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
1989年7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国际业务的需要,加强对外汇贷款的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使用范围
第二条 凡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由于生产建设等原因需要外汇资金时,都可以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外汇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材料扩大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等所需外汇资金;
(二)企业用于能源开发和利用,以及“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 ,来件加工,补偿贸易)等所需外汇资金;
(三)企业发展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科技、卫生等所需外汇资金。
第三章 贷款条件与申请
第四条 借款单位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二)具有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技术改造项目或技术引进项目,可以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交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总概算;
(三)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并有完备的批准手续;
(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有出口创汇能力和还款能力;
(五)国内配套设备和资金已落实。并具有进口物资清单;
(六)提供与外贸部门或有关单位签订的工贸合同或协议,并出具有关部门同意用外汇收入还款的证明或承诺文件,对享有免税优惠条件的还应提供免税的证明。
(七)项目的担保单位必须是经外汇管理局证明资信可靠,有外汇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及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担保书需按建设银行要求填写。如以财产抵押,还应提供由保险公司保险的证明文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外汇贷款,应提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企业证书、章程、合同、营业执照、外方资信证明以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外商出资验资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五条 借款单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即可向当地建设银行提出申请,填制外汇借款申请书(附件一)。
第六条 当地建设银行应按建设银行有关评估办法,对企业的借款申请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查评估。认为可行的,按批准权限连同审查评估意见逐级转报上级建设银行审批。
第七条 贷款项目报经批准后,当地建设银行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附件二),据以明确有关经济权责。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 外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最多不超过7 年。借贷双方应根据评估报告和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自合同规定第一笔贷款支用之日起,到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之日止。
第十条 外汇贷款实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第五章 贷款的支用与偿还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年度用款计划,根据用款计划按时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建设银行直接将贷款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借款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同时,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订货合同抄送开户建设银行,作为使用贷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不按计划用款时,建设银行对其多用部分,按占用天数计收2 -5 ‰的承担费。承担费由借款单位用自有现汇或增加向建设银行外汇借款支付。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如有挪用,挪用部分加收100 %的罚息,情节严重的,开户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并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外汇项目贷款,由借款单位用出口产品创汇收入或其他自有外汇还本付息。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在规定的还款到期日30天前,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给予展期,未经同意展期的贷款,逾期部分加收30%的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还本付息责任的,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按借款合同事先约定,由建设银行将其抵押品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提前归还贷款,应按合同规定,在提前归还前30天通知开户建设银行。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应定期向建设银行报送有关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开户建设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借款单位在还清贷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建设银行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应对贷款项目建立档案,及时记录有关事项,完整积累资料,据以考核贷款效果,进行贷款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制定,于1989年8 月1 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银行所属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银行总行核备。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总行在本办法下发前制定的外汇贷款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外汇借款申请书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编号
我单位因 需要外汇资金,谨向你行申请外汇贷款.
申请单位(公章)
┌──┬────┬───┬────┬─┬────┬─────┬────┬────┬──┬───┐
│ │企业性质│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职工│ │
│基 │ │ │原 值│ │净 值│ │资 金│ │人数│ │
│本 ├────┴───┼────┴─┼────┴─────┴────┴────┴──┴───┤
│ 情│现有主要产品名称│现有生产能力│ 上年实际完成情况 │
│ 况├────────┼──────┼──┬──┬──┬──┬───┬───┬────┬──┤
│ │ │ │产量│产值│利润│税金│出口量│出口值│出口创汇│折旧│
│ │ │ │ │ │ │ │ │ │ │ │
├──┼────────┴──────┼──┴──┴──┴──┼───┴───┴────┴──┤
│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 贷 款 期 限 │ 配套人民币落实情况 │
│申额├───────────────┼───────────┼───────────────┤
│请和├───────┬──┬──┬─┴┬──────────┴┬───┬───┬──────┤
│贷用│ 进口物资名称 │单位│数量│金额│ 国内配套设备.物资购置│ 单位 │ 数量│ 金额 │
│款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贷 │ 新增产品名称│ 新增产量│ 新增产值 │ 新增利润 │ 新增税金 │ 出口方式和收汇 │
│ 款 ├───────┼──┬──┼──┬──┼─────┼─────┼──┬──┬──┬──┤
│ 经 │ │内销│外销│内销├外销│ │ │外贸│外贸│企业│合计│
│ 济 │ ├──┴──┼──┴──┤ │ │经销│代销│自销│ │
│ 效 │ │ │ │ │ ├──┼──┼──┼──┤
│ 益 │ │ │ │ │ │ │ │ │ │
├──┼───────┴───┬─┴─────┴──┬──┴─────┴┬─┴──┴──┴──┤
│国面│ 国内配套落实情况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 │ 有权部门批准情况 │ 担保单位名称 │
│内落├───────────┼──────────┼─────────┼──────────┤
│有实│ │ │ │ │
│关情│ │ │ │ │
│方况│ │ │ │ │
├──┼───────────┴───────┬──┴─────────┴──────────┤
│ │ 项目经办处(科)意见 │ 国际业务部领导意见 │
│审建├────────┬──────────┼───────────────────────┤
│批设│ 经 办 人 │ 处(科)领导 │ │
│情银├────────┼──────────┤ │
│况行│ │ │ │
│由填│ │ │ │
└──┴────────┴──────────┴───────────────────────┘
附件二:外汇借款合同及附表
编号:
借款单位:
──────────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
外汇借款合同
借款方 (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简称乙方)
根据 号文件批准的 项
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
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外汇贷款 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 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 借款利率:外汇贷款年利率为 %,按 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 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从 年 月 日开始还款,共分 次还清。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 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 ‰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2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 %的罚息。
3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 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贷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 、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 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一式 份,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签字人:(签章) 签字人:(签章)
年 月 日签订于(地点)
附一:外汇借款用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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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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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月 │ │ │ │
一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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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 │ │ │ │
季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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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 │ │ │ │
度 │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四月 │ │ │ │
二 │ 日 │ │ │ │
├───┼────┼────┼────┼────
│ 五月 │ │ │ │
季 │ 日 │ │ │ │
├───┼────┼────┼────┼────
│ 六月 │ │ │ │
度 │ 日 │ │ │ │
├───┼────┼────┼────┼────
│ 合计 │ │ │ │
──┼───┼────┼────┼────┼────
│ 七月 │ │ │ │
三 │ 日 │ │ │ │
├───┼────┼────┼────┼────
│ 八月 │ │ │ │
季 │ 日 │ │ │ │
├───┼────┼────┼────┼────
│ 九月 │ │ │ │
度 │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十月 │ │ │ │
四 │ 日 │ │ │ │
├───┼────┼────┼────┼────
│十一月│ │ │ │
季 │ 日│ │ │ │
├───┼────┼────┼────┼────
│十二月│ │ │ │
度 │ 日│ │ │ │
──┼───┼────┼────┼────┼────
│合 计│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附二: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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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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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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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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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 本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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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四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 总计 │ │ │ │ │
───┴───┼────┼────┼────┼────┼────
还汇来源 │ │ │ │ │
───────┼────┼────┼────┼────┼────
1.出口产品创汇│ │ │ │ │
───────┼────┼────┼────┼────┼────
2.企业留成外汇│ │ │ │ │
───────┼────┼────┼────┼────┼────
3.主管部门留成│ │ │ │ │
外汇 │ │ │ │ │
───────┼────┼────┼────┼────┼────
4.地方留成外汇│ │ │ │ │
───────┼────┼────┼────┼────┼────
5.其它 │ │ │ │ │
───────┴────┴────┴────┴────┴────
附三: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元 整(大写), 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四: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精神,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量的外汇额度。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额度。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额度。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五: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万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值的人民币。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
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偿清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六:外汇贷款工贸协议书
工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贸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为国家多创外汇,需引进设备,增加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为此,拟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万美元。经同乙方磋商,达成工贸协议如下:
一、甲方引进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用汇 万美元,人民币 万元,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审批机关签章后提供给乙方。该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增产量 ,产值 ,创汇 。
二、本项目需用汇 万美元,由甲方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乙方在甲方 年出口创汇的基础上,以甲方新增出口创汇部分归还外汇贷款本息, 年内还清。
三、甲方在还汇期间每年需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提供出口产品吨(件、套),乙方保证及时收购,并同时向甲方出具还汇凭证。甲方在还汇期间,新增创汇部分全部还汇,不计留成。
四、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保证产品适销对路。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修改或补充。
六、本协议一式 份。由协议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法定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开办国际业务的需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管理,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分行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为了适应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我行的国际业务特别是外汇贷款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较好地支持和促进了国家重点建设和企业出口创汇。随着外汇贷款业务的开办,需要总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使各行开展外汇贷款业务有章可循,避免和防范外汇贷款风险。为此,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参照同业有关作法,结合我行开办外汇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特点,本着加强管理,促进外汇贷款业务顺利开展的指导思想,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关于贷款条件 《办法》对贷款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确定必要的贷款条件,对于合理发放贷款,正确掌握贷款投向,保证贷款效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办法》除对贷款条件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外,特别强调了贷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调整投资结构和压缩基建规模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贷款与国家产业政策相衔接,优先支持和促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具有出口创汇能力的建设项目。此外,《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资企业)增加了一些贷款条件,主要是要求其提供有关批准证书、章程、合同、营业执照等文件,这是为了适应国家对上述企业现行管理的要求。
三、关于贷款期限与利率
《办法》规定外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七年,这是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的特点和我行目前资金实力情况确定的。规定以上贷款期限是对贷款期限的上限要求,并不是所有项目都以此为准确定期限。具体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评估报告和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办法》对外汇贷款利率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实行浮动利率。外汇贷款与人民币贷款不同,按照国际惯例,目前外汇贷款大都实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国际金融市场行情定期变化。为此,建设银行经办外汇贷款,也要根据市场情况对贷款客户实行浮动利率。由于目前我行经办外汇贷款资金来源情况不同,既有吸收的企业存款,又有境外筹措借入,因此《办法》规定,贷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我行筹资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四、关于贷款的支用、偿还和收取承担费用
为了从严控制贷款,保证贷款按计划支用,《办法》对贷款支用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一是,要求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按用款计划按时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由建设银行直接将贷款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二是借款单位如要超过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其多用部分,按占用天数计收2 -5 ‰的承担费。以上两项规定,一方面有利于银行保证按计划调度资金,避免资金积压或供应不足;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并制约借款单位按计划支用贷款,减少避免盲目支用贷款,同时,也符合国际习惯作法。
为了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借款单位挪用贷款作了严格规定。即挪用部分加收100 %罚息,情节严重的,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这样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合理支用和正常运转,从严限制并防范贷款用于与贷款项目无关的方面。
为了按期收回贷款,《办法》对外汇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强调借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还本付息责任的,由但保单位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按借款合同事先约定,由建设银行将其抵押品清偿贷款本息。这样规定,有利于避免和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按期收回和正常周转。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发〔2004〕76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建立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以下人员应以户为单位(不包括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行政村(居委会)为整体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户籍在市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
(二)户籍在市区,被征用土地后“农”转“非”,已加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包括后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由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和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体改、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订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规定;
(二)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年度筹资标准、报销办法及基金收缴管理办法;
(四)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为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运转提供必要的人员和工作条件;
(六)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合医办”),具体承担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管委会的决定,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行使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
(三)确定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四)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阶段性总结,并及时汇报。
第七条 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在市区合医办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指导;
(二)做好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具体业务工作;
(三)负责有关报销、转院等工作;
(四)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以及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的上报工作,对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基金预警报告;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越城区和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均应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区域范围内的政策宣传、筹资和其他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管员。
(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
(三)确保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规定要求。
(四)确保本镇(街道)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负责本镇(街道)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经费收缴及登记工作。
(六)协助做好参加人员身份确认以及在审批、审核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七)完成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作。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
(一)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按每人每年35元标准缴纳。村集体组织可以给予适当数额的补助。其中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和镇(街道)各承担50%;已领取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双农独女户,该户独生女的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每年补贴10元,补贴费用在市和越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二)政府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35元的补助,其中市级财政补助18元,镇(街道)补助17元。镇(街道)确有困难的,由越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按所辖范围统筹解决。政府出资部分中的每人每年5元用于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基金。
上述筹资标准随着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提高,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
第十二条 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该项基金由个人缴费资金、集体扶持资金及政府补助资金等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组织补助的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市、镇(街道)补助的资金,由各级按规定划拨。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的大额医疗费用,并适当用于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管委会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在同一商业银行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市区合医办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及时审核和支付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年度为单位收缴,全年费用一次缴清,实行经费收缴入库日制度。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均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户缴纳合作医疗资金,于规定月份开始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凡在规定期限以后要求参加的,须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政府补助的资金以及由镇、街道收缴的资金均应在规定期限内缴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算的审核。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医疗待遇和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补偿待遇。一旦停止缴费,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八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自购药品;
(二)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人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三)怀孕保胎、流产、堕胎、正常分娩、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因第三者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五)工伤意外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六)康复性医疗费用;
(七)因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因自杀、斗殴、酗酒、服毒、欺诈、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十)未经批准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作特殊治疗的;
(十一)其他管委会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
因重大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所需的防治经费,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标准:
(一)因病在绍兴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各县、市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分段计算的办法报销。起付标准为500元,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分次报销,累计计算(同一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500元及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2、5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诊治的,报销30%,在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报销20%。
3、30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报销30%。
4、6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报销40%。
5、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报销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在绍兴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不变;
(三)需要转绍兴市以外医院住院诊治的,应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转外地诊治意见,经该医疗机构出具同意转院证明后,凭证明和有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四)因急诊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可在就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家属应在其住院后7个工作日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及其他身份证明到市区合医办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在市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诊治的,报销10%的药费。
第二十一条 经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在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特殊病种大额医疗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和方法同住院医疗费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诊治产生的特殊病种医疗门诊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中因重大疾病按标准报销后仍有大额医药费无力支付的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医药费用的结报:
(一)在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可以享受合作医疗基金报销的部分费用,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遇特殊情况也可以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明细清单到管理中心报销。在市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或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由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每月汇总填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一览表》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申请核拨表》,向管理中心办理费用审核拨付手续;
市区范围内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诊治的10%药费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市区合医办按服务区域范围内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每年一次性划拨给每人5元的经费作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门诊费用补贴的补偿;
(三)管理中心在办理审核结算过程中如发现有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产生的费用,应在调查核实后予以剔除。被剔除部分医药费用已支付给就诊人员的,由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因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而产生的不合理医疗费用包括:
1、将其他人员的医疗费用记入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帐内。
2、将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记入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帐内的。
3、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人员收住入院或任意延长住院时间的。
4、出具假病历、假证明的。
5、其他违反规定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获取医药费补偿的,通过劝说或司法途径追回报销款项。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凡具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市区合医办申请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市区合医办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各县(市)区域内经所在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认定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均作为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市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区合医办公布。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就诊病人进行身份确认,并如实告知有关合作医疗政策,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用药和收费等有关规定。
(三)免费提供费用清单,为病案资料核实提供方便。
(四)按规定做好病人转诊的有关工作。
(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就诊病人费用的结报工作。
(六)配合合作医疗业务管理机构做好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局和越城区计卫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对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的要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身份证明及管理中心发给的参加合作医疗证明就诊,由诊治医院确认其资格。住院治疗的就诊人员应在接受医院如实告知后,在如实告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之一归入病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