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肉产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25:11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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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肉产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肉产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3]547号 2003年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禽肉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根据目前禽肉产品出口工作的需要,现就禽肉产品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快对出口禽肉产品(指家禽肉生、熟制品,下同)的退税进度。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禽肉产品,各地要在退税单证齐全、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优先办理退税。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可不受出口时间先后及申报时间的限制,单独申报,单独审核、审批。
  二、在目前退税计划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各地要统筹安排,尽量满足禽肉产品出口退税的需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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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2011年1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6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1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旅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1984年1月2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型考验期限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型考验期限的批复

1985年5月9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沪高法办字第30号《关于缓刑犯可否减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运用缓刑必须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缓刑不能离开原判刑罚独立存在,因此,对缓刑考验期限单独缩减没有法律依据.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减刑后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的刑期,而且判拘役的缓刑的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个月,判有期徒刑的缓刑的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