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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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王荣轩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小麦、油菜、玉米等作物秸秆及附产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禁烧秸秆)工作由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责任制。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禁烧秸秆防治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机、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禁烧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及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禁烧秸秆公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环保、农业、农机、交通等部门,对禁烧秸秆情况进行检查,制止焚烧秸秆的行为。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禁烧秸秆和综合利用所需的经费投入。
  科技、农业、农机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秸秆机械还田、堆沤处理、沃土免耕栽培、粉碎作食用菌基料和工业转化等综合利用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解决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问题。


  第十条 对在禁烧秸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秸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生活秩序遭受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31日制定的《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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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1992年8月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机关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目标责任制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明确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对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工作目标并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奖罚分明,以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奋发进取。

  第二章 工作目标的确定

   第五条工作目标按层次划分为:政府工作目标、政府部门工作目标、部门内设机构工作目标和岗位工作目标。

   第六条确定工作目标应本着简政放权,强化服务,减少办事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围绕促进经济上新台阶的主要工作任务进行。目标必须具体明确,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确定各层次工作目标的依据是:

   (一)政府工作目标,主要依据本级政府的职责权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工作的决议、上级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确定。

   (二)政府部门工作目标,主要依据本级政府赋予本部门的职责权限、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确定。

   (三)部门内设机构工作目标,主要依据本部门赋予其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和本部门的工作目标确定。

  (四)岗位工作目标,主要依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部门内设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

   第七条各层次工作目标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任务的数量;

  (二)工作任务的质量;

  (三)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

  (四)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第八条各层次工作目标在每年年初,采取自上而下、层层分解的方法制定,任务应一级比一级具体,责任应一级比一级明确。

   第九条工作目标必须经过审批。政府工作目标报上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政府部门工作目标报本级政府主管负责人审批;部门内设机构工作目标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批;岗位工作目标由部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层次目标承办人应与审批人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各层次工作目标的承办人分别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对工作目标实行动态管理。工作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作目标,应在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政府,下同)设立考核委员会,由政府行政首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考核小组,由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人事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各级考核委员会,负责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工作目标的考核;各级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十四条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成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必须坚持注重实绩、民主监督的原则,考核标准要科学,考核方法要易行,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考核分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两种形式。定期考核在半年和年终进行,平时考核按完成目标的时限随时进行。

   第十六条考核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主要采取考核与评比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单位按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进行总结自检,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二)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听取被考核单位情况汇报,逐项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依据考核结果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较好、较差三个等次。各等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先进:思想解放,勇于改革创新;高效率、高标准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政绩突出;积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职能作用发挥得好;各项工作走在前列。

   较好:能够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工作目标完成较好,为经济建设服务取得成效,各项工作都有起色。

   较差:缺乏改革创新意识,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够,完不成工作目标,工作中发生较大失误。

   政府各部门、各部门内设机构定为先进等次的比例,按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统一平衡掌握。确定等次必须严格依据考核结果,不得搞平衡照顾。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工作目标的考核,与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并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和确定本年度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其基本程序:先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依据考核结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结合的原则,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得当,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定为先进工作部门的,可授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适当提高先进工作者比例。超额完成工作目标,成果显著、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可随时给予记功、记大功奖励或优先评为先进工作者。成绩卓著者,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定为较差的单位,降低其先进工作者比例,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能晋职。对缺乏改革创新精神,工作打不开局面的领导干部,予以降职或撤职。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工作人员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能晋升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各级政府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










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劳动部


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劳动部


(1993年2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发布)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中药行业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聘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职务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专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显著成绩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高级技师要在中药行业工艺技术复杂和具有综合操作技能的专业或工种中设置。先确定在中药炮炙工、中药提取工、中药片剂工、中药针剂工、中药丸剂工、中药调剂员、中药验收员、中药养护员专业(工种)进行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工作。
中药各专业工种高级技师职务的名称统称为“中药高级技师”。
二、任职条件
(一)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显著成绩,在本行业或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权威性;
(二)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业务和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五)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及组织指导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的能力;
(六)具有参与企业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的能力。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一)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劳动态度、带教能力等项。在坚技全面考核的原则下,重点考核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工作业绩。
(二)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以笔试为主。同时须撰写单项成果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并进行答辩。
(三)工作业绩的考核以定量为主,包括履行技师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传授技艺等方面的成绩。
(四)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内容要具体、明确,尽可能定量化。
四、评聘组织及程序
(一)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提出实施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行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劳动部门成立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和专业(工种)考核组织,负责本地区中药企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企业要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本企业申报高级技师人员的初审工作,高级技师考评组织中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申报高级技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初审推荐,经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专业考核组织考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行业考评组织评审。
(四)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由所在单位进行聘任,签订聘约。
五、比例限额
中药行业聘任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原则上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各地区可根据企业业务、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高级技师设岗、定职的实际情况平衡调剂使用。
六、职务津贴和其他待遇
(一)中药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可参照国家规定的40元至60元幅度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
(二)高级技师是生产操作岗位上的高级技术人才,与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其福利待遇由企业比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确定。
(三)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四)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业务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七、使用与管理
高级技师的聘任期限由企业自行确定。应加强高级技师管理工作,要明确高级技师工作职责,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加强高级技师的培训,使他们思想、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要建立高级技师的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为了加强中药技术人才的管理和交流,各试点企业
应将高级技师评审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一式三份。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