总体规划,在村域范围内确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垃圾处理、能源供应、农田灌溉、雨水集蓄、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的选址及规模。
第十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村庄用地布局、基础设施规划、公共建筑安排、景观风貌规划、农宅规划设计五个方面。
(一)用地布局规划
确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绿化等的空间布局,提出各类建筑的形式、体量、风格、高度、色彩及其他环境要求,满足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生产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合理确定养殖区域,积极倡导发展节约型、环保型、生态型农副产品加工和高科技产业,延长生产链条,促进产业集聚,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二)公共建筑安排
1、确定村庄各类公共建筑(基层组织活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集贸设施等用房)的内容、规模、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
2、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宜将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三)基础设施规划
落实村域基础设施规划,确定村庄内道路、给排水管道、电力电信线路、供热燃气管道、有线广播电视、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锅炉房、燃气站、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置和走向。
(四)景观风貌规划
1、村庄规划应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与周边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有机融合。
2、划定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和革命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利用措施。
3、新建建筑、小品、照明、指示牌、广告牌等实体设施的选型设计应与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相结合,统一规划、突出特色。街道两侧建筑体量应与街道宽度相适应。
(五)农宅规划设计
1、农宅规划应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引导农民向居住小区集中,提倡建设单元式多层住宅。结合地方特色和村规民约,设计住宅组群空间布局,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2、住宅建筑布置应满足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住宅建筑间距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技术规定,不宜低于当地最低日照要求。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减少邻里纠纷。
第十二条 近期建设整治规划
(一)制定村庄近期建设和整治计划,确定项目内容,预测工程量及投资,提出时序安排和村庄整治行动计划表。
(二)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合理安排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的建筑形式和体量色彩,成为地方特色明显,高低错落有致,标志性的村民活动中心建筑群体。
(三)确定村庄道路交通疏导改造方案,打通断头路,拓宽狭窄街道,硬化主要路面和巷道,设置照明设施;结合道路改造,布置联村集中给水系统、雨污排水管沟,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因势利导排入自然坑塘;制定环卫措施,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和清运场所;利用不宜建设的小地块、道路、庭院、河岸、坑塘、山坡等进行绿化美化。
(四)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广农用沼气;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建设生态庭院;提供节能、节地的新型健康住宅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中确定需要迁并的村庄,应单独编制村庄环境整治规划。
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应制定村庄近期改善容貌环境的具体方案,提出控制村庄发展、引导村庄迁并的对策措施。具体内容可以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需要适当简化。

第四章 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成果一般包括“5图1书1表”,即5张规划图纸、1个规划说明书和1个近期整治行动计划表。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图纸主要包括:
(一)村域规划图(含区位图),比例尺宜采用1:2000-1:5000;
(二)村庄建设现状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1:2000;
(三)村庄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四)村庄工程规划图(含道路竖向及各类工程设施规划),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五)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图(含建筑单体方案图),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说明书
主要内容包括:(1)概述;(2)村域规划;(3)村庄建设规划;(4)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5)规划实施对策建议。
规划说明书还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村民意见反馈、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 村庄整治行动计划表
主要内容包括:近期村庄建设与整治的项目内容、建设时序、工程量、投资估算与来源。
第十八条 单独编制的村庄环境整治规划,一般包括“2图1书1表”,即2张规划图纸、1个规划说明书和1个环境整治行动计划表。
(一)村庄环境整治规划的图纸主要包括:
1、村庄建设现状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1:2000;
2、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图,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二)村庄环境整治规划说明书
主要内容:(1)概述;(2)村庄环境整治目标和原则;(3)村庄环境整治具体方案;(4)村庄迁并引导措施;(5)规划实施对策建议。
规划说明书还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村民意见反馈、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三)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表
主要内容包括:村庄近期环境整治的项目内容、建设时序、工程量、投资估算与来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村庄,规划成果可适当增加图纸。
第二十条 本导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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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和重新调整《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取费费率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和重新调整《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取费费率的通知
1993年8月26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继我部以化基发(1993)413号文发布“关于调整《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取费费率的通知”以后,建设部以建人(1993)348号文发布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做了大幅度调整,现正式转发给你们。
为发更好贯彻实施建人(1993)348号文,结合化工行业具体情况,经过测算,现重新调整和颁布《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作费用定额(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并作出如下规定:
1.化基发(1993)413号文废止;
2.重新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取费费率见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
3.调整后的费用项目组成及费用计算程序仍按(91)化基字第463号文规定办理;
4.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取费费率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5.对于正在建设的工程,按工程实际进度计算,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新完成的工程量执行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取费费率;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前完成的工作量仍按(91)化基字第463号文规定办理;但是,自该文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6.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时期的流动施工津贴补差按下述公式计算,但自该文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在进行补差。
A=B×C×D
式中:
A—流动施工津贴补差金额;
B—流动施工津贴补差单价,
a.1.5元/工日-在施工企业所在地区内施工,
b.3.4元/工日-在省、自治区跨地区(包括直辖市郊县)施工,
c.5.4元/工日-到边远地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到经济特区施工;
C—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时期完成的定额工日数;
D—非直接费定额人工工资负担人员扩大系数,取1.35;
附件
安装工程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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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 计算方法 │ 费率(%) │ 备 注 ┃
┠──┼───────┼───────────┼─────┼─────────┨
┃ │ 人工工资单价 │ │12.11元/工│ 计算基础 ┃
┠──┼───────┼───────────┼─────┼─────────┨
┃ 一 │ 直接费 │ │ │ ┃
┠──┼───────┼───────────┼─────┼─────────┨
┃(一)│ 定额直接费 │ 1+2+3 │ │根据预算定额计算 ┃
┠──┼───────┼───────────┼─────┼─────────┨
┃ 1 │ 人工费 │ │ │ ┃
┠──┼───────┼───────────┼─────┼─────────┨
┃ 2 │ 材料费 │ │ │ ┃
┠──┼───────┼───────────┼─────┼─────────┨
┃ 3 │ 施工机械费 │ │ │ ┃
┠──┼───────┼───────────┼─────┼─────────┨
┃ │ │4+5+6+7+8+9+10+11 │ │ ┃
┃(二)│其它直接费 │+12+13+14+15 │ │ ┃
┠──┼───────┼───────────┼─────┼─────────┨
┃ 4 │冬雨季施工增 │1×费率(其中人工工资占│ 12.5 │ 包干使用 ┃
┃ │ 加费 │ 40%) │ │ ┃
┠──┼───────┼───────────┼─────┼─────────┨
┃ │夜间施工增加费│1×费率(其中人工工资占│ 7.5 │ 包干使用 ┃
┃ 5 │ │ 80%)│ │ ┃
┠──┼───────┼───────────┼─────┼─────────┨
┃ │ │1×费率(其中人工工资占│ │ ┃
┃ 6 │ 流动施工津贴 │ 100%)│ │ ┃
┃ │ │在施工企业本地区施工 │ 22.0 │ ┃
┃ │ │在本省施工 │ 44.5 │ 包干使用 ┃
┃ │ │省外、特区、边远地区 │ 67.0 │ ┃
┃ │ │ 施工 │ │ ┃
┃ │ │ │ │ ┃
┠──┼───────┼───────────┼─────┼─────────┨
┃ 7 │材料二次搬运费│1×费率(其中人工工资占│ 2.5 │ 包干使用 ┃
┃ │ │ 30%)│ │ ┃
┠──┼───────┼───────────┼─────┼─────────┨
┃ 8 │生产工具用具 │1×费率(其中人工工资占│ 5.2 │ 包干使用 ┃
┃ │ 使用费 │ 30%)│ │ ┃
┠──┼───────┼───────────┼─────┼─────────┨
┃ 9 │检验试验费 │1×费率(其中人工工资占│ 2.0 │ 包干使用 ┃
┃ │ │ 30%)│ │ ┃
┠──┼──────┴┼───────────┼─────┼─────────┨
┃ │ 工程定位复测 │1×费率(其中人工工资占│ 0.4 │ 包干使用 ┃
┃10 │ 、工程点交、 │ 30%)│ │ ┃
┃ │ 场地清理费 │ │ │ ┃
┠──┼───────┼───────────┼─────┼─────────┨
┃ │ │ │ │ ┃
┃ │ 有害身体健康 │ 按生产工人每日保健标 ┃ │不作为取费基础, ┃
┃ 11 │ 施工保健费 │ 准 │ │ 符合规定条件时 ┃
┃ │ │ │ │ 计取 ┃
┃ │ │ │ │ ┃
┠──┼───────┼───────────┼─────┼─────────┨
┃ │ │ 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 │ ┃
┃ 12 │特殊技术措施费│ 方案计算 │ │ 不作为取费基础 ┃
┃ │ │ │ │ ┃
┠──┼───────┼───────────┼─────┼─────────┨
┃ │ │ │ │ ┃
┃ 13 │大型机械租赁费│ 按出租单位有 关规定 │ │ 不作为取费基础 ┃
┃ │ │ 执行 │ │ ┃
┠──┼───────┼───────────┼─────┼─────────┨
┃ │ │ 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 │ ┃
┃ 14 │特殊工程增加费│ 方案计算 │ │ 不作为取费基础 ┃
┃ │ │ │ │ ┃
┠──┼───────┼───────────┼─────┼─────────┨
┃ 15 │配合联动试车费│ (一)费率 │ 1.0 │ 不作为取费基础 ┃
┠──┼───────┼───────────┼─────┼─────────┨
┃ 二 │ 间接费 │ (三)+(四) │ │ ┃
┠──┼───────┼───────────┼─────┼─────────┨
┃ │ │ 0~25公里│ 66.5 │ 工艺金属结构、设 ┃
┃ │ │一中人工费×费率 │ │ 备组对、筑炉、非 ┃
┃ │ │ 25~500公里 │ 71.5 │ 标设备制作,以直 ┃
┃ │ │ 500~1000公里 │ 75.5 │ 接费取费,费率为 ┃
┃(三)│ 施工管理费 │ │ │ 14.5%┃
┃ │ │ │ │ ┃
┃ │ │ │ │ ┃
┃ │ │ │ │ ┃
┠──┼───────┼───────────┼─────┼─────────┨
┃(四)│其它间接费 │ 16+17+18+19 │ │ ┃
┠──┼───────┼───────────┼─────┼─────────┨
┃ │ │ │ │ ┃
┃ │ │ 本地区施工│ 9.0 │ ┃
┃ │ │一中人工费×费率 │ │ ┃
┃16 │ 临时设施费 │ 本省施工 │ 12.0 │ ┃
┃ │ │ 省外施工 │ 19.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中人工费×费率 │ │ ┃
┃ │ │ │ │ ┃
┃ 17 │ 劳动保险基金 │ 执行劳保统筹的 │ 28.5 │ 包干使用 ┃
┃ │ │ │ │ ┃
┃ │ │ 未执行劳保统筹的 │ 1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国家计委及地方 │ │ ┃
┃ │ │ │ │ ┃
┃ │ │ 市或市以上人民政 │ │ ┃
┃ 18 │地方建设管理费│ │ │ ┃
┃ │ │ 府有关规定办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概算第二部分其 │ │ ┃
┃ │ │ │ │ ┃
┃ 19 │施工机构迁移费│ 它工程费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计划利润 │ 一中人工费×费率 │ 29.5 │ ┃
┠──┼───────┼───────────┼─────┼─────────┨
┃ │ │ │ │ ┃
┃ 四 │ 税金 │ 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 │ │ ┃
┠──┼───────┼───────────┼─────┼─────────┨
┃ │ │ │ │ ┃
┃ 五 │ 包干费 │ (一+二)×费率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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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公(交)字〔2008〕60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的发放,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分别在110报警台和各交警大队报警台设立举报中心,专职负责受理群众举报。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上门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网上举报可登陆市交警局互联网网站(http://www.stc.gov.cn)进行。

  第三条 举报以下对交通安全有极大危害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使用假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假牌)、套牌、无牌车辆上路行驶的;

  (二)出售、使用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需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仍继续上路行驶的;

  (三)制造、销售假牌、套牌汽车的;

  (四)故意变造、遮挡车辆牌号的;

  (五)非法改装、加装车灯或者其它非法装置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七)存在其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

  第四条 奖励金的发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并向市交警局登记。但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匿名举报;

  (二)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市交警局或下属大队查实并抓获。

  现场发现交通违法人员和车辆后,将其扭送市交警局或下属大队,经查实证据确凿的,视为符合举报奖励的发放条件。

  第五条 按照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分类奖励:

  (一)举报使用假牌、套牌、无牌以及报废摩托车的,单辆车辆奖励200元;举报同一单位使用多辆假牌、套牌、无牌以及报废摩托车的,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二)举报使用假牌、套牌、无牌以及报废汽车的,单辆车辆奖励1000元。举报同一单位使用多辆假牌、套牌、无牌以及报废汽车的,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举报制造、销售假牌、套牌汽车的,给予奖励5000元。在举报的窝点查获假牌、套牌汽车的,每查获一辆奖励1000元,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0元;

  (四)举报故意变造、遮挡车辆牌号的,每辆给予奖励100元;

  (五)举报非法改装、加装车灯及其它非法装置的,每辆给予奖励100元;

  (六)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肇事者的其他有利于逃逸案件查破的信息,成功查获肇事者的,财产损失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元,伤人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重大案件中造成1至2人死亡的案件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0元;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七)对其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举报,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交警局或下属大队在查获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匿名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核对其举报线索和自设密码无误后,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励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上。

  第七条 市交警局或其下属大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发放奖励金:

  (一)对群众举报的事项,交警局或其下属大队应当组织专人进行核查办理;

  (二)奖励金额审批确定后,由受案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匿名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励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上。

  同一事项有2个或以上单位、2名或以上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的;

  (四)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五)人民警察或者公务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奖励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市交警局每年度提出该年度的预算额度申请。

  第十条 市交警局应当依法保管奖励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交警局应当每季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奖励金业务统计报表和奖励经费支出、结余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交警局负责奖励金的财务管理和帐务核算,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交警局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