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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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1134?

2000-12-2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5月2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由于总局每年度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与当年企业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有一定差异,因此,该计划每年也应进行相应地调整。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征收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文附件1和附件2所列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经企业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后,属于新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其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也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1999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原供应计划量
实际
供应量 
比原计划增减
使用单位名称 供 应 量 备  注
计划 实际 比计划增 减

大庆石化总厂 7 6.48 -0.52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4.62 1.62  
吉化集团 4 1.86 -2.14  
林源炼油厂 11.9 10.72 -1.1 吉化集团 11.9 6.87 -5.03  
北京东方化工厂   3.85 3.85
前郭炼油厂 5.3 5.3 0 吉化集团 5.3 5.3 0  
吉化集团炼油厂   109.86 109.86 吉化集团乙烯厂、有
机合成厂
  109.86 109.86  
吉化江南炼油厂   0.95 0.95 吉化集团乙烯厂、有机合成厂
  0.95

 
0.95

 
 
抚顺石化公司 12 13 1 盘锦乙烯 4 2.33 -1.67  
吉化集团 8 6.81 -1.19  
北京东方化工厂   3.15 3.15  
辽阳化纤公司   0.72 0.72  
鞍山炼油厂 6 5.59 -0.4 辽阳化纤公司 6 5.59 -0.41  
辽阳化纤公司 7.5 7.08 -0.42 吉化集团 2.5 2.11 -0.39  
盘锦乙烯 5 2.36 -2.64  
燕山石化公司   0.63 0.63  
宏伟化工总厂   0.49 0.49  
辽化化工实验二厂   1.49 1.49  
锦西炼化总厂 16 16.67 0.67 吉化集团 8 4.17 -3.83  
盘锦乙烯 8 5.02 -2.98  
北京东方化工厂   6.24 6.24  
齐鲁石化   0.5 0.5  
燕山石化公司   0.74 0.74  
锦州石化公司 5 3.92 -1.08 盘锦乙烯 5 3.55 -1.4  
北京东方化工厂   0.37 0.37  
大连石化公司 27 22.42 -4.58 盘锦乙烯 3 2.24 -0.76  
吉化集团   3.88 3.88  
齐鲁石化 10 10.26 0.26  
天津联化 6 2.06 -3.94  
扬子石化 8 3.81 -4.19  
辽阳化纤公司   0.17 0.17  
大连西太平洋 12.5 19.92 7.42 齐鲁石化 4.5 10.25 5.7  
天津联化 4 1.01 -2.99  
金山石化   0.5 0.5  
金陵石化   1.3 1.3  
北京东方化工厂   6.85    
大庆油田化工总厂 12.1 17.95 5.85 吉化集团 7.1 1.1 -6  
大庆石化总厂   2.96 2.96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11.25 6.25  
辽阳有机化工厂   0.19 0.19  
盘锦乙烯   2.46 2.46  
吉林油田炼油厂 3.3 4.18 0.88 吉化集团 3.3 1.24 -2.06  
盘锦乙烯   0.5 0.5  
辽阳有机化工厂   0.83 0.83  
长春化工五厂   0.17 0.17  
沈阳双丰石化厂   0.21    
沈阳石化物装公司   0.31 0.34  
抚顺精细化工厂   0.12 0.12  
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0.65 0.65  
松源新兴塑料化工公司
  0.05 0.05  
大连第一有机化工厂
  0.1 0.1  
辽河油田石化总厂 10
9.85 -0.15 盘锦乙烯 10 4.29 -5.71  
盘锦辽化(集团公司)
  2.42 2.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8 1.8  
辽阳化纤原料供应公司
  0.33 0.33  
沈阳大龙洋化工厂
  0.31 0.31  
北京华通福利化工
冶炼厂
  0.18 0.18  
沈阳北港石油有限
公司
  0.18 0.18  
大洼兴达化学品厂
  0.12 0.12  
辽油恒通化工有限
公司
  0.08 0.08  
营口市鸿源石公司
  0.05 0.05  
盘锦渤海民政化工厂
  0.04 0.04  
营口市双兴化工厂   0.03 0.03  
盘锦兴北化工厂   0.02 0.02  
牡丹江石化厂   0.6 0.6 沈阳市庆源溶剂厂   0.6 0.6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4.6 4.6 盘锦乙烯   1.95 1.95  
吉化集团   2.65 2.65  
兰州炼化总厂
0.95 0.1 -0.84 宁夏化工厂 0.95 0.1 -0.84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4.3 2.15 -2.15 燕山石化公司   0.11 0.11  
北京东方化工厂   1.95 1.95  
扬子石化   0.09 0.09  
玉门炼化总厂
10 7.48 -2.54 北京东方化工厂 10 4.8 -5.15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
公司
  2.13 2.13  
天津联化
  0.5 0.5  
马岭炼油厂
  0.73 0.73 长庆油田   0.54 0.54  
长岭石化有限公司   0.18 0.18  
马家滩炼油厂
  0.15 0.15 宁夏中宁黄河化工厂
  0.03 0.03  
宁夏永宁德胜化工
有限公司
  0.04 0.04  
银川化工厂   0.03 0.03  
盐池化工厂   0.04 0.04  
长庆炼油化工厂
4 1.9 -2.03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1.11 -2.8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0.85 0.85  
大港油田炼油厂
4 3.59 -0.41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3.59 -0.41  
华北油田第一炼油厂
19.5 13.2 -6.2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1.79 -2.21  
燕山石化公司 6 5.16 -0.84  
天津联化 6 4.32 -1.68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3.5 1.94 -1.56  
呼和浩特炼油厂
9 5.44 -3.5 北京东方化工厂
9 5.44 -3.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小计
187.3 293.92 106.57   187.35 293.92 106.5  
天津石化公司
41.3 37.05 -4.25 天津乙烯 41.3 37.0 -4.25  
沧州炼油厂
3 3.14 0.14 天津石化公司 3 2.74 -0.26  
齐鲁石化公司   0.19 0.19  
济南炼油厂   0.21 0.21  
石家庄炼油厂
9 4.7 -4.3 燕山石化公司 9 3.58 -5.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0.3 0.3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82 0.82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10
1.65 -8.35 吴泾化工厂 10 0 -10  
高桥石化公司   1.65 1.65  
上海高桥石化公司
7.6 11.38 3.78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6 10.9 4.95  
吴泾化工厂 1.6 0 -1.6  
齐鲁石化公司   0.43 0.43  
金陵石化公司
15
7.25 -7.75 扬子石化公司 7 6.79 -0.21  
齐鲁石化公司 7 0.46 -6.54  
天津乙烯 1 0 -1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50 54.6 4.6 扬子石化公司
5 7.94 2.94  
齐鲁石化公司
25.5 22.77 -2.73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4.3 4.59 0.29  
天津乙烯
6 8.49 2.49  
北京东方化工厂
9.2 7.73 -1.47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1.42 1.42  
中原石油化工有公司
  1.25 1.25  
宁波海利化工有公司
  0.41 0.41  
安庆石化总厂
10 6.95 -3.0 扬子石化公司 2.5 2.1 -0.4  
金陵石化公司 2.5 2.44 -1.64  
湖北化肥厂 3.5 1.86 -1.64  
安庆市曙光化工厂 0.5 0.55 0.05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12 6.84 -5.16 齐鲁石化公司 6.8 3.5 -3.3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3.2 1.09 -2.1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0.54 -1.46  
扬子石化公司   1.71 1.71  
九江石化厂
6.5 4.21 -2.29 金陵石化公司 4 2.01 -1.99  
巴陵石化公司 1.2 1.18 -0.02  
扬子石化公司 1.2 1.02 -0.28  
洛阳石化总厂
45 49.69 4.69 齐鲁石化公司 8.7 8.3 -0.4  
巴陵石化公司 1.8 2.59 0.79  
湖北化肥厂 1.7 0 -1.7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8 24.25 -3.75  
北京东方化工厂 4.8 7.85 3.05  
金陵石化公司   6.7 6.7  
武汉石化总厂
20 21.79 1.79 金陵石化公司 4 4.29 0.29  
扬子石化公司   2.29 2.29  
巴陵石化公司 3 2.62 -0.38  
湖北化肥厂 13 12.59 -0.41  
荆门石化总厂
16 12.3 -3.7 巴陵石化公司 0.3 0.18 -0.12  
湖北化肥厂 15.7 10.6 -5.08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5 1.5  
巴陵石化公司
0.6 1.25 0.65 湖北化肥厂 0.6 1.25 0.65  
广州石化总厂 29.3 29.34 0.04 扬子石化公司 0.5 4.93 4.4  
齐鲁石化公司 4.6 3.81 -0.79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3.5 5.26 1.76  
茂名石化公司 16.7 1.41 -15.29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2.9 -1.1  
广州乙烯   11.03 11.03  
茂名石化炼油化工股份公司
2 74.45 72.4 茂化实华股份公司 2 0 -2  
茂名石化乙烯工业公司
  74.45 74.45  
南阳炼油厂 1 0.8 -0.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
1 0.3 -0.69  
湖北化肥厂   0.49 0.49  
中原原油勘探局炼油厂
5.8 4.75 -1.05 燕山石化公司 5.8 1.31 -4.49  
沧州炼油厂   0.91 0.91  
齐鲁石化公司   0.42 0.42  
上海浦原石化有限公司
  1.29 1.29  
济南炼油厂   0.27 0.27  
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公司
  0.55 0.55  
胜利稠油厂 7 5.99 -1.01 齐鲁石化公司 7 5.99 -1.01  
洛阳炼油试验厂 1 0.03 -0.97 燕山石化公司 1 0.03 -0.97  
扬州石化厂   0.16 0.16 扬子石化公司   0.16 0.16  
北海炼油厂 3.3 2.83 -0.47 茂名石化公司 3.3 2.05 -1.25  
广州石油化工厂   0.78 0.78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9.18 9.18 茂名石化公司   5.87 5.87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1.42 1.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39 1.39  
扬子石化公司   0.5 0.5  
淮阴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51
0.51
扬子石化公司
 
0.51
0.51
 

保定石化厂
 
0.32
0.32
保定华溢特种品厂
 
0.03
0.03
 

山西榆次曙光石化公司
  0.17 0.17  
蔚县化工厂   0.1 0.1  
齐鲁石化公司  
69.67
69.67
齐鲁石化股份公司
 
69.67
69.67
 

杭州炼油厂  
0.63
0.63
上海石化股份
 
0.63
0.63
 

青岛石化厂  
0.62
0.62
齐鲁石化公司
 
0.62
0.6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小计
295.4
 
422.08
126.68
 
295.4
422.08
126.68
 

总计 482.75 716 233.2   482.75 716 233.2  
 

附件2:

1999年溶剂油生产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生产企业名称 原计划产销量 实际完成数量 备  注
销售量
比原计划增减
大庆石化总厂
0.86
1.15
0.29
 
吉化集团
2
4.13
2.13
 
吉化江南炼油厂
0.98
0.48
-0.5
 
吉化有机厂
 
0.83
0.83
 
抚顺石化公司
1
0.86
-0.14
 
辽阳化纤公司
 
0.74
0.74
 
锦西炼化总厂
2.2
1.57
-0.63
 
锦州石化公司
9
5.45
-3.55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44
1.44
 
兰州炼化总厂
1.8
1.59
-0.21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0.89
2.15
1.26
 
克拉玛依石化厂
0.9
0.28
-0.62
 
独山子石化总厂
0.7
0.81
0.11
 
玉门炼化总厂
 
10.21
10.21
 
马家滩炼油厂
 
0.01
0.01
 
马岭炼油厂
0.6
0
-0.6  
南充炼油厂
4.2
4.16
-0.04
 
大港油田炼油厂
 
3.22
3.22  
华北油田第一炼油厂
3.9
6.3
2.4  
石油大学胜华炼油厂
1.26
1.26
0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小计
30.29
46.6 16.33  
燕山石化公司
0.3
0.16
-0.14  
天津石化公司
4.5
3.65
-0.85  
齐鲁石化公司
1.4
1.14
-0.26  
洛阳石化公司
3
2.91
-0.09  
洛阳炼油试验厂
1.8
1.8
0  
石家庄炼油厂
2.8
1.83
-0.97  
沧州炼油厂
3.5
0.05
-3.45  
济南炼油厂
0.9
0.3
-0.6  
南阳炼油厂
1.6
1.69
0.09  
太原石化厂
0.5
0.45
-0.05  
胜利稠油厂
1
0.58
-0.42  
高桥石化公司
2.5
5.58
3.08  
茂名石化公司
8
9.41
1.41  
广州石化总厂
4.5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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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办公室商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已批准的528家出国游组团社可以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组团业务。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应当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参游人员的港澳游证件及签注按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二)经营港澳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应在经香港、澳门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接待社(香港旅游业议会、澳门旅游局推荐的名单附后),并签订港澳游业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合同文本须报香港、澳门特区旅游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和内地省级旅游局备案。
  (三)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四)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从国家开放口岸出入境。
  (五)《名单表》由组团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名单表》式样附后)。
  (六)《名单表》一式四联,出团前应当由省级或经授权的地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加人员。《名单表》第一、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如团队有减员,分别由相关的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第二联上注明)。组团社可在团队出发前24小时将《名单表》通过传真或电脑网络发至内地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和香港或澳门入境口岸初检。
  (七)组团社应当为港澳游团队派遣领队,领队由持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旅游团队应当按照确定的日期整团出入境,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
  (八)参游人员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参游人员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边防检查站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名单表》放行团队;单独返回人员还需持《名单表》复印件。
  (九)组团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出境旅游的有关规定,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制作、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准制作、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旅游广告;不准与未经指定的接待社开展旅游业务,不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程中的旅游项目;不准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不准超计划购物;不准搞“零团费”、“负团费”,不准低于成本销售,不准以欺诈行为损害旅游者利益;不准组织或者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经营港澳游业务的组团社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组团社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组团社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港澳游业务的资格。
  从2002年10月1日起,528家港澳游组团社(名单附后)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要求开展港澳游业务。
  特此通知。

  附:1.《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式样
    2.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
    3.香港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 
    4.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

                
国家旅游局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一) 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 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票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一) 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三) 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