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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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劳动部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劳动部

(1990年3月20日劳动部以(1990)9号文印发)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务院令第三十四号发布),现就《规定》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对《规定》第二条的“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四十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对《规定》第三条中“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应如何理解?
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已有规定条款执行。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就须继续按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执行。
三、《规定》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如何理解

解释: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的,一般应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地方的,一般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涉及多部门、多地区和军民两方面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时,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四、对《规定》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本条文中“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系指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等单位,也包括参加抢险救护的军队、武警、民兵组织和事故发生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在迅速组织上述力量积极进行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特大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特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按《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199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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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的通知

1990年2月12日,国家教委


由我委部署的检查《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工作,已于1989年12月底结束。现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结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改进工作。
“公报”归纳的是9所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检查结果,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面向本地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检查结果,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京、津、沪、粤、陕由教育厅、局会同高教局)归纳整理,在有关报刊上或以适当形式公布。各地应在公布检查结果的同时,提出改进实施《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工作的有力措施。
各地公布检查结果的工作,必须在1990年3月20日前完成,并于1990年3月31日前,将公布的材料及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分别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学校体育卫生司。我委将于4月初汇总并通报各地情况。
今年将继续进行该项检查工作,并拟扩大检查范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一、《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
二、各地三项总分不满180分的学生比例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
部分高等学校对89级新生中应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体育合格标准”实施情况检查的工作,于1989年12月底结束。现将9所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检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认真实施《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的地区和学校
(一)积极实施《办法》,抓好检查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制定了实施《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或细则;许多省(区、市)还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宣传《办法》;甘肃、福建两省,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江苏、辽宁、山东等省,制定了本省检查验收各地、各中学实施《办法》的标准。其中,江苏和辽宁于1989年上半年已在全省进行了检查验收工作。
(二)重视学校体育,保证活动时间
许多中学增加了体育课时,保证课外体育锻炼时间。如,内蒙古的包头、巴盟等地的中学;江苏的南京师范大学附中、苏州十中;海南的海南中学等。
(三)采取各种措施,争取达到合格标准
许多中学通过领导亲自抓,班主任与体育教师密切配合开展活动、写“告家长书”、对体育差的学生摸底排队、重点辅导、张榜公布体育不合格学生的名单等措施,促使学生达到“体育合格标准”。据报,下列中学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较好:
上海:吴淞中学;
广东:华南师范大学附中、韶关北江中学;
福建:宁化县一中;
山东:济南一中、诸城县一中;
湖北:罗田县一中;
青海:湟中县多巴中学;
辽宁:鞍山市一中。
(四)严格把关,执行规定
云南省89届高中毕业生中,有327人因体育不合格,被取消报考高等学校资格;上海市有168人因体育不合格,被取消报考高等学校资格。也有不少中学,不袒护文化课成绩优秀的学生。如:浙江的黄岩路桥中学、临海杜桥中学、临安于潜中学;江苏的南通中学;广东的南海石门中学等。
二、实施《办法》不力的地区和学校
(一)随意停开体育课
部分中学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停开高中三年级的体育课。如:湖北的公安县三中、江陵县弥市中学;内蒙古的傲汗旗新惠中学、海拉尔三中;云南的东川市一中等。据了解,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据华东化工学院调查,全国约有10%的中学,高中三年级停开了体育课。
(二)滥发体育合格证(卡)
一些中学在实施《办法》的工作中,不按有关要求去做,随意给毕业生发放体育合格证(卡),造成极坏影响。湖北的老河口市一中;浙江的鄞江中学;湖南的沙县一中、醴陵五中;江西的龙南中学;四川的南充高中等,只要学生参加了测试,就发给合格证。浙江的宁波效实中学,大部分师生还不完全知道《办法》的详细内容和要求,但毕业生均领到了合格证(卡)。天津、四川有部分中学将合格证发给体育不合格(文化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引起了其他学生的不满。
(三)“出口”、“入口”均把关不严
1989年是执行“体育不合格不得报考高等学校”规定的第一年。为保证这一规定的执行,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和学校体育卫生司曾专门下发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少无证(卡)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被录取,这反映出部分中学没有严格把好“出口”关;部分招生部门没有严格把好“入口”关。如:浙江省有的招生办公室竟擅自为考生补填体育合格证(卡),使其获得报考的资格。无体育合格证(卡)而被录取的学生,在中山医科大学有6人;武汉大学有16人;复旦大学有54人。复旦大学54名无体育合格证(卡)的学生分别来自:上海(12人)、江苏(10人)、浙江(4人)、河南(1人)、福建(3人)、四川(2人)、湖北(3人)、新疆(1人)、山东(5人)、山西(2人)、甘肃(1人)、内蒙古(2人)、安徽(3人)、广西(2人)、贵州(1人)、辽宁(2人)。
另外,从部分高等学校上报的材料中,查出下列中学的学生没有体育合格证(卡)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就允许参加了高考,并被高等学校录取:
新疆:石河子市一中、阿勒泰地区二中、石河子市143团中学;
甘肃:永昌一中;
内蒙古:一机一中;
四川:成都市十八中;
广东:潮州龙湖中学;
福建:罗源一中;
江苏:邗江县中学;
湖北:襄樊五中、孝感高中、咸丰一中、浠水一中、洪湖一中;
青海:工程机械厂中学。
三、毕业生的身体素质亟待提高
对29,172名应届高中毕业生三项身体素质测试的结果表明,高中毕业生的身体素质亟待提高。将部分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学校测试结果,分省(区、市)逐一统计,发现13个省(区)有一半以上的学生,三项(立定跳远、50米跑、推铅球)测试总成绩达不到180分。
广东、海南、北京、广西、辽宁、江苏、内蒙古、天津等省(区、市)的学生,在全国同类学生中,身体素质较好。
各地三项总分不满180分的学生比例
省(区、市) 百 分 比 省(区、市) 百 分 比
广 东 30.48 河 北 49.09
海 南 32.35 浙 江 50.00
北 京 33.48 湖 南 50.96
广 西 33.68 贵 州 51.67
辽 宁 36.24 湖 北 51.88
江 苏 36.76 甘 肃 53.72
内蒙古 38.93 福 建 54.59
天 津 39.13 宁 夏 55.32
吉 林 41.45 江 西 55.36
黑龙江 43.57 青 海 55.36
云 南 44.10 河 南 55.81
新 疆 44.55 安 徽 55.83
陕 西 45.30 四 川 56.10
上 海 46.69 山 西 58.68
山 东 47.04 西 藏 ——
注:平均比例为45.45%。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根据《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郑政[2001]21号文件印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 个体劳动者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符合条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体劳动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劳动者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月缴费额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计算。

第五条 个体劳动者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的,应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按年缴纳者,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劳动者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六条 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其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资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七条 个体劳动者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种病和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设立家庭病床、外地住院就医等方面,享受与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赔付。

第九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后,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再次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最后一个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到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并达到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体劳动者,可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个体劳动者实际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标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办理退休手续为止。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再次要求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个体劳动者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的比例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个体劳动者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具体经办,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此项业务。

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