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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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第16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七月四日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行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四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
  第五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出让矿业权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并结合市场供需情况进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负责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
  下级主管部门公开出让矿业权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公开出让煤炭和大型金属矿产的矿业权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设置矿业权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进行,但国家投资和使用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勘查项目除外。
  在下列矿产地新设置矿业权应当公开出让:(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二)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三)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地。
  第八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前,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小型河砂和砖瓦粘土除外。
  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矿业权公开出让的标底或底价的依据。
  第九条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煤炭矿业权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煤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应当采用同一种评估方法。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或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的活动。第十一条 矿业权招标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规模等;(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四)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六)申请投标和资质审查的时间、地点;(七)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投标人资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必要时,资质审查委员会可以吸收煤炭等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投标人填写标书,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并交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一)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二)标书主要要素缺乏、标书附件不全以及标书的字迹不清难以辩认的;(三)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四)重复投标的;(五)弄虚作假投标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无效情形的。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主管部门派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评标由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必须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后,主管部门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招标出让合同,并在约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拍 卖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矿业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活动。
  第十八条 矿业权拍卖主管部门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规模等;(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获取拍卖文件的办法;(五)拍卖的时间、地点、竞价方式,有底价的应当特别声明;(六)确定竞得人的方法;(七)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竞买人资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竞买人的资质。必要时,资质审查委员会可以吸收煤炭等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拍卖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拍卖出让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挂 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挂牌主管部门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
  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规模等;(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获取挂牌文件的办法;(五)挂牌的时间、地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有底价的应当特别声明;(六)确定竞得人的方法;(七)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间,竞买人可以多次报价。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报价高于底价且出价最高,或相同报价的最先提交报价单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挂牌成交。
  挂牌期限届满,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 挂牌成交后,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挂牌出让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与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中标人、竞得人逾期未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矿业权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主管部门须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公开出让的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30%。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
  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矿业权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恶意串通的;(三)向主管部门或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的;(四)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勘查或施工。违反规定未按期勘查或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向他人透露标底或其他有关情况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公开出让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取得的煤炭探矿权,在其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申请采矿权的,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不再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但须缴纳一定的矿业权价款差价。
  第三十五条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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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许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改判无罪。申诉的所谓透支理由,早就有人研究过,无法服众,难以得到认可。
  
  事实上,就是许霆本人不申诉,未来适当的时候,许霆案也一定会被平反。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机器人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越来越多的人,会认识到机器同样具有思维判断能力。最近,美国人在航母上起飞的X47B无人机,完全是电脑自主操作,并没有人在后面遥控指挥和操纵。这是一款革命性的飞机,直接否定了所谓刑法学上机器不能被骗的公理,将对未来社会生活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自动售货机是基于响应而工作的,而ATM机是基于判断而工作的,两者具有本质上的不同。现在的问题是,囿于机器不能被骗的公理,在法律专家和司法人员中,主流的观点仍然是机器不能进行思维判断的。尽管这个公理早就落后于社会实践了。
  
  许霆案,无论是刑法学家,还是司法人员,都没有注意ATM机与自动售货机这种简单机器完全不同,ATM机实际上是一款智能机器人。换言之,就是代表银行意志的电子代理人。最重要的是,已经找到了ATM机是银行电子代理人的证明方法,可以直接证明ATM机就是代表银行意志的电子代理人。
  
  研究发现,ATM机和银行电脑主机共同组成电子银行系统。ATM机并不是孤立的,必须与银行电脑主机配合,才能完成银行存款、取款等业务的办理。然而决定ATM机和银行电脑主机一举一动行为的,就是ATM机和银行电脑主机的操作系统。这个操作系统实际上就是按照一名银行管理者办理同样银行业务时的判断(思维)与行为来进行设计的,完全可以用流程图的形式画在纸上,大家可以一目了然。
  
  当操作系统没有软件瑕疵时,无人干预的电脑完全是自动化操作,ATM机和银行电脑主机可以完美地模拟银行工作人员正常办理取款、存款等银行业务,能够准确代表银行意志。然而,当操作系统存在有瑕疵的时候,全自动控制的电子银行系统也可以完美地模拟出银行工作人员实际办理存款、取款银行业务时出现的异常职务行为。例如,实际工作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生误解,客户取款1000元,扣账1000元,实际给了10000元。
  
  许霆案就是因为操作系统程序上有瑕疵,结果电子银行系统在办理许霆取款业务过程中,出现了两个错误,一个是每次许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被误认为是每次取款1元或2元,因为许霆账户中的余额有176.97元,存款余额大于许霆每次请求取款的金额1元或2元,所以电子银行系统每次都同意取款1元或2元,这是第一个错误;第二个错误是,每次电子银行系统同意支付1元或2元后,启动ATM机的付款机构,可是决定ATM机实际付款数目的又是另一个开关①,于是每次付款时又进一步发生了给付错误,实际付给许霆的数目是1000元或2000元,而不是被电子银行同意支付的取款的1元或2元。所以,许霆案实际上是两个错误的叠加的结果,且错误都是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的。许霆案的实质是银行方面因自身原因而发生重大误解,并与许霆达成交易,达成交易后支付时又发生给付错误。这种行为只是民法上一种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盗窃犯罪毫无关系。
  
  没有故障时,ATM机是代表银行的,大家无争议。有故障时,ATM机就不是代表银行的,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差错时代表银行的,因发生重大误解而引起差错时,同样还是代表银行的,客户取款3000元,扣账3000元,银行工作人员给了30000元,有按盗窃处理的逻辑吗?当然没有,ATM机也是一样的道理。

  许霆案的标志性意义,就在于它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典型案例,必将成为错案中的经典,不以任何人和单位的意志为转移。
  
  许霆现在就提出了申诉,来得真不是时候。许霆再次为司法界出了个大难题,司法机关又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注①:请参考网上《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关于ATM机法律争议的全新解读》两篇文章。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9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孙政才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韩长赋为农业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