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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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韶府[20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七日

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为进―步促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粤府办[200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韶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一、市发展计划局
(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 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以及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二、市经济贸易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 组织制定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 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 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县(市)、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查处;
(六) 依法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监督企业经营者(业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和考核,负责组织、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 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审查监督工作;
(八) 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九)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对重大伤亡事故以下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十) 负责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 负责对全市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安全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工作。
三、市公安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 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三) 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许可证以及购买证,准运证或者运输证;
(四) 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维护重大、特大事故现场秩序,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品方面的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定期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报送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或计划,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者市安委会;
(五) 组织制定本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化学危险品方面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市交通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水上交通行业(含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 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及船舶检审,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四) 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 负责汽车客运站、出租汽车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 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拖(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七) 定期查找、分析公路(包括桥涵)、水上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相应对策,并抓整改落实;
(八) 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水上交通、公路建设工程施工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
五、市建设局
负责本市行动区域内建筑业和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建筑业和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全市建筑业、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指导建筑业、燃气经营企业的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 负责组织指导建筑业、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
(五) 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并负责对建筑业企业和从事建筑现场施工设备的拆装专业队伍报批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
(六) 依法组织实施对燃气行业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并负责对燃气使用单位和从事燃气安装、维修的专业队伍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
(七) 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八) 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燃气经营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燃气经营企业的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六、市财政局
(一) 负责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以及安全生产宣传和其他安全生产必须经费的财政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二) 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 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 加强技工学校安全管理,把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的教育计划;
(三) 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宣传教育工作,并组织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
八、市教育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和制定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规范、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督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加强对在校学生以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以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 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四) 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五) 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六) 按照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上报。
九、市国土资源局
(一) 负责做好土地规划中安全防范工作,在土地规划使用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生产问题。审批土地时,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重要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的产生:
(二) 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发给许可证。对违法开采者,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市水利局
(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 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 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 按照规定参与水利设施、水利施工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定期上报。
十一、市卫生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有关管理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制定全市职业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 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五) 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重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二、市监察局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市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三) 受理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六) 对事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进行督促、落实。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
(一) 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
(四) 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放射性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 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和放射性设施导致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四、市广播电视局
(一) 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
(二) 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三) 组织制定全市安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市农业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 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 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检审工作;
(四) 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 按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和乡镇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
报。
十六、市林业局
(一) 拟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制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 按规定组织,参加林业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七、市旅游局
(一) 拟定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并检查监督实施;
(二) 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 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系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定期上报。
十八、市总工会
总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以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因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还应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 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三)定期向市人民改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者市安委会;
(四) 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 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 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 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二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十―、铁路、民航、水运、邮政、电信、工商、质量监督等中央和省驻韶部门、行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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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1980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刑事诉讼法1981年1月1日已全面施行,但1980年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阶段上,都积存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如何计算时限,经我们共同研究,考虑到这些积案主要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凡是1980年底前未审结的案件,不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哪一工作阶段,计算时限均从1981年1月1日开始,但必须抓紧处理。1981年1月1日以后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都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执行。
本通知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81年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深入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环节。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各地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要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本地区组织企业进行清算的具体措施和年内完成的目标等内容,具体数据见附表)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要求,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要求,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力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督导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督导检查过的地区,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督导检查组将对整改情况择时择地进行复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6月底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向税务总局上报。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725205.files/n9725204.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