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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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0-08-25


卫办疾控发〔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农民工健康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为探索农民工健康保障的有效途径,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身体健康,我部决定从今年起组织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一)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一是开展传染病防治等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对艾滋病、结核病、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二是为农民工开展慢性病“三个一”工作,即免费测量一次血压,发放一本《生活方式与慢性病科普知识手册》,开展一次慢性病预防与营养知识讲座,提高农民工健康水平。在发现高血压患者后,应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管理。三是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重点指导农民工对城市环境的适应力,缓解心理压力。

(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为与集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农民工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纪录等。

(三)开展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及其子女免疫规划工作。一是为农民工初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免费进行胸片和痰涂片检查,为农民工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并提供督导管理。二是加强农民工子女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开展针对性强化免疫工作;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农民工子女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儿童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民工子女信息化管理;加强针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开展农民工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一是落实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梅毒筛查和乙肝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及相关检测、随访等服务。二是对梅毒筛查阳性的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妊娠梅毒治疗,防治先天梅毒。三是对住院分娩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24小时内接种乙肝疫苗,同时免费注射1针乙肝免疫球蛋白。

(五)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爱工程。一是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意识。二是加大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组织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是加强农民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为农民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提供方便。四是实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职业病防治项目,开展农民工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

二、项目地点

在除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外的其他29个省(区、市),选择65个县(市、区)开展项目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项目目标

(一)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一是项目地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二是项目地区农民工接受血压测量率达到90%以上,慢性病及营养相关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三是项目地区80%以上农民工接受1次以上提高心理适应力培训,50%以上有心理压力的农民工接受1次以上心理健康指导。

(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集中用人单位农民工健康档案建立率达到80%以上。

(三)开展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及其子女免疫规划工作。一是在项目地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达85%以上。二是到2015年,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以乡为单位原免疫规划疫苗单苗接种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新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85%;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00%,补种率达90%以上;预防接种实现信息化管理,90%以上乡级预防接种单位实现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

(四)开展农民工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项目地区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梅毒筛查率及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率达到90%以上。

(五)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爱工程。项目地区要基本摸清当地职业病危害分布情况、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情况,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5%以上,并为所有体检农民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业务指导。要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二)结合现有项目,全面推进试点工作。要将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试点地区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及其子女免疫规划工作和农民工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纳入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扩点增面,推动项目深入全面开展。要利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取得的工作经验,推进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爱工程的组织实施。

(三)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探索工作模式。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农民工健康保障工作重点,不断研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农民工健康保障的工作模式和有效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四)分步组织实施,做好阶段评估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地区项目开展情况的评估。各试点地区也要根据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特此通知。



附件: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地区名单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地区名单

序号
省份
试点县(区)

1
北京
海淀区、大兴区

2
天津
东丽区、西青区、宝坻区

3
河北
高碑店市

4
山西
寿阳县、孝义市

5
内蒙古
霍林郭勒市、伊金霍洛旗

6
辽宁
沈阳市苏家屯区、建平县、葫芦岛连山区

7
吉林
长春市绿园区、磐石市

8
黑龙江
哈尔滨市香坊区、甘南县

9
上海
普陀区、青浦区

10
江苏
江阴市、昆山市

11
浙江
杭州市拱墅区、宁波市鄞州区、江山市、丽水经济开发区

12
安徽
宣城市广德县、马鞍山市当涂县

13
福建
泉州市惠安县、福州市马尾区

14
江西
南昌县、乐平市、萍乡市湘东区

15
山东
章丘市、淄博市临淄区

16
河南
辉县、栾川县

17
湖北
潜江市、远安市、郧县、谷城县

18
湖南
浏阳市、常德市石门县

19
广东
深圳市宝安区、江门市新会区

20
广西
马山县、容县

21
重庆
南岸区、璧山县

22
四川
成都市武侯区、双流县

23
贵州
遵义市桐梓县、松桃苗族自治县

24
云南
个旧市、澄江县、腾冲县

25
陕西
榆林市榆阳区

26
甘肃
嘉峪关市、白银市白银区

27
青海
大通回族土族县、湟中县

28
宁夏
石嘴山市惠农区、平罗县、中宁县

29
新疆
库尔勒市、富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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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政办发[2005]86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信息产业办《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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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



(曲靖市信息产业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的作用,加强对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包括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电子政务网站或挂接主页(以下简称政务网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行政许可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在政务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四条 国家机关所建立的政务网站必须与国家机关形象相一致,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由发布机关负责。

第五条 政务网站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 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和先进实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是全市政务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网站的业务指导。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具体承办曲靖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并负责为市直单位提供政务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全市国家机关政务网站都应该统一链接到曲靖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建立统一发布机制,整合信息资源。

第八条 各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原则上由县级网管中心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各部门政务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各政务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运维机构,并要做到定岗、定责,确定专人从事这项工作。

第十条 任何非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建立网站。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需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主页并发布的,双方需签订正式委托书或其他合约,明确责任。委托机关必须对受委托单位和个人所设网站或主页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政务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应接受市信息产业办或曲靖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政务网站的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应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政务网站上发布的政务信息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二)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其它相关文件及政策,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它相关文件及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等以及信息发布制度和内容。

(五)市、县电子政务门户网站要介绍、宣传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

(六)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七)其它应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五条 政务网站要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自编上网信息的审核。

第十六条 政务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政务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九条 政务网站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的网站、盈利性商业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国家政务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 政务门户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在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划出“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专区,列出所辖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链接;同时在链接区的重要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与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链接,保持上通下达。

(二)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给出所属市和省的两个链接,方便查找上级网站。在建立这些网站链接时,可以采用下拉菜单、地图图形链接等特色形式。

第二十一条 政务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机关形象。





第四章 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政务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qj.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曲靖,代表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市直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qj.gov.cn 或www.qj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曲靖xxx或中国曲靖xxx,其中x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xxx.qj.gov.cn或www.qj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曲靖xxx、中国曲靖xxx或中国xxx,其中xxx为县(市)区中文全称或简称。

(四)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域名为xxx.qj.org.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五)新建政务网站须报市信息产业办批准,现已有网站域名由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统一更改。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电子信箱(xxx@qj.gov.cn)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统一由市电子政务网管中心负责。

第二十四条 政务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政务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五条 政务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网管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二)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务网站应保证7×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务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信息的报送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设立政务网站信息公开责任制,明确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指定人员负责政务信息报送的传输、修改、更新等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并将相关人员名单报市信息产业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报送遵循统一组织、分头管理、文责自负的原则。因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原因造成迟报、漏报、错报,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信息报送的人员不得将报送信息用户名、口令透露给他人,口令要定期修改。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更改口令。

第三十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只可在本单位办公地点与互联网相连通的计算机上进行信息报送,不得使用网吧、商务中心、居民家庭等地的计算机进行信息报送。上传的政务信息应先进行防病毒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单位应制定自编上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结果定期上网公布。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务网站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政务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和国家、省指定的网络安全产品。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六条 市信息产业办将根据各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上予以表扬或批评。每年组织优秀政务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三十七条 政务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2005年5月25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遵照中央书记和国务院的指示,现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地检查一下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务必按照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
会纪要>等3个文件》精神,于1984年上半年完成这一工作,北京市和上海市尤其要抓紧。

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情况的报告(1983年10月15日)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1982年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纪要>等3个文件》(中办发〔1982〕38号文件0以来,各地房管、侨务等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共同努力,使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取得很大进展。
据有关的18个省、市、自治区统计,到今年4月底止,已退还“文革”中被挤占的华侨自住房89万平方米(居住面积、下同),占应退还面积的85%。福建、天津、安徽3省、市已全部退还;广西、云南、湖北、广东、山东、陕西、浙江、湖南、江苏9省、区已退还90%以上
;贵州、四川、江西、河北4省退还70~90%;上海、北京两市退还不足70%。
广东省应清退“文革”期间挤占华侨私房的任务占全国任务的35%,省委、省政府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侨务政策的大事来抓,限期在1983年底完成。全省去年退还华侨自住房82000多平方米,是历年来退房最多的一年。现全省已退还房屋347067平方米,占应退数的9
2.7%,其中有61个市、县已全部退还。福建省厦门市,去年10月前尚有178户占住华侨房屋未退,其中大部分住房在鼓浪屿,动员搬迁工作难度很大。市委第一书记强调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端正党风的大事来抓。各级领导亲自过问,排除阻力,克服困难,经过两个多月扎实细致的
工作,到去年年底,被挤占房屋已全部退还。天津市在去年4月前,清退华桥私房工作比较缓慢。中办发〔1982〕38号文件下达后,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分重视,要求优先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并拨出相当数量的新建房,专门解决占住户的搬迁问题。全市对应退房户,逐户调查,逐户
研究落实方案;对占住户做好思想工作,并解决供水、供电、入托、上学、副食供应等各种实际问题。到今年5月底,这项工作已经胜利完成。
但是,这项工作进展很不平衡。目前,全国有关省、市、自治区尚未退还的华侨自住房还有近16万平方米,其中,上海市72000平方米,北京市22000平方米,两市共占全国未退还房屋面积的59%。少数地方清退房屋工作进展不快,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房源不够落实。北京市用专款从市开发公司购买的8万平方米落实私房政策用房,原定去年年底和今年上半年各交付使用一半。因施工进度拖延,至今只交用了43000平方米。已交用的部分,也只有14000平方米安排用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
上海市今年安排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16万平方米房源,由于工程质量、配套设施有问题,目前可以使用的只占44%,其余的都需要返工修补,使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耽误了近半年。
一些地方按规定应从现住户所在单位自建住宅中解决房源的,许多单位也未落实。
此外,用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房源,大部分建在市区边缘,交通不便,而被占的华侨私房地处中心,设备较好,给动员搬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也影响了落实华桥私房政策工作的进度。
二、对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对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还没有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执行党的侨务工作根本方针的一件大事来抓,没有把这项工作切实摆在优先地位。有些地方对这项工作措施不落实,缺乏认真的督促、检查

三、动员搬迁工作不够得力。一些现住户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的领导,不积极配合工作,对少数无理拒不搬迁的现住户姑息迁就,没有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当前落实侨务政策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它对于挽回被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的党和政府的信誉,团结广大侨胞为80年代三大任务贡献力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否则难以按期完成任务。特别是北京、上海两市的清退房屋
工作,对完成全国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任务,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更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为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议北京、上海市及尚未完成这项任务的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的领导,并在近期内根据中办发〔1982〕38号文件精神,对这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解决的措施。对任务繁重,进展缓慢的区
、局,要进一步做好动员工作,使他们提高认识,保证把这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这些地方的房管、侨务部门,要把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力量,要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切实解决房源问题。建议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1.责成建房单位对用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房屋加快施工、返修进度,尽快交付使用。2.对地段偏远的房源适当调整,把现有房源用活用好。3.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按规定使用分配给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和资金,保证重点用于落
实华侨私房政策。4.对于按规定应由现住户所在单位和系统腾退房屋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监督。对顶着不退的,上级党政领导要直接干预。
三、做好现住户的动员搬迁工作。要建立责任制,明确规定现住户所在单位和系统,必须承担动员现住户搬迁的任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要把监督党员、干部的退房,作为整顿党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个别无理取闹、拒不般迁的,可由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8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