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所)分级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所)分级管理办法
1990年5月5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所)(以下简称职防院(所))的宏观管理,健全工业卫生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增强化工职防院(所)的功能,进行正确导向,更好地保护化工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对化工职防院(所)实行分级管理。通过分级管理,明确职责,指明各级职防院(所)的努力方向,扩大其功能,体现化工职防院(所)的特点,使各项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条 划定管理级别,主要依据是各职防院(所)的现有条件(如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仪器设备情况)、以往工作开展情况及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条 级别划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级职防院(所):
⒈机构健全,设有职业病临床、劳动卫生、工业毒理、临床检验、劳动环境监测、业务科室等。
⒉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的10%以上,中级职称人员占30%左右,初级职称人员占50%左右,各种专业人员齐全。
⒊具备开展各项工业卫生工作所需要的主要仪器设备,如X光机,心电、脑电、B超、染毒柜、病理检查、监测所需要仪器等。设职业病病床20张以上。
⒋开展急性中毒抢救、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职业性体检和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劳动环境监测和劳动环境的卫生学评价,承担过国家、部、省级科研课题。出成果、出人才。
⒌对人事、财务、物资、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化工企业职防所能落实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⒍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各项工作中,具有特色,成为本地区、本公司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中心。
二级职防院(所):
⒈机构基本健全,设有职业病科、检验科、监测室等。
⒉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左右,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的5%以上,中级职称人员占20%以上,在技术岗位上无技术职称人员占10%以下,专业人员中职业病医师和监测、检验人员较全。
⒊具备开展职防工作的一般仪器,如X光机、心电图机、监测和化验的常规仪器等。
⒋开展急性中毒的抢救、职业病治疗、体检、监测、一般课题的研究工作。
⒌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水平较高。
⒍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公司企业开展健康监护和卫生学评价。
三级职防院(所):
⒈机构不够健全或未分科室。
⒉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下,中级职称人员占10%左右。各科专业人员不齐全。
⒊做过一般职业病门诊治疗、体检等,但没有开展劳动卫生和科研工作。
第五条 各级职防院(所)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级职防院(所):
⒈指导化工企业开展健康监护工作。
⒉抢救急性职业中毒,并能组成抢求小组赴外地参加多人中毒的抢救任务。
⒊组织职业病诊断组,进行职业病诊断。
⒋承担职业病的医治和疗养。
⒌开展工业毒理学的研究工作。
⒍监测劳动环境有害因素。
⒎承担化工企业尘毒治理措施的卫生学评价。
⒏承担国家、部、省级科研任务。
⒐指导周围地区化工职防机构开展工作。
二级职防院(所):
⒈组织化工企业开展健康监护工作。
⒉抢救急性职业中毒。
⒊承担职业病和医治的疗养。
⒋负责劳动环境有害因素的监测等劳动卫生工作。
⒌能承担一般的科研任务。
三级职防院(所):
⒈承担化工企业的职业性体检和监测。
⒉承担职业病的门诊治疗。
第六条 级别划定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由各化工职防院(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级别申请。申请材料必须包括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详细内容,经院(所)领导部门审核签发,报送化学工业部。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审评,按审定的级别发给证书。每隔三年复审一次,对不合格者重新审定级别。
第七条 对化工职防院(所)的资金补助、科研课题应考虑级别,择优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系统各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负责解释。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20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衡水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衡水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的管理,使政府公众信息网在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衡水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开展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并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精神,制订《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在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并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心网站和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建立的分站。
第三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是衡水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 )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四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宗旨是“公开政务,树立形象;面向社会,服务大众;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简明迅捷,精确超值”。
第五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衡水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置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领导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指导、协调和建设。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系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市公众信息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在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建立分站的各单位是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办事机构。
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与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联系。
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从事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经验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应当定期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内容。
第十一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二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三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应当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四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美观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应当在主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网站标志。
第十六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单位主管领导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公室审批。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主域名为hengshui.gov.cn,代表衡水市国家机关;
(二)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的域名为hs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八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统一由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条 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展规划的需要,市政府办公室为虚拟主机用户提供数据库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
(二)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有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发布和网络的安全运行。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经常监测这些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二十四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违反以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