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信息产业厅、省民政厅、省妇联、团省委、省通信管理局《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发至县级政府)
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社会信息化全面发展,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以提高互联网应用水平,扩大家庭上网规模为主要内容的百万家庭上网工程。这项工程的实施,对于面向全社会普及网络知识,丰富信息产品和网络应用服务,拉动全省信息产业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全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采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化运作的模式,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的普及,提高广大居民在信息社会的生存能力和生活质量,促进和谐辽宁建设。
二、总体目标
2005到2007年,3年完成100万居民的信息技术和应用技能培训,新增100万家庭宽带接入互联网,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互联网充分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单位
1、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启动大会及新闻发布会,请相关宣传媒体采取系列报道、跟踪报道、专题采访等多种方式宣传百万家庭上网工程的意义,在全省营造人人关心该项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信息产业厅
2、构建工程综合网站。做好相关网站链接、完善便民服务;制作、播放有关计算机使用、网上办事、网上创业、使用信息家电等基本计算机操作知识教学短片;开设信息技术及产品在线问答系统,提供信息技术及产品应用答疑服务;开通计算机培训咨询热线,提供培训咨询服务;建立工程在线简报制度,及时通报工程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妇联、省民政厅、团省委、省通信管理局等
3.开展计算机相关知识普及培训。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单位优势,建立学校、社区、企业等多层次的志愿者辅导队伍,对全省百万居民进行信息技术和应用技能的基础性培训,使他们了解网络,初步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上网浏览和查询的能力。
责任单位:各级妇联、民政、团委、通信管理部门等
4.开展系列竞赛活动。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结合部门职能,开展数字生活技能大赛、家庭网页设计大赛、网络创业就业竞赛、网络致富能手竞赛、网络“社区风采”征文等活动,不断提高互联网应用水平。
责任单位:各级妇联、民政、团委、通信管理部门等
5.推进家庭宽带入户。网通、移动、联通、电信、铁通等电信运营商要进一步完善网络平台,提供多种互联网宽带入户方式,开发新业务,确保服务质量,采取优惠措施,满足家庭上网需求。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商
6.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及产品。根据我省信息技术发展实际,适时推广应用省内开发的信息技术及产品,大力普及信息化应用成果,培育信息服务市场,推动全省信息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
7.开展网上便民服务。加快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各职能部门所有政务公开的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面向公众的网络应用项目,提供网上便民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起到2005年5月底)。各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实施这项工程的重要意义。
第二阶段:培训与应用阶段(2005年6月1日至2007年4月底)。各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发挥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以开展计算机相关知识普及培训为切入点,全方位推进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建设。
第三阶段:总结推广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底)。各市、各相关部门要对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五、组织领导
百万家庭上网工程由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施。为加强该工程的组织协调,建立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厅。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各市政府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推动百万家庭上网工程的开展。
省信息产业厅
省民政厅
省妇联
共青团辽宁省委
省通信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日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郊区、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城镇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郊区、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城镇抗震防灾规划。
第三条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基本目标是:逐步提高城镇的综合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使城镇在遭到相当于国家规定的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要害系统不受较重破坏,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很快恢复生产,人民生活基
本正常。
第四条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期和规划区的范围,要与城镇总体规划一致。
第五条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重点,要根据城镇的性质、规模、功能、历史、地理位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等因素,着重提出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和对策。
第六条 有编制规划任务的区县,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规划、城建、设计科研、院校和有关部门参加,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七条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中的震害预测,必须通过技术鉴定,抗震设防小区划,要报送抗震主管部门批准。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报天津市抗震防灾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要根据国民经济、城镇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定期(三年至五年)进行修订。
第九条 编制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经费,要列入区、县财政计划,统筹安排。国家和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章 编制步骤和方法
第十条 要广泛搜集、调查与城镇抗震防灾有关的各种基础资料,并加以分析整理,作为编制城镇抗震防灾规划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对城镇及附近地区可能发生地震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判断,并以国家地震部门提供的基本烈度为依据,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第十二条 要根据地震基本烈度,结合本地区的地震地质、场地条件、地形地貌和历史震害等条件,做出抗震设防小区划。抗震设防小区划,应包括城镇不同地区可能遭遇的地震影响或破坏势(可用烈度或地震动参数表示),同时划分出可能出现的滑坡、震陷、液化、水患等不利地段
。抗震设防小区划以500×500米或每平方公里为一单元小区,便于规划、工程建设的应用。
第十三条 进行震害预测,要根据城镇的不同特点有所侧重,对地震时城镇可能造成的主要震害做出估计,并提出减轻震害的措施,工程震害预测的重点,要放在城镇生命线工程、重要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震害预测,则可在房屋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历
史地震震害经验进行。在城镇震害预测的基础上,做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预测。
第十四条 在完成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工作的基础上,找出城镇抗御地震灾害的各个薄弱环节。编制出城镇减轻地震灾害的措施与规划。
编制城镇抗震防灾规划,以图纸,表格和文字相结合的形式表达,要有指导性、科学性、普及性并便于实施。
根据当前地震形势,对不具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条件的城镇,可先编制初步规划,再逐步完成抗震防灾规划。
第三章 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城镇抗震防灾规划,是全面防止和减轻地震灾害的规划,其主要内容是:
(一)抗震防灾规划纲要。这是抗震防灾规划的总纲,主要包括:城镇现状和防灾能力,地震对城镇的影响及危害程度,抗震防灾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措施,规划的主要内容和依据等。
(二)土地利用规划。根据规划的抗震设防小区划和震害预测等成果,区划出对抗震有利和不利的区域范围,不同地区适宜于建筑的结构类型、建筑层数和不宜进行工程建设的地段范围。
(三)避震疏散规划。要规划出城镇的主、次道路及街坊级避震通道、防灾据点、避震疏散场地(如公园、绿地、体育场、空旷场地等)。
(四)城镇生命线工程防灾规划。包括城镇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煤气、热力、医疗、消防、物资供应等系统提高抗震能力和防灾措施的规划。
(五)防止次生灾害规划。包括水灾、火灾、爆炸、溢毒、放射性辐射和海啸等次生灾害的危险程度,防灾措施规划。
(六)抗震加固规划。包括提高城镇现有工程设施,建、构筑物和设备的抗震能力的规划。
(七)震前应急准备及震后抢险救灾规划。包括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两个部分。主要有人员疏散与避震,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障,伤员的救护治疗,消防,防止次生灾害,抢险与抢修、救灾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交通与治安管制等。
(八)抗震防灾专业人才培训、宣传和防灾训练的规划。
第十六条 编制城镇抗震防灾初步规划,是根据现有其资料和经验编制的粗线条规划,其主要内容有:
(一)根据城镇及附近地区的历史地震及其灾害,地震地质及场地条件等,以国家规定的基本烈度为依据,对地震危险性做出初步分析;
(二)根据城镇工程设施和人口分布状况,阐明未来地震可能造成的主要灾害,城镇抗震防灾的主要薄弱环节和当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减轻地震灾害的主要措施、实施方法与步骤。重点放在抗震加固,避震疏散、抢险救灾和应急预案等方面。
第四章 规则的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 城镇基本情况:
(一)城镇环境、历史变迁及其发展概况;
(二)城镇人口、密度及地区分布,季节和昼夜人流分布,人口年龄构成及老幼龄人口的分布;
(三)城镇公园、绿地、空旷场地和人防工程的分布及其可利用情况;
(四)城镇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能力及其分布;
(五)指挥机构及重要公共建筑的分布;
(六)重要文物、古迹分布及防灾能力;
(七)环境污染源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八)历史地震记载及震害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一)城镇及周围地区的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和典型地质剖面图;
(二)第四系等厚线图;
(三)填土分布图;
(四)地下水位及分布;
(五)古河道分布;
(六)可液化土层分布。
第十九条 地形地貌资料:
(一)规划区内的地形测量图;
(二)可能出现震陷、滑坡、崩塌的地区及分布;
(三)地面沉降或隆起的观测资料;
(四)城镇海岸线变化的观测资料。
第二十条 建筑物、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抗震能力:
(一)建筑物、工程设施的分布、结构和抗震能力;
(二)不同时期的建筑特点、设防情况和施工质量;
(三)水利工程及其防灾能力;
(四)工业构筑物及设备的抗震能力分析;
(五)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及分析;
(六)有可能发生在地震次生灾害的分析。
198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