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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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严格实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照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现将2005年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今年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通过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具体目标,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整治的目标一定要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检查和考核。

(一)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药、兽药、畜产品、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的行为;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

2.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继续实施对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等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工作;将畜产品监测范围扩大到20个城市。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蔬菜等农产品为重点,以北京等8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城市为依托,探索“IC卡管理”、“联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办法。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严厉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下半年开始实施肉制品等新10类食品无证生产查处行动;加大对50种食品监督抽查力度;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带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取缔无证生产的小作坊,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整治,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2.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制假“黑名单”等五项执法打假制度;建立假劣食品召回制度;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注册管理制度。

3.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

4.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以及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的审查;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开展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加大质量监测力度,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

2.开展重要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五类品种;开展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及时公布监测结果;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食品,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劣质大米或用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

3.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

4.健全食品流通服务体系,加强企业自检体系建设。向社会推荐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加快推进企业自检体系建设,积极督促大型畜禽屠宰加工和农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有害物残留检测设备,进一步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形成有害物超标食品市场退出机制。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进一步扩大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堂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预警信息,降低食物中毒风险;在大型、连锁经营餐饮业推广科学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要突出对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的整治。质检部门要坚决遏制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在“六一”儿童节前夕要对儿童食品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监管力度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农村食品流通网和监督网建设,实施超市、放心店下乡工程,分段监管,分片定责,发动群众,群防群控。

(五)加快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步伐。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法制办要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商务部要研究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健全食品标准体系。落实《全国食品标准2004年—2005年发展计划》;努力完成《全国农业标准2003年—2005年发展计划》所提出的目标任务,制修订630项农业国家标准,350项行业标准;引导地方制订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类标准;加强“三绿工程”和农产品流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制订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以及屠宰加工行业等标准。

3.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扶持建设一批国家级、部级食品(农副产品)质检中心,加强市(地)、县的食品(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加快省部级质检中心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

4.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加快编制“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大力调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结构,切实提高食品工业发展水平,推动食品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5.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逐步推广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和信用征集、评价、披露、奖惩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

6.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和信息通报网络,选择几种高风险食品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规范各部门信息发布程序,推进奶制品和蔬菜的信息发布试点工作。

7.全面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完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体系。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31个省会城市食品放心工程实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针对药品市场的薄弱环节、薄弱地区、薄弱领域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全面巩固和深化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特殊药品的监管,促进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有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

(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1.严厉查处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大案要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2.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购药品、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药监、卫生、公安、城管、电信、社保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打击并取缔药贩和集聚药品的“黑窝点”,清理和收缴回收药品非法“小广告”,打击向药贩出售药品和回收药品的违法行为。

3.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的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整治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对不合格或严重违法违规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坚决予以关闭。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和违法违规制售中西成药、中药饮片的行为。支持和鼓励中药材市场探索先进流通模式及管理方式。

4.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重点选择影响面广、问题突出的产品,检查注册批准内容和实际说明、标识内容的一致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5.开展对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专项整治。重点对展示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

(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

1.将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完善组织构架,充实组成人员,探索建立监督人员聘任与推选相结合的机制,争取今年年底实现监督网覆盖全国80%以上的行政村。

2。积极支持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骨干药品企业参与农村药品配送,争取今年年底实现药品配送到全国80%以上的行政村。

(三)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1.大力推行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对未通过GMP、GSP认证的企业,要监督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整改。要完善血液制品GMP标准,提高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GMP的水平。

2.强化药品生产经营动态监管,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大随机抽查和处罚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挂靠经营等行为。

3.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完善特殊药品安全监控措施,对有关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从源头上加强对特殊药品的日常管理,确保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依法、有序进行,保证对特殊药品的合法需求并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三、工作要求

这次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正[2004]43号)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安、监察、司法机关和新闻宣传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维权和自律作用,强化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打假治劣工作格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要在4月底之前报送食品药品监管局。2006年春节前,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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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

国家文物局


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

博函〔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0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会议上重要讲话和李长春同志《保护发展文化遗产 建设共有精神家园》重要文章精神,研究制订推动博物馆体制机制创新、文物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定于2010年9至10月份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
  本次调研采取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两种方式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根据附件所列调研提纲撰写完整调研报告,请各省级综合性博物馆根据博物馆体制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调研提纲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于2010年10月25日前经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可先发电子版)。近期,调研组将在部分省分组织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晨 辛泸江
  联系电话:010-59881609 13811522387
  电子邮箱:lichen@sach.gov.cn

  附件: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一、博物馆体制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调研提纲
  1、体制机制:
  (1)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博物馆实施行业管理的办法、制度和效率。
  (2)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博物馆行业管理中,与博物馆行政隶属部门的联动协作关系机制和效率。
  (3)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博物馆行业管理中,与教育、旅游、宣传、财税、土地、建设、民政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联动协作关系机制和效率。
  (4)文物行政部门对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办法、制度和效率。
  (5)博物馆免费开放后文物行政部门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的积极探索,如绩效考评、明晰事权、社会化管理的参与等。
  (6)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状况:决策、监督机构名称、职能、工作规章、组织运行机制和效率等,社会参与博物馆运行管理的程度。
  (7)博物馆战略目标的思考和执行:博物馆章程、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效率。
  (8)博物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专业人员学历及专业结构;各类人员考核、培训等制度及实施情况。
  (9)博物馆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各类员工工资及分配制度、激励机制及效果;文化产品开发税收、收入管理等。
  (10)博物馆纳入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进展及推进思路。
  (11)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的规划和方案设计。
  (12)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2、专业水平
  (1)藏品管理:藏品清理及登录建账制度、库房管理机制;藏品信息化;藏品利用(研究、出版、展览等)机制及效果。
  (2)展览举办:展览筹划部门合作机制(包括与社会相关部门的联动),大纲编制、展览经费测算标准及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情况,展览效益评估机制及运行情况等。
  (3)学术研究:学术机构、学术带头人、参与或举办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学术刊物、馆内人员专业论文、专著;学术成果评价和地位及其对博物馆业务活动的支撑度;与本馆之外的学术机构的联系程度和联动效率。
  (4)文物保护科技:相关科技部门、实验室及相应科研仪器设备;承担国内外科研课题及完成情况;取得科技成果及实际应用情况。
  (5)馆际协作交流机制的健全及其效率。
  (6)地市级以上博物馆特别是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辐射引领作用。
  (7)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3、服务质量
  (1)陈列展览: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国内外馆际展览交流和相关活动开展情况,效果评估。
  (2)博物馆制度化地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实践和探索:教育机构和人员,教育工作方案、教育计划及实施情况;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情况。
  (3)展览讲解:讲解员队伍,讲解词,讲解语言,讲解工作机制,自助语音讲解设备。
  (4)群众组织:“博物馆之友”等组织情况,章程、人员数量结构、开展活动,管理机制、作用发挥情况。
  (5)开放服务:展厅安全、卫生、休息设施和服务情况,物品寄存、特殊人群服务、餐饮、纪念品服务等情况;博物馆网站建设情况;观众调查、意见簿,意见处理机制及效果。
  (6)博物馆品牌形象和标志;对博物馆品牌标志进行注册、运用;博物馆及陈列、展览宣传计划;新闻报道质量。
  (7)文化产品:研发机制、工作开展和效益情况。
  (8)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文物市场调研提纲
  1、文物市场基本情况
  (1)古玩或旧货市场现状
  (2)国有文物商店经营情况、非国有文物商店发展情况
  (3)文物拍卖企业情况
  2、文物市场监管情况
  (1)制度建设
  (2)监管措施
  3、文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法律法规方面
  a.文物拍卖真伪问题
  b.民间收藏文物鉴定问题
  c.监管品市场法律地位
  d.其他
  (2)管理问题方面
  a.非法盗掘、出土、出水文物的交易、监管
  b.文物进出境涉及的审核、滞留时间、海关查验
  c.国有文物商店珍贵文物的保管及移交博物馆情况
  (3)体制机制
  a.文物部门监管定位
  b.工商、公安等部门间合作机制
  c.其他
  (4)促进和规范文物市场的建议
  a.部门合作
  b.监管体系
  c.体制机制
  d.其他
  三、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1、科技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建设、组织管理、基础条件、人才队伍、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
  2、地方行政部门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所采取的措施(含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创新体系、制度创新体系);
  3、“十二五”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工作的重点、难点、瓶颈问题;
  4、对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和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依法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有国情下兴办大教育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满足全社会多层次教育需求、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积极
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办学体制,为科教兴青和西部大开发培养各类人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作出本规定。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力争在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只要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有利
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各种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要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办学

第三条 省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依法独立办学,也可以以股份制形式合资或通过向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兴办或改、扩建学校,还可以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允许有条件的学校合并、兼并或组建集团式办学实
体。
第四条 现有的公办学校可以试行“国有民办”的管理体制改革,由社会力量依法承办公办学校,资产公有,日常经费自筹,办学自主。
第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自筹资金,筹办全日制民办高等学校。公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可以在“国有民办”试点基础上筹办全日制民办高等学校。
批准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可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但不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资格,学生学习结束后,可由学校依法自行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也可组织学生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生考试合格率当年达到70%以上,
并已基本具备办学条件的,依照《高等教育法》及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申请正式建校,经批准成为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
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需征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按非营利的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及公办学校征地的有关规定,优先划拨,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免征建设配套费。属外商投资经营和经营性私立学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
第七条 举办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拟定,按隶属关系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举办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有权按生均培养成本自行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并报办学审批部门及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全省社会力量办学专用票据,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政策。
第九条 省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发布各类招生广告(简章),省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在收费上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和学生家庭自愿对学校建设的赞助,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添置教学设施,捐助或赞助的资金、财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并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允许对办学者的投入给予适当回报。社会力量注入资金举办或改、扩建学校,允许逐步收回办学本金,并按高于注入资金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的3个百分点收回利息。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实行聘任制,有权面向省内外通过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机构聘用教师和管理人员。鼓励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任教,由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管;公办学校教师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任专任教师,其人事档案由学校所在
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鼓励离退休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等适宜从教的人员到学校任教。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任课教师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其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任教期间国家连续计算其教龄。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有权自主设置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设定教师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同时必须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20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