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驻部纪检组转发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三部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5:06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纪委驻部纪检组转发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三部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监察部、国资委


中纪委驻部纪检组转发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三部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3-11-14
来源:本网


部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办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的领导和管理,要求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五项要求”,结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不断加强教育,健全有关制度;要落实检查考核和监督,通过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中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7】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兰各科研院所、各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技术贸易机构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加强诚信合作经营,保障技术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合同法》和《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申报、评审、认定、命名和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市场诚信单位”,是市人民政府授予签订、践诺技术合同并有良好经营信誉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认定命名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作好有关工作。
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和相关监督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评审、认定。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11至15人组成, 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8至10人。
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科学技术、合同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法律、经济技术贸易专家担任,其中经济技术贸易专家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委员经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后,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聘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评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六条 “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认定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设认定、命名的单位数额指标;
(二)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和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已经签订并实施技术合同的下列单位,均可申报“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评审和认定命名:
(一)科研院所;
(二)大专院校;
(三)各类技术贸易机构;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报认定命名“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管领导和技术合同管理人员能够严格执行《合同法》、《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技术贸易相关政策规定;
(二)设有技术合同管理职能机构或者技术合同专职管理人员;
(三)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四)技术合同的标的明确、内容具体、条款完备;
(五)履行技术合同的保证措施具体、明确、落实;
(六)能够按照《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七)在开展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行为;
(八)重合同、守信誉的相关记录和事例;
(九)有关诚信经营的其他事项和受其他方面表彰奖励的情况。
第九条 认定命名“技术市场诚信单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申报表”;
(二)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查;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的, 予以认定,并提请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确认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命名。
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技术市场诚信单位”, 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议通过。
第十条 被认定命名为“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 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技术市场诚信单位”年度荣誉证书和牌匾,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对连续认定命名的“技术市场诚信单位”,应当对其上次认定命名情况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技术市场诚信单位”档案,并对被命名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开展“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认定命名活动中的经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连续两次被认定命名为“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被命名为“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单位签订无效、虚假技术合同,或违反技术合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除依法进行查处外,按照原认定命名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后, 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技术市场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被认定命名为“技术市场诚信单位”的单位,在开展技术贸易招投标、技术贸易服务或刊登广告等活动时,可以出示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请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四条 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河北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河北省
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共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亚洲、世界冠军的运动员。

第三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医疗保险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暂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
第九条 医疗补助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本办法
第七条所列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人员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十条 属于财政负担的,由财政部门按年度预算拨付给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年初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缴纳。

第四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助。不满35周岁的注入50元;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注入200元;45周岁及其以上的注入350元;退休人员注入400元。
第十二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的比例的基础上,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和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6个百分点;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
付限额以内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3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费用超过最高限额30000元以上部分的补助。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后,医疗补助基金负担大病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50%。
第十四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恶性肿瘤性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等9类(种)
高额费用疾病病人门诊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医疗补助费负担的比例为:费用累计5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医疗补助费负担8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医疗补助费负担85%;30000元以上的,医
疗补助费负担90%,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确定的9类(种)疾病病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每月由用人单位凭病人的病历处方本、医疗费收据、检查化验报告单、9类(种)疾病病人门诊证、门诊治疗审批表等,持本人IC卡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
核,按规定报销。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医疗补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并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国家和省相关的配套办法,均适用于对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就医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200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