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中国品牌出口商品欧洲展”和“中国品牌出口商品美国展”招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5:55   浏览:8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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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中国品牌出口商品欧洲展”和“中国品牌出口商品美国展”招展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中国品牌出口商品欧洲展”和“中国品牌出口商品美国展”招展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出口名牌战略,加大对出口名牌商品的宣传和推介力度,深度开拓欧盟及北美市场,我部定于2005年9月4-7日在英国伯明翰举办“中国品牌出口商品欧洲展”(以下简称“欧洲展”),12月8-11日在美国纽约举办“中国品牌出口商品美国展”(以下简称“美国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欧洲展”由商务部主办,通用技术集团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承办。于2005年9月4-7日在英国伯明翰秋季消费品博览会期间举办,展出面积约3000平方米,约150个标摊,集中展出礼品、文具、玩具、箱包、珠宝首饰、日用品、家庭及花园用品等。本次展览会全部实行特装,不搞标准摊位。

  二、“美国展”由商务部主办,通用技术集团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承办。于2005年12月8-11日在美国纽约贾维茨国际展览中心举办,展出面积约5000平方米,约200个标摊。展品主要集中在家电电子、纺织服装及轻工消费品三大类。本次展览会全部实行特装,不搞标准摊位。

  三、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相应企业参展,参展企业原则上从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省市重点培育的名牌企业中精选,商务部将根据展会实际情况,优选企业和商品参展,并在摊位费、展品运费、整体布展费及广告宣传费等方面给予资金资助。

  四、举办“欧洲展”和“美国展”是商务部继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活动之后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介我国名牌出口企业的重要机遇,既有利于提升中国出口商品的整体形象,又有利于促进我国产品对欧盟及北美市场的出口。请你单位对以上展会予以高度重视,做好招展工作,积极组织有关企业精选优质出口名牌商品参展。

  五、材料报送及联络方式

  (一)请将推荐“欧洲展”参展企业名单、展品目录、展出面积及相关材料于5月27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并抄送通用技术集团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联系人:

  商务部外贸司
  江建军
  电话:010-65197441    传真:010-65197452

  通用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张雅竹
  电 话:010-68991436,13911599334
  Email: zhangyazhu@exh.genertec.com.cn
  传 真:010-68991422

  (二)请将推荐“美国展”参展企业名单、展品目录、展出面积及相关材料于6月30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并抄送通用技术集团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联系人:

  商务部外贸司
  尤佳霖
  电话:010-65197472    传真:010-65197452

  通用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曾 谦
  电 话:010-68991425,13910801010
  Email:zengqian@exh.genertec.com.cn
  郭 熙
  电 话:010-68991423,13910306289
  Email:guoxi@exh.genertec.com.cn
  传 真:010-68991084/1428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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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6号



1993年10月2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含户籍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依法结婚的男女双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自愿怀孕、生育。

  第四条未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夫妻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采取节育措施;逾期的,收取每天一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采取节育措施为止。

  第五条计划外怀孕又未主动终止妊娠的,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终止妊娠;逾期的,收取每天十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终止妊娠为止。

  第六条凡流动育龄人口,未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补办证件;逾期的,收取每天二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取得《流动人口婚育证》为止。

  第七条有关部门未按规定为流动育龄人口办理有关手续的,对直接责任者收取每例一百元至二百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并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包庇、隐藏计划外怀孕妇女造成计划外生育的,视情节收取三千元至五千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

  第九条出现计划外生育职工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取消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资格,并对单位收取每例二千元至一万元的计划生育管理费。

  因计划外怀孕而被单位开除或辞退的职工、临时工,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单位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计划外生育的,按下列标准收取计划外生育费:

  (一)第一胎司计划外生育的,收取一千元至五千元。

  (二)第二胎属计划外生育的,收取五千元至三万元。

  (三)第三胎及其以上属计划外生育的,收取一万元至六万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孩子的,视为计划外生育,比照前款规定收取计划外生育费。

  第十一条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理外,同时由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下列处理:

   (一)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生育费自理;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取消三年内评奖、评模资格,五年内不得晋级晋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农民夫妻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转为城镇户口。

  第十二条本规定收费一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决定,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收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据《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对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中心)实施行业管理的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对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中心)实施行业管理的函
交通部


湖南省交通厅:
你厅(90)湘交运工字第078号文收悉。关于对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汽车维修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中心)实施行业管理的问题,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曾有明确规定:
一、我国的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明确要求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一九八六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管理局编辑的《审批外商投资合同问答》中明确将“(1)城市出租汽车、汽车客货运输;(2)汽车和摩托车维修翻新、轮胎翻修”列为“应限制外商投资”的范围。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76号文转发的国家计委《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该暂行规定的附件计办贸〔1988〕37号《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目录》中,已将“为交通运输服务的修理和非生产性项目”列为“限制外商投资
目录”。
三、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86)交公路字956号文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部(87)交公路字861号文颁布的《公路运输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对凡是从事汽车维修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中心)实
施行业管理,其中包括“三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汽车维修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中心)的“三资”企业,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当前国内汽车维修的能力过剩,维修市场混乱,各地在对维修市场进行整顿治理中也应包括对“三资”企业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维修质量等的审查和监督
。具体做法应遵照当地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199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