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行1998年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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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行1998年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行1998年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8年第7号公告,现就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以下简称“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特别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定向发行,所筹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四家银行的资本金。
二、发行数额及条件
1.特别国债的发行总额为2700亿元。
2.特别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为30年,年利率为7.2%。
3.特别国债于1998年8月18日发行,从发行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18日(节假日顺延)。有关利息支付的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发行方式及承购数额的确定
1.特别国债不向社会公开发售,由四家银行全额承购。
2.根据四家银行的风险资产、资本净额、贷款呆账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确定四家银行特别国债的承购数额:中国工商银行85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933亿元,中国银行425亿元,中国建设银行492亿元。
3.特别国债为记帐式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在完成特别国债发行及拨补四家银行资本金的工作后,根据四家银行的承购数额向中央公司发出确认书,通知中央公司在四家银行的债券帐户上分别记入相应数额的特别国债,
作为四家银行持有特别国债的债权证明。
四、上市交易
特别国债上市交易办法由财政部商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19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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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51号

2001-11-15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2001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外运集团全资控股23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外运国际联运代理公司、中国外运上海公司、上海船务代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20家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山东、天津分公司,分别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外运山东公司全资控股8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全资控股7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江苏公司全资控股1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全资控股14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福建公司全资控股14家成员企业,经省、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核准后,可由上述公司分别在其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列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从2001年度起,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各级成员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六、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各级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
  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一、在北京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外运广告公司

北 京
2

中国经贸船务公司

北 京
3

中国船务代理公司

北 京
4

中外运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北 京
5

中外运国际联运代理公司

北 京
6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北 京
7

中外运华北空运有限公司

北 京
8

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

北 京
9

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北 京
10

北京久凌现代汽车零配件寄售库

北 京
11

北京久凌大富汽车零配件寄售库

北 京
12

北京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

北 京
13

中国外运北京公司

北 京
14

北京外运三间房仓库

北 京
15

中国外运北京公司楼梓庄仓库

北 京
16

北京外运陆运公司

北 京
17

北京外运报关行

北 京
1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北京分公司航空货运服务中心

北 京
19

中国外运北京空运公司

北 京
20

中国外运上海公司

上 海
21

上海船务代理公司

上 海


22


北京外运汽车运输公司

北 京


23


中国租船公司

北 京


二、在上海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上 海
2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青 岛
3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 津


三、在山东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山东公司

青 岛
2

中国外运青岛公司

青 岛
3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一储运公司

青 岛
4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二储运公司

青 岛
5

中国外运山东第三储运公司

青 岛
6

山东外运太和储运公司

青 岛
7

山东钢管联合公司

青 岛
8

山东船务代理公司

青 岛


四、在辽宁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辽宁公司

大 连
2

中国外运大连公司

大 连
3

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

大 连
4

辽宁船务代理公司

大 连
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五十铃汽车修配站

大 连
6

中国外运辽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

大 连
7

中国外运辽宁汽车运输公司

大 连


五、在江苏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江苏公司

南 京
2

中国外运南京公司

南 京
3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苏 州
4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无锡公司

无 锡
5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常州公司

常 州
6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镇江公司

镇 江
7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

南 通
8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张家港公司

张家港
9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徐州公司

徐 州
10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淮阴公司

淮 阴
11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盐城公司

盐 城
12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兰陵公司

常 州
13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锡惠公司

无 锡
14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东吴公司

苏 州
15

南京外运仓储公司

南 京
16

南京外运进口汽车配件公司

南 京


六、在广东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广东公司

广 州
2

中国外运广州公司

广 州
3

中国外运广东梅州公司

梅州市
4

中国外运广东中山公司

中山市
5

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

湛江市
6

广东黄埔外运东江仓码公司

广州市
7

广东船务代理公司

广州市
8

广东黄埔外运仓码公司

广州市
9

中国外运广东黄埔公司

广州市
10

中国外运广东惠州公司

惠州市
11

中国外运广东肇庆公司

肇庆市
12

广州市穗达贸易行

广州市
13

中国外运广东韶关公司

韶关市
14

中国外运广东佛山公司

佛山市


七、在福建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福建集团公司

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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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

财政部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规范社会审计力量参加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直接组织的抽查工作涉及的委托事项,由财政部统一安排,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的抽查工作涉及的委托事项,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委托工作应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执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相关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工作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或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抽查工作,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对经过考核执业质量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委托其独立开展抽查工作;
(二)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抽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执业机构。
第六条 受托参加抽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业两年以上,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应在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在40名以上,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
(三)与被抽查单位没有会计、税务等事项的代理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七条 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承担抽查任务的人员以及受聘作为抽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以下简称抽查人员),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被抽查单位任职过的;
(二)持有被抽查单位股票、债券或在被抽查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被抽查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担任被抽查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
(五)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 属于整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抽查工作的,财政部门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抽查协议书;属于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抽查工作的,财政部门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抽查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一)签约双方及被抽查单位的名称;
(二)抽查的内容;
(三)抽查人员的构成;
(四)抽查工作安排;
(五)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抽查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九)双方签字、盖章及签约日期。
第九条 抽查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时,财政部门应提前三日下达抽查通知书,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持财政部或专员办的委托检查介绍信进入被抽查单位进行抽查工作。
第十条 根据委托业务需要,在抽查工作中,抽查人员有权查阅被抽查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有权要求被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抽查有关的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有权对被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与抽查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被抽查企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复印;有权对违反财经法律、法纪的行为进行抽查,抽查活动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对在抽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必须遵守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受聘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抽查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对所做的检查项目工作底稿,以及抽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如实反映,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明确。
第十四条 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开展抽查工作中,对查出的被抽查企业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违反有关法律法纪的问题要逐项核实,填报《财政抽查报告》及有关表格一式二份(同时应附必要的原始资料复印件),由被抽查单位签署意见,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上报委托的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抽查报告》,进行审核定案,向被抽查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抽查质量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对抽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所内承担抽查工作的人员及聘用的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抽查人员,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参加抽查的资格;
(三)终止参加抽查工作;
(四)按委托抽查协议的规定取消抽查报酬;
(五)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抽查工作,由财政部门在抽查工作结束后,统一付费。付费数额由财政部门根据付费标准、结合实际抽查质量确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组织本地区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一:委托抽查业务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委托方):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或财政部驻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乙方(受托方):____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抽查____公司____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和____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乙方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规定负责对____公司____年度的会计报表和____会计师事务所审计____公司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并负责提交《抽查报告》、有关表格和专题报告。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乙方的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2.为乙方提供有关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有关文件材料;
3.按抽查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抽查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规定;
2.《抽查报告》及抽查底稿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明确;
3.在实施抽查过程中应遵守财政部的有关工作规定和行为准则,严禁发生借抽查之机为事务所拉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抽查付费标准及方式:
1.付费标准:经协商支付乙方抽查费用____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提交符合抽查质量标准的《抽查报告》、有关报表和《专题报告》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
五、甲方对乙方出具的抽查报告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有意隐瞒被抽查单位的违纪事实,乙方是被抽查单位的顾问单位或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代理单位,乙方抽查人员与被抽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有近亲关系,乙方抽查人员曾在被抽查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或有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乙方不遵守《检查人员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问题,由甲方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如果在抽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抽查工作预期完成的,或者委托方要求加快出具抽查报告的,均需通过双方协商变更协议事项。
七、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书规定事项完成后失效。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二: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抽查业务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聘用方):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或财政部驻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乙方(被聘用方):____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聘用乙方选派的____同志作为抽查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抽查____公司____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和____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乙方抽查人员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参加抽查工作,工作中服从甲方抽查组长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分配的抽查任务。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乙方抽查人员的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2.为乙方抽查人员提供有关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有关文件材料;
3.按抽查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及时向乙方足额支付抽查费用。
三、乙方抽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规定;
2.所做的工作底稿及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做到事实准确、结论明确;
3.在实施抽查过程中应遵守财政部和专员办的有关工作规定和行为准则,严禁发生借抽查之机为事务所拉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抽查付费标准及方式:
1.付费标准:经协商支付乙方抽查费用____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抽查人员完成抽查工作后按抽查质量标准3个月内一次付清抽查费用。
五、甲方对乙方抽查人员出具的工作底稿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如发现乙方抽查人员有意隐瞒被抽查单位的违纪事实,或根据乙方抽查人员提供的事实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以及乙方抽查人员不遵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廉政规定等问题,由甲方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书规定事项完成后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