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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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在最近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有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提出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及时就地惩处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经共同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这段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这些罪恶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上述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并不矛盾,是互相一致、互相补充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均应遵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原则规定办理,即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只是在有必要的时候,中级人民法院才把自己管辖的上述案件中的若干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死刑复核仍按既定法律程序办理。
在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把自己管辖的上述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时,有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互相紧密配合、主动联系,共同商议制定协调一致的具体办法,以保证准确地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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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宣传工作的联合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等


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宣传工作的联合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民政厅(局)、广播电视厅(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已于6月3日在北京成立。这是一个以团结各界热心社会福利事业的人士,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兴办残疾人、老年人、孤儿等福利事业和资助有困难的人为宗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有奖募捐活动已在部分
省市进行了试点,并将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展开。
通过开展有奖募捐活动向社会筹集福利事业资金,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也是对过去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办法的一项改革。为了积极配合这项活动持续而健康地开展,现将有关宣传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是一项新事物,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鉴于社会各界对此十分敏感,人们对它需要有一个逐步认识和理解的过程。
各地要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着重宣传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意义和目的,以及这一活动在调节人际关系,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促进安定团结和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广泛介绍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
动的具体做法和基本知识,造成一种以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为荣的社会舆论,呼吁人们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鼓励个人参加有奖募捐活动。要正确地对待中奖与否的问题,对中奖者来说,奖金是社会对他这种行为的鼓励;没有中奖的,他们也为社会福利事业办了好事,是一种社会主义
人道主义精神的义举,是一件光荣的事情。应当积极鼓励,并要争取更多的人为发展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奉献力量。
二、发行奖券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的一面是主导的。为了发扬其积极的方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各地要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宣传着重:一是为了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帮助各种有困难的人;二是奖券面额很小,只是零花钱的水准,而且购买有奖募捐券采取自愿原则
,不强迫,不摊派;三是定期向社会公布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而消除各种疑虑和错误观念,使广大群众踊跃参加。
三、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是利国利民,一举多得的好事,宣传工作要贯穿有奖募捐活动的全过程。各地报纸、通讯社、电台、电视台等宣传部门要把这项活动纳入工作日程。需要文艺团体配合的,请予支持。



1987年9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

银发[2002]3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行业协会:

  近期,一些银行机构盲目追求扩张业务规模和增加市场份额,进行不规范、不正当的竞争。有的机构不计成本盲目压价,以低于成本收费开展业务;有的机构从短期利益出发,放宽业务审查条件,降低授信标准争揽业务;有的机构对外披露其他银行机构存在的问题,恶意贬低竞争对手,在业务营销中进行误导客户的不正当宣传;有的机构在本单位业务操作系统中为其他银行的交易设置障碍;还有少数机构超范围经营业务、违规高息揽储、向内部职工下达存款任务等。上述行为提高了银行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有些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造成恶劣影响。

  为规范银行业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证银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机构要合法合规经营,杜绝竞争中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储户、单位存款的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除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或馈赠物品;要坚决撤销各种对存款进行单项考核和奖励的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并以此作为对个人奖励的依据;要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

  要坚持合理收费。在向各类会计核算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不得向其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承担相关费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客户办公场所内设立固定服务网点;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在同非银行机构发行联名卡或者为合作发卡提供结算服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联名机构或合作机构无偿提供卡片和机具等相关投资(为特约单位安装pos机除外);安装的pos机及读卡器,不得具有排他性。
  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不得任意降低授信标准争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或提供授信承诺,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限制比例。
  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规定,在竞争中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认真履行银行业的有关同业约定和承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扩大市场份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不得参与公用事业等单位实施的限制竞争的活动。
  各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金融业务。

  二、各银行机构对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作要实行行长负责制;要组织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对自身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章的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本行清理不正当竞争行为情况和整改结果于2002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

  三、各地区的银行同业协会要主动、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发挥自律、监督作用。各地区的银行同业协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银行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劝告仍不纠正的,应采取必要的行动。中国人民银行将把银行业协会对各银行机构执业行为的评价作为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对银行机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的监管,强化对不良贷款和损益真实性的考核评价,对经营粗放而管理薄弱的银行机构要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要及时查处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落实银行机构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制度,各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客户和社会公众发现银行机构有恶性竞争、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行为,都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和银行业协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