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
建村[2011]142号
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局)、商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中央“三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2号)关于“逐步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对推广使用节能建材产品予以补助”的要求,做好2011年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以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推动农房建筑节能为目标,逐步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办法,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
(二)基本原则
直补农户为主,适度补助,积极引导;保证建材质量,提高农房性能,推进建筑节能;尊重农民意愿,程序公正透明。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一)试点范围
2011年试点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试点内容
继续推动水泥下乡,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使用节能建材产品和采取节材措施的农户予以补助。
三、试点要求
(一)完善水泥下乡补助政策
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证农房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农民建房需求、地方财政能力、水泥市场价格预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以及水泥品种等。
(二)制定节能建材补助政策
试点地区要分析当地农房节能的主要问题,综合考虑经济性、可行性和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确定用于墙体、门窗、屋面等农房围护结构的节能建材产品。根据节能农房建设的增量成本和农户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地方政府补贴标准。
(三)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
试点地区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整合有关部门的相关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材下乡可与农村危房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散装水泥推广使用等项目相结合。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保证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四)加强建材下乡产品质量管理
试点地区要明确下乡建材产品质量要求,并根据产业政策、当地建材保障情况、建材下乡产品质量要求等合理确定水泥和节能建材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对目录中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定期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建材下乡产品价格管理
生产建材下乡产品的企业通过招标确定,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企业不得参加建材下乡招标。在招标前根据制订的建材产品质量标准等,确定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集团统一投标和就近配送。定期发布水泥和节能建材产品的指导价格。
(六)畅通建材流通渠道
试点地区要针对县级以下农村建材市场流通特点,鼓励中标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流通层级和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在乡镇或农房建设量相对集中的村庄设立建材销售联系点,延伸流通末端,汇总农户需求,统筹建材配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建材信息服务中心等供需平台,方便农户购买。水泥配送要方便农户直接领取,避免二次倒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考虑设立散装水泥流动储罐。
(七)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和指导
农房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以原址重建为主,涉及原有宅基地调整以及异地重建的,必须经过审批,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按照建材使用规范要求,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完善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普及建材质量鉴别和使用常识,宣传农房建筑节能效果。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制定扩大建材下乡试点实施方案,于2011年10月底以前报有关部委。
试点地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推动本地区建材下乡工作,并认真总结试点实施经验,检验政策效果,完善工作机制,并于2012年9月底以前将试点总结报告报送有关部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200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督促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在职责范围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情况;
(六)需要述职评议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内,由主任会议制定本届述职评议工作规划。
第七条 被评议人员,在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被评议人员确定后,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其述职45日前通知本人和其所在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审计机关,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被评议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被评议人员应当根据述职评议的内容,写出述职报告,并在述职15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前,应当组织调查组,对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根据述职评议工作需要,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
第十条 调查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民意测验等方式,了解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
被评议人员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的全面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对有关情况重新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时,被评议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参加调查的省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士旁听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的程序:
(一)全体会议听取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二)分组会议审议和评价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
(三)全体会议审议和评价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
(四)被评议人员发言;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根据组成人员审议和评价的意见,对被评议人员提出评议整改的意见。被评议人员应当按照评议整改的意见进行整改。
被评议人员应当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15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被评议人员一般应当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六条 获得的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超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被评议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整改情况后,由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其再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的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仍未超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提出免职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述职评议工作结束后,对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提出评价性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本人,同时送有关机关和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