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中试行退职处理暂行规定草案并组织讨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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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中试行退职处理暂行规定草案并组织讨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中试行退职处理暂行规定草案并组织讨论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8年3月7日第九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试行,同时由你们指定一些重点单位,组织工人、职员,结合整风运动进行广泛传达和讨论。讨论中所提出的意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按照所管理的系统集中汇总,于1958年4月30日以前报告国务院,以便根据这些意见再加研究,修改定案,然后公布施行。
195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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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1]第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月27日,朱(金加容)基总理在视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时强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危害性的宣传。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同时,要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朱总理要求:要像揭批“法轮功”那样,彻底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坑人、害人的诈骗实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要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和各媒体公开曝光,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为了认真贯彻朱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总局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广泛宣传、深和揭批、严厉打击传 销及变相传销行为的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同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大力宣传传销及变相传销的社会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营造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强大声势。现将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时间:8月至10月

二、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广东、广西、湖南、河南、海南、湖北、四川、云南、山西、河北

三、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强大声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各级联系当地的电视台以真实、生动的画面,对传销及变相传销的危害性进行揭露和批判,同时对已被收审、判刑的传销及变相传销的头目进行采访,现身说法,揭露传销及变相传销的本来面目,以教育广大群众;同时利用各大报刊媒体,进一步宣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精神及国家有关禁止传销及变相传销的规定,深入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给群众、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曝光典型安全,报道各地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均带有严重的欺骗性质,使大量群众上当受骗,起初是受害人,后来是害人者。血本无归后,亲友反目成伊,家破人亡时有发生。

2、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严密、活动隐蔽,邪教、帮会、流氓、迷信活动加杂其中,侵害公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

3、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4、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引诱党政机关干部、复转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加传销,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教学秩序。

(二)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要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加强防范,建立预警机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形式气侯。

四、专项行动的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清传销及变相传销对广大群众对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害,彻底清除传销及变相传销企业能带动本地经济发展、解决下岗职工就业问题等各种错误认识。要认真学习、贯彻朱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真正统一到朱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要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领导,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朱总理重要指地,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抓紧落实,抓出成效。

(二)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传达朱总理关于严厉打击、深入揭批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及其在本地区发展、蔓延的状况、查禁的工作情况及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等等,以取得当地政府的领导的大力支持,使专项行动真正落实到实处、取得民效。

(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配合。这次专项行动,要在严厉查处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揭批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专项行动中,要特别注意主动与公安、银行、对外经贸、宣传等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在专项行动期间,总局将派工作组赴重点地区督促、指导、检查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专项行动开展的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委托地方政府负责教育部部属高校人员赴港澳台地区和邀请港澳台地区人士来访审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关于委托地方政府负责教育部部属高校人员赴港澳台地区和邀请港澳台地区人士来访审批工作的通知


教外港[1999]46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吉林、辽宁、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山东、湖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方便高等学校开展对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将教育部部属44所高校(学校名单见附件)人员赴港澳台地区和邀请港澳台地区人士来访的审批工作委托给高校所在地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现任党委书记和校长赴港澳台地区仍由教育部审批;组织在读学生团组赴台湾地区进行交流活动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人员赴港澳台地区(含延期人员)的审批工作委托给高校所在地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现任副校级领导干部由所在地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抄报教育部备案。

  二、高校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副省级以上人员赴港澳台地区,直接通过高校所在地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抄报教育部备案。

  三、高校接收港澳台地区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就读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高校邀请港澳台地区的高级公务人员、政要人物、知名人士或背景复杂及敏感人物,由高校所在地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抄报教育部备案。

  五、高校派遣人员赴港澳台地区和邀请港澳台地区人士来访事宜由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径报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或台办审批。

  六、为了便于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请各地外办、台办通知有关高校每半年将赴港澳台地区人员和邀请港澳台地区人员情况和统计数字上报一次,并同时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附件:教育部部属高校名单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教育部部属高校名单
(44所)

  北京大学  北京市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市

  清华大学  北京市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市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市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市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市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  北京市

  南开大学  天津市

  天津大学  天津市

  东北大学  辽宁省

  大连理工大学  辽宁省

  吉林大学  吉林省

  吉林工业大学  吉林省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省

  复旦大学  上海市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市

  同济大学  上海市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市

  中国纺织大学  上海市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市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市

  南京大学  江苏省

  东南大学  江苏省

  无锡轻工大学  江苏省

  合肥工业大学  安徽省

  浙江大学  浙江省

  厦门大学  福建省

  山东大学  山东省

  青岛海洋大学  山东省

  武汉大学  湖北省

  华中理工大学  湖北省

  武汉工业大学  湖北省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省

  湖南大学  湖南省

  中南工业大学  湖南省

  中山大学  广东省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省

  四川大学  四川省

  重庆大学  重庆市

  西南师范大学  重庆市

  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省

  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省

  兰州大学  甘肃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