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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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根据《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1984年12月12日(84)署统第1047号通知同时废止。此外,随文附发七种统计代码表,请按规定办理。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根据《制度》第三十二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海关统计的工作方针是: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服务监督。
第二条 《制度》第七条所称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包括修理物品,打捞物品,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或货样,我国籍船舶或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等。
第三条 根据《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对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实施以下单项统计:免税品,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转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退运货物,过境货物。
(一)免税品,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场所进口的,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的旅客或部分特准口岸的未办进境手续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品。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二)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指经批准转为内销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成品,包括海关事后发现“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者。
本项统计包括经济特区或保税区的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转内销的成品按原进口料件的编号统计)、数量、金额(转内销的成品按原进口料件的价格统计)、原产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关别。
(三)销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指经批准转销内地的特区减免税进口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数量、金额、原产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关别。
特区的加工贸易产品销往内地时,按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特区的国产货物和已依章纳税的进口货物运往内地时不统计。从特区暂时运往内地的进口货物也不统计。
设置在特区内的保税区运往内地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保税区转非保税区的进口货物作单项统计。
(四)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指经海关核准运往非保税区的保税区减免税进口货物。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指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统计办法: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应按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别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统计代码。为把保税区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来,避免重复统计,应在运输方式栏目用代码“7”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同时相应在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目中填报汉字“保税区”字样加以标识。在编制统计时,应把“运输方式”栏目中所有以“7”标识的数据列入单项统计数据文件。
保税区的加工贸易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按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保税区的国产货物和已依章纳税的进口货物运往非保税区时不统计。从保税区暂时运往非保税区的进口货物也不统计。
(五)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指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指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存放在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内的货物。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统计办法: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别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统计代码。为把保税仓库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来,避免重复统计,应在运输方式栏目用代码“8”来标识“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同时相应在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目中填报汉字“保税仓库”字样加以标识。在编制统计时,应把“运输方式”栏目中所有以“8”标识的数据列入单项统计数据文件。
(六)退运货物,指因质量问题或交货时间延误买方拒收而退运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进出口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数量、金额、起抵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关别。
(七)过境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两位数)、重量(毛重)、来自国别、运往国别、运输路线、关别。
第四条 《制度》第十条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S)为基础编制而成,采用八位数编码结构。前六位数编码及商品名称与《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七、八两位数编码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及贸易管理的需要设置的。
第五条 根据《制度》第十一条,凡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计量单位的货物,须同时统计其第二数量。
第六条 《制度》第十二条所称:
(一)“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可按以下办法计算:
1.进口货物按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该货物从境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抵我国关境口岸前所实际支付各段的运费和保险费。
2.出口货物按到达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成交,或者在离岸价格中包括支付给境外的佣金、折扣等费用的,应扣除境外的运杂费、保险费或佣金、折扣等费用。
3.租赁贸易的进出口货物按照货物的到、离岸价格作全值统计。无法取得实际到、离岸价格的,可按租金总额统计;租赁期满复运出进口时,则按货物原到、离岸价格扣除已付的租金统计。
4.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按照料件的到岸价格统计,加工装配产品出口时,按照原料费加工缴费作全值统计。
出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按照料件的离岸价格统计,加工产品复运进口时,按照原料费加工缴费作全值统计。
6.无偿援助、捐赠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其到、离岸价格时,可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到、离岸价格统计。
(二)各种货币折算美元,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计算。
各种货币折算人民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上月末日发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算。进口货物也可以海关完税价格为人民币统计价格。
美元和人民币都计算到元为止。
第七条 《制度》第十三条所称:
(一)“原产国”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开采或制造的进口货物,该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目号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3.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4.进口货物原产国确实不详时,按“国别不详”统计,国别代号701。
(二)“最终目的国”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
1.不经过第三国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可以运抵国为最终目的国。
2.经过第三国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为最终目的国。对于成交条款订为选择港的,以第一选择港为最终目的国。
3.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时,按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统计。
(三)“起运国”和“运抵国”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
1.不经过第三国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可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为起运国,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为运抵国。
2.经过第三国转运的出口货物,需区别两种情况:
(1)未在中转国发生买卖行为的,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为起运国,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为运抵国;
(2)在中转国发生了买卖行为的,以中转国为起运国和运抵国。
第八条 《制度》第十四条所称:
(一)“经营单位”采用十位数编码,结构如下:
1.第一、二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第三、四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
3.第五位数为市内经济区划代码:“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3”高新技术开发区,“4”保税区,“9”其他。
4.第六位数为企业经济类型代码:“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2”中外合作企业,“3”中外合资企业,“4”外商独资企业,“5”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6”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8”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此代码仅为海关统一注册编码用),“9”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5.第七至十位数为顺序码,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企业变更后原代码作废,不得用于新的企业。
经营单位(前五位数)代码表详见附件八。
(二)“经营单位”以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我境内企业为准确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的,以执行合同的企业为准;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以代理方为准;
3.境外企业不得确定为海关统计的经营单位。
第九条 《制度》第十五条所称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采用五位数编码,同经营单位的前五位数代码的编码原则完全一致。
第十条 《制度》第十六条所称:
(一)一般贸易,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但下列(二)至(十七)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指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华人自愿捐赠物资、设备,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以及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
(四)补偿贸易,指由国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经批准,也可以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五)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六)进料加工贸易,指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七)寄售、代销贸易,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的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八)边境小额贸易,指我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县、市和个别地、州、盟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之间进行小额贸易,以及在两个国家边民互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我国边境地区企业与邻国的边境地区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在我国海关的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式进行的小额贸易。经省经贸委批准,台湾渔民和中小商人同我企业成交用台湾船只运进直接来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的小额贸易也按“边境小额贸易”统计。
边境小额贸易中凡签订易货贸易合同的按“易货贸易”统计。
(九)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设备(含设备附带的物品),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进口设备和外商免费提供的设备。
(十)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指经外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十一)租赁贸易,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十三)出料加工贸易,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十四)易货贸易,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十五)免税外汇商品,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出国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包括:
1.专供出国人员用结存外汇或入境人员用带进的外汇在国内购买限定物品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2.经营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境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3.专供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商品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4.经批准在特区内设立的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批准额度内自行组织进口的免税商品。
(十六)保税区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列为一种贸易方式进行统计的实施日期将另文通知。目前暂时仍按现行做法,即对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货物,根据货物入境后的用途,分别按实际贸易方式列入进出口统计。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列入“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对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按“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
(十七)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列入本项统计的保税仓库货物包括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所存货物,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货物,经经贸部门批准的寄售、维修零备件,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进口的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但不包括进口“免税品”。进口免税品按“免税品”作单项统计。
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动、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按“一般贸易”作进口统计。
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按“一般贸易”作出口统计。
(十八)其他贸易,指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各类企业以外的单位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个人自用进口汽车,溢卸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机关、团体、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和办公用品,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运出口的货物,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进出口的办公用品,出境旅客在我境内购买以货运方式运出境的货物,在境外合资开办的企业、我方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
第十一条 根据《制度》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分为“江海运输”、“铁路运输”、“汽车运输”、“空运”、“邮运”和“其它”计六种。
为把“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以及“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避免重复统计,在运输方式栏目另设置代码“7”、“8”用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及“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第十二条 根据《制度》第十八条,进出口货物由办理验放手续的海关进行统计。但从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应在货物离境时由出境地海关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 根据《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海关对报关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制发《处罚通知书》,加盖关印,送达被处罚人。处罚的执行可由各地海关统计机构负责。

附件二:计量单位统计代码表
计 量 单 位 代 码
台、座、辆、艘、架、套、个、只、头、张、件、支、枝、根、条、把、
块、卷、副、片、幅、株 1
双、对 2
米 4
平方米 5
立方米 6
升 7
公斤 9
百枝、百把、百个、百副、百片、百支 31
千个、千只、千块、千盒、千枝、千升 31
千伏安 38
吨 39
千瓦 48
千瓦时 58
克 59

附件三: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100 亚 洲: 118 科威特
101 阿富汗 119 老 挝
102 巴 林 120 黎巴嫩
103 孟加拉国 121 澳 门
104 不 丹 122 马来西亚
105 文 莱 123 马尔代夫
106 缅 甸 124 蒙 古
107 柬埔寨 125 尼泊尔
108 塞浦路斯 126 阿 曼
109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27 巴基斯坦
110 香 港 128 巴勒斯坦
111 印 度 129 菲律宾
112 印度尼西亚 130 卡塔尔
113 伊 朗 131 沙特阿拉伯
114 伊拉克 132 新加坡
115 以色列 133 韩 国
116 日 本 134 斯里兰卡
117 约 旦 135 叙利亚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136 泰 国 218 加 蓬
137 土耳其 219 冈比亚
13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20 加 纳
139 也门共和国 221 几内亚
141 越 南 222 几内亚(比绍)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 223 科特迪瓦
143 台湾省 224 肯尼亚
199 亚洲其他国家(地区) 225 利比里亚
200非 洲: 226 利比亚
201 阿尔及利亚 227 马达加斯加
202 安哥拉 228 马拉维
203 贝 宁 229 马 里
204 博茨瓦纳 230 毛里塔尼亚
205 布隆迪 231 毛里求斯
206 喀麦隆 232 摩洛哥
207 加那利群岛 233 莫桑比克
208 佛得角 234 纳米比亚
209 中 非 235 尼日尔
210 塞卜泰(休达) 236 尼日利亚
211 乍 得 237 留尼汪
212 科摩罗 238 卢旺达
213 刚 果 239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14 吉布提 240 塞内加尔
215 埃 及 241 塞舌尔
216 赤道几内亚 242 塞拉利昂
217 埃塞俄比亚 243 索马里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244 南 非 310 希 腊
245 西撒哈拉 311 葡萄牙
246 苏 丹 312 西班牙
247 坦桑尼亚 313 阿尔巴尼亚
248 多 哥 314 安道尔
249 突尼斯 315 奥地利
250 乌干达 316 保加利亚
251 布基纳法索 318 芬 兰
252 扎伊尔 320 直布罗陀
253 赞比亚 321 匈牙利
254 津巴布韦 322 冰 岛
255 莱索托 323 列支敦士登
256 梅利利亚 324 马耳他
257 斯威士兰 325 摩纳哥
258 厄立特里亚 326 挪 威
259 非洲其他国家 327 波 兰
300 欧 洲: 328 罗马尼亚
301 比利时 329 圣马力诺
302 丹 麦 330 瑞 典
303 英 国 331 瑞 士
304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334 爱沙尼亚
305 法 国 335 拉脱维亚
306 爱尔兰 336 立陶宛
307 意大利 337 格鲁吉亚
308 卢森堡 338 亚美尼亚
309 荷 兰 339 阿塞拜疆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340 白俄罗斯 410 巴 西
341 哈萨克斯坦 411 开曼群岛
342 吉尔吉斯 412 智 利
343 摩尔多瓦 413 哥伦比亚
344 俄罗斯 414 多米尼克
345 塔吉克斯坦 415 哥斯达黎加
346 土库曼斯坦 416 古 巴
347 乌克兰 417 库腊索岛
348 乌兹别克斯坦 418 多米尼加共和国
349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419 厄瓜多尔
350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420 法属圭亚那
351 克罗地亚共和国 421 格林纳达
352 捷克共和国 422 瓜德罗普
353 斯洛伐克共和国 423 危地马拉
354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424 圭亚那
355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 425 海 地
399 欧洲其他国家(地区) 426 洪都拉斯
400 拉丁美洲: 427 牙买加
401 安提瓜和巴布达 428 马提尼克
402 阿根廷 429 墨西哥
403 阿鲁巴岛 430 蒙特塞拉特
404 巴哈马 431 尼加拉瓜
405 巴巴多斯 432 巴拿马
406 伯利兹 433 巴拉圭
408 玻利维亚 434 秘 鲁
409 博奈尔 435 波多黎各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436 萨 巴 604 盖比群岛
437 圣卢西亚 605 马克萨斯群岛
438 圣马丁岛 606 瑙 鲁
439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607 新喀里多尼亚
440 萨尔瓦多 608 瓦努阿图
441 苏里南 609 新西兰
442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610 诺福克岛
443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611 巴布亚新几内亚
444 乌拉圭 612 社会群岛
445 委内瑞拉 613 所罗门群岛
446 英属维尔京群岛 614 汤 加
447 圣其茨——尼维斯 615 土阿莫土群岛
449 拉丁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616 土布艾群岛
500 北美洲: 617 萨摩亚
501 加拿大 618 基里巴斯
502 美 国 619 图瓦卢
503 格陵兰 620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504 百慕大 621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599 北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622 贝劳共和国
600 大洋洲: 699 大洋洲其他国家(地区)
601 澳大利亚 701 国(地)别不详的
602 库克群岛 702 联合国及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
603 斐 济 织

附件四:贸易方式统计代码表
贸 易 方 式 统计代码
一般贸易 10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11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12
补偿贸易 13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14
进料加工贸易 15
寄售、代销贸易 16
边境小额贸易 19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2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22
租赁贸易 23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25
出料加工贸易 27
易货贸易 30
免税外汇商品 31
保税区进出境货物 32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33
其 他 39
注:贸易方式统计代号32(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目前暂不启用,实施日期将另文通
知。

附件五: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代码表
单 项 统 计 统计代码
免税品 41
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44
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45
销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 49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
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
退运货物(质量不合格) 61
退运货物(延误交货期) 62
退运货物(其他) 63

附件六:运输方式统计代码表
运输方式 统计代码
江、海运输 2
铁路运输 3
汽车运输 4
空 运 5
邮 运 6
其 他 9
注:运输方式另设置代码“7”、“8”用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
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附件七:直属海关统计代码表
序号 关别名称 统计代码 序号 关别名称 统计代码
1 北京海关 01 21 武汉海关 47
2 天津海关 02 22 长沙海关 49
3 石家庄海关 04 23 广州海关 51
4 太原海关 05 24 黄埔海关 52
5 满洲里海关 06 25 九龙海关 53
6 呼和浩特海关 07 26 拱北海关 57
7 沈阳海关 08 27 汕头海关 60
8 大连海关 09 28 海口海关 64
9 长春海关 15 29 湛江海关 67
10 哈尔滨海关 19 30 江门海关 68
11 上海海关 22 31 南宁海关 72
12 南京海关 23 32 成都海关 79
13 杭州海关 29 33 重庆海关 80
14 宁波海关 31 34 贵阳海关 83
15 合肥海关 33 35 昆明海关 86
16 福州海关 35 36 拉萨海关 88
17 厦门海关 37 37 西安海关 90
18 南昌海关 40 38 乌鲁木齐海关 94
19 青岛海关 42 39 兰州海关 95
20 郑州海关 46

附件八:经营单位(前五位数)统计代码表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北 京 11 河 南 41
天 津 12 湖 北 42
河 北 13 湖 南 43
山 西 14 广 东 44
内蒙古自治区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
辽 宁 21 海 南 46
吉 林 22 四 川 51
黑龙江 23 贵 州 52
上 海 31 云 南 53
江 苏 32 西藏自治区 54
浙 江 33 陕 西 61
安 徽 34 甘 肃 62
福 建 35 青 海 63
江 西 36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
山 东 37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65
(二)沿海开放城市代码表
天 津 1200 秦皇岛 1303
大 连 2102 上 海 3100
南 通 3206 连云港 3207
宁 波 3302 温 州 3303
福 州 3501 青 岛 3702
烟 台 3706 广 州 4401
湛 江 4408 北 海 4505
(三)计划单列城市代码表
沈 阳 2101 大 连 2102
长 春 2201 哈尔滨 2301
南 京 3201 宁 波 3302
厦 门 3502 青 岛 3702
武 汉 4201 广 州 4401
深 圳 4403 成 都 5101
重 庆 5102 西 安 6101
(四)经济特区代码表
厦门特区 35021 (厦门其他 35029)
深圳特区 44031 (深圳其他 44039)
珠海特区 44041 (珠海其他 44049)
汕头特区 44051 (汕头其他 44059)
海南特区 46
注:由于厦门、深圳、珠海、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内分别设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或保税区,上列第五位数为“1”的经营单位代码实际上只表示列名特区的一部分辖区。所辖范围完整的经济特区代码应为:
厦门特区全部=35021+35023+35024
深圳特区全部=44031+44033+44034
珠海特区全部=44041+44044
汕头特区全部=44051+44054
海南省为全省特区=46(4601+4602+4690)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码表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12072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13032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21012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2102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22012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23012
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31052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31112
上海浦东新区 31222
苏州工业园区 32052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32062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32072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3012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33022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3032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34022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5012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3702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3706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42012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44012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44082
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 46902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51022
(六)保税区代码表
天津港保税区 12074
大连大窑湾保税区 21024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31224
江苏张家港保税区 32154
宁波北仑港保税区 33024
福建马尾保税区 35014
厦门保税区 35024
山东青岛保税区 37024
广州保税区 44014
深圳福田保税区 44034
深圳沙头角保税区 44034
珠海保税区 44044
汕头保税区 44054
海南海口保税区 46014
(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代码表
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1083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12043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13013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3063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4013
包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5023
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 21013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1023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1033
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产业园区 22013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2023
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 23013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3063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31043
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 32013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2053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2023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2043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3013
合肥科技工业园 34013
福州市科技园区 35013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35023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6013
济南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13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23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33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73
威海火炬技术产业开发区 37103
郑州高技术开发区 41013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1033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42013
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2063
长沙科技开发区 43013
株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3023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013
深圳科技工业园 44033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043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063
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133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44203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5013
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5033
海南国际科技园区 46013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1013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1023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1073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2013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3013
西安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1013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1033
兰州宁卧庄新技术开发区 62013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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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一般大多是指结婚年龄的下限。由于婚姻关系特殊的性质和特点,法定婚龄通常作为评判男女双方是否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的一般标志(除此之外还包括精神健康状况)。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方式,是作为社会细胞家庭的起点。因为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会具备适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婚后真正担负起对配偶、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法定婚龄作为划分自然人结婚行为能力的基本标准的同时也受到来自自然人的身体发育状况和社会因素(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方式及相应的文明意识)的制约。法定婚龄的制定不仅仅是从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而且兼顾一定时期的社会公共利益,如一定的人口状况、政策和相应的历史传统风俗道德等。

  但是,随着目前我国国民整体身体和心理素质的提高,以及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水平以及社会文化的发展,现行《婚姻法》对法定婚龄的设置在操纵性上存在一定程度上滞后性。

  一、我国婚姻法对法定婚龄规定的历史演变及现状

  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这与当时建国初期的社会现状是相适应的,在反对过于早婚保护民族健康的同时又能保证国家初期社会建设对新生劳动力的需求。后随着我国社会条件的变化,尤其为了进一步贯彻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科学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要求,现行1980年的《婚姻法》将法定婚龄提高到了男22周岁,女20周岁。

  于此同时,我国《婚姻法》对法定婚龄还有一个相对变通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的民族婚姻家庭情况,制定变通的规定。”从现行的相关变通规定来看,基本上将法定婚龄男女统一调低2周岁,即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

  法定婚龄在我国《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指导性。与此同时结合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我国《婚姻法》在明确规定相关法定婚龄的同时,又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我国目前对于晚婚晚育定性为“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晚育相对于法定婚龄的强制性而言是一种鼓励性的可选择性的权利,但面对我国目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高压下,作为城市居民的大部分和农村居民的小部分男女初婚的年龄基本上都达到了关于晚婚的年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法定婚龄在无形之中被实际提高了3周岁。

  二、其他国家对法定婚龄规定概况

  从现行各国的法定婚龄来看,绝大多数都是指法定的最低年龄。纵观其他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来看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皆为16周岁;法国规定男18周岁,女15周岁;日本规定男18周岁,女16周岁;意大利规定男16周岁,女12周岁;西班牙规定男14周岁,女12周岁;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对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基本上是男15到21周岁,女为14到18周岁;俄罗斯基本上规定为男女皆为18周岁。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定婚龄相对而言是对最低结婚年龄限定最高的。

  三、我国现行《婚姻法》法定婚龄面临操作性的滞后问题

  1、对女性合法权益保护的年龄成本增加,滞后于自然人的心智发育水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及生产方式已经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由此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整体的营养状况得到显著的改善。基于以上原因,我国目前青少年身体生理的发育期限普遍提前三到四年(基本上青少年的青春期从11岁便已经开始)。加之我国近年来基础教育水平的不断完善提高,以及现代医学生理知识的普及和传统礼教文化的日渐松散,使现代的年轻人们对性有了更加科学和相对开放的认识。因此,婚前性行为以及婚前同居的现象变的日益普遍,而在这种看似有悖“道德”的现象中,女性作为天然的弱势群体将承担更大的风险(包括生理心理以及以后婚姻家庭生活),致使一些未达法定婚龄的女性在遭受一定侵害(包括身体精神以及情感)时,不能援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实际事实婚姻中“合法”权利。而且就目前我国青少年的心智发展及成熟状况的年龄要比以前得到了显著的提前,也就是我国目前青年男女的心智面对感情以及婚姻问题的理性认识和婚后责任的分担问题已经在年龄上大大提前。当然我们现在的父母不能拿自己传统的婚姻家庭观来衡量新一代年轻人的婚姻家庭观,因为大部分80、90后所接受的教育多为现代的教育理念加之传统文化关于家庭婚姻观念教育的缺失,未来作为社会最小的生活集体组织单位的家庭观念也必将逐渐被人所淡忘,而作为独立人的自身独立的价值将在社会的发展中起到新的支撑作用。

  2、对我国人口结构及社会发展存在的隐性问题

  计划生育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遏制我国人口的非理性增长(这种非理性:一种是建国之初所倡导的“人多力量大”,一种是重男轻女的落后封建思想作怪),但是随着我国国民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我国对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大力贯彻,非理性生育的现象基本上已经很少。但是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因素所致,在国家出台相关禁止规定以前人为流产(几乎全是女胎儿)现象非常普遍,致使造成目前我国大致相同年龄段严重的男女性别失衡,据不完全统计到2020年我国将有3500万的适婚男性找不到相应的适婚女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即将进入转型阶段,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人口红利已经消失,随之而来的将是大规模老龄化带给未来青年和社会发展的沉重负担。从而进一步使我国新生劳动力更新代际时间增长,容易出现年轻劳动力不足的状况,进而影响我国社会的整体长远发展。目前法定婚龄相对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形式,理应作出具有前瞻性、预测性的调整逐渐缩短我国代际更替的周期时间。

  对于对人口增长的担忧,就目前来看已经开始出现一种国民尤其是现在的80后以及即将达到适婚年龄段的90而言,面对现在社会发展的巨大压力以及结婚和生养子女的高昂成本,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单身甚至丁克(拒绝生养孩子)一族,至于选择生育两个的现象就更加日趋减少。因此只要严格限制人口的生育数量,对于法定婚龄的微调不会引发人口再次的非理性增长。

  三、对我国现行《婚姻法》法定婚龄的建议

  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的做出相应的变动,面对当前飞速发展的社会状况法律应充分的发挥其知道和预示作用,而不是过度的滞后于当前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而熟视无睹。

  对于我国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无论是比较与西方各国还是纵观我国目前社会的现状以及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我们都应该在不违反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适当的将法定婚龄调低。以使其能够更好的促进家庭这种社会细胞组织的健康态年轻化发展,因为我国不论是国民的身体发育心智成熟的程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整体的社会文化氛围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也为了更广的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整我国已经失衡的男女性别比例问题;对抗即将到来的大规模人口老龄化风险以及对于预见性的避免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度或时间过长从而对我国新生代劳动力产生不足造成的不利影响。

  据此,应该适当通过新的立法合理的重新调底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婚龄。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的几个问题

李飞


  一,社区矫正概要
  2003年依据是“两高”与“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江苏、北京、上海等地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社区矫正是个外来语,英文的意思是(Community correction)。社区矫正于上世纪70年代前后首先在欧美国家产生,目前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所谓的社区矫正,就是指法院将被判刑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交给社区,由国家专门机关、社团组织、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共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在法定期限内使该罪犯受到非监禁执行刑罚的活动。
  社区矫正是世界上行刑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的发展趋势,是我国司法战线上一项全新的工作,体现了中国司法制度改革更进一步地得到了深入发展,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司法制度改革的更进一步完善,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文明乃至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和进步的迫切要求。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探寻
  (一)社区矫正所需的“社区”的建立
  社区矫正制度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运用很普遍了,从宣告到具体执行形成了一道成熟的体系,而其之所以能继续存在与发展是以发育成熟的社区为依托的,美、英、法等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将大量罪犯置于社区进行矫正,重要原因之一是它们的社区具有充裕的资源和完备的功能,发达的非政府组织是社区的主要力量源泉。但是,当前,我国社会尚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 社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尚未发育成熟,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治文化的提升有利于推动了社区组织体系的完善,但相应的社会自治机制完善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这就导致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无序和失范的现象,使社区矫正实践面临暂时的困境。例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文化的日趋深入渗透,公民的私权主义、法治意识都不断增强,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功利浮躁的风气,而这导致了热心从事社区矫正的公民逐渐减少,给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入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目前,北京、上海等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培育非政府社区矫正组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他们坚持“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原则,率先建立了阳光社区矫正中心和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等民办非企业性质社团组织的矫正工作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社团组织的章程组织社会工作者积极主动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具体的帮助保护措施。但就全国各个省市试点的总体情况来看,社区矫正的发展速度缓慢,非政府社团不能独立成立,受到了政府机构的制约,所以社团组织的行政化倾向给社区矫正的发展带来很大阻力。因此,客观的来说,我国目前并未完全建立起具有大范围实施社区矫正的平台。
  (二)社区矫正适用理念的转变
  我国法律规定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而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来看,社区矫正却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笔者认为,从社区矫正制度自身特点来看,其适用对象都是对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员,如果对其刑罚处罚不合适,不仅不能达到教育预防犯罪的目的,反而会在监狱这个大染缸中恶性传染。因此,社区矫正应该采取一种更人性化的教育与改造的方式——社会感化,正如木村龟二人认为的,教育刑的教育并不意味着以恶害的报应进行教育,也不意味着单纯传授知识的知识教育,而是兼具知、情、意使犯人成为社会人的教育。刑罚的本质在于使犯人成为社会人,使犯人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科处刑罚不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是为了使行为人不犯罪;科处刑罚是要依据犯人的个性,采取相应的方法使其再社会化,使他可能重返社会,故刑罚的个别化是其本质。笔者认为,木村先生的观点正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理念的一种完全阐释。
  (三)公正合理的程序的保障
  程序正义才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条件。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刚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所以在程序的保障方面存在很大的缺位。因为缺乏统一的程序要求,各个试点省市都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社区矫正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关规定,但从全国整体来看过于零散,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体制。这给社区矫正制度深入长期以及大范围的适用带来了体制上的困境。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这五类对象,将其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置于社区,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简单的套用刑法中五类罪犯,有失合理,虽然从社会危害性方面来说这五类犯罪相对小一些,但对于适用社区矫正来说不能只从社会危害性这一方面来判定,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此种犯罪本身的特点所然,如果适用社区矫正,恐怕并不能真正达到改造教化的目的,反而会给他提供再次犯罪的契机。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社区矫正制度自身特点出发,制定出符合其特征的适用规则和具体操作规程,这样就可以从判决适用初期就严格把关,防止其滥用。
  根据最近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来看,其中新加规定了不少相关的社区矫正条文,虽然草案还需进一步讨论修正,但从整体的立法思想上来看,立法机构已经逐步加大了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因此,笔者建议能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作为目前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法律依据,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四)社区矫正的去行政化
  从目前的实践试点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大多由专门的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中的主要执行人员都属于政府公务人员。另一方面,从对社区矫正的管理监督现状来看,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由党委、政府的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配工作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就要接受地区政法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工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向上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汇报。不同的管理机构往往又会从自己的角度对社区矫正的基层机构提出不同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对于社区矫正的基层工作机构和人员来说,本来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罪犯的矫治工作上,但是因为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常常造成他们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重心的偏离,不仅不利于矫正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提高。
鉴于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把司法行政机关纳入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中,建立一套与监狱管理部门并行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和操作系统。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从起始就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如果将社区矫正构建成与软化的监禁刑一样,不能真正实现在社区这个小社会中感化从而让犯罪人重返社会,而是让其脱离与外界的充分沟通,所有行动都受到严格管制与监督,不能让犯罪人在此“社区”中感受到一丝的社区的温暖与亲切,那么,笔者认为这完全背离了社区矫正这一制度的本质理念。从世界各国的成功实践以及社区矫正的本质意义出发,社区矫正应该更加体现出非权力性帮扶这一社会福利内容,矫正工作应当更多地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或机构的作用。
  在我看来,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应该更多的体现一些人性的关怀。首先从形式上称犯罪人为被矫正人;另者,减少对被矫正人的过多的管制约束,去除过多没有必要的报告考察类程序,只需安排少量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观察即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公务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任务和职责主要是完善法律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撑;构建制度体系,规范社区矫正运作;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管理、监督、检查、指导等各方面职能,依法、规范、有序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李飞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09级刑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