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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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历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办各类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场地的管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规划、房管、城建、土地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工作。其他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五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纳入济南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建设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 现有中小学校学生人均用地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预留用地规划。

现有中小学校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报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其原有校舍、场地的调整、使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优先交付使用。
新建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划标准建设;原有中小学校达不到规划标准的,应当逐步达到规划标准。
第十条 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学校建设的有关资料同时移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拆迁或者占用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在保持校舍、场地完整性或者在保证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还或重建。
第十二条 毗邻中小学校新建的各种建筑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教育教学活动。已经造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三条 在中小学校正门两侧各十五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和垃圾台(站)。已经设置的,由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限期迁移。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舍、场地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和养护,对危险校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兴建教工宿舍和与教学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转让、抵押校舍、场地。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中小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勤工俭学和校办企业,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禁止从事危害师生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和校办企业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整顿;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难以治理的,必须停产。
第十七条 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或者擅自改变中小学校规划预留用地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优先交付使用中小学校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学校配套建设或者缴纳相应费用,可以并处应建学校所需费
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当事人给以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历城区的国办幼儿园园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国办的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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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审查程序

  

  (八)受理审查

  

  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

  

  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

  

  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九)资格延续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

  (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资格证书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监督管理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

  (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十九)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

  (二十)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二十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二十二)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二十三)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二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十五)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二十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二十七)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六、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二十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6、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2、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申 报 企 业: (公章)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二、本表用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表二填写近三年承担过的主要工程招标代理项目。
六、表六和表七中的技术经济人员名单,按工程、经济系列依序填写,同系列人员按高、中级顺序填写。
七、表五、表六、表七、表八、表九及表十栏目不足者可另附页。
八、兼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在表中只填写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及机构的基本情况。
九、乙级、暂定级申请表填写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企业名称 现资质等 级 批准时间
申请 类型 新 申 请□ 升 级□延续核定□ 重新核定□
指标类别 考核指标 审查标准 审查认定值 达标情况
综合指标 1、注册资本
2、机构章程 ――― ―――
3、财务报表、验资报告 ――― ―――
4、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 ―――
5、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 ――― ―――
6、技术、经济专家库 ――― ―――
7、升级年限
人员指标 1、技术经济负责人
2、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
3、标准要求的注册人数
4、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业绩指标 代表工程业绩(亿元)
诚信记录 1、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2、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存在串通招投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 否□ 核验人签字: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负 责 人(签字): 初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初审部门的印章应为本部门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部门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2、对于甲级招标代理机构,本表综合指标和诚信记录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经初审部门审查后,不再报建设部,由初审部门在有效期内保管;人员和业绩指标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建设部审查。

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机构此次填报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时企业也不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机构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年 月 日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经济性质 ×××× 成立时间 ××年××月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现等级及取得时间
开户银行及账号 ××××银行×××××××
注册资金 ××××万元
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街(路、道、巷、乡、镇)××号(村) 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是否本单位专职人员 是否 学历 ×× 电话 ×××××××
技术经济负 责 人 ×× 是否本单位专职人员 是否 职称和执业注册资格 ×× 从事工程管理年 限 ××年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 ×× 人,其中具有3年代理资格以上的人数 ×× 人 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员 ××× 人,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 ×× 人
营业范围 主营:×××××××××(以营业执照为准)
兼营:×××××××××(以营业执照为准)
资金及经营 情 况 资产总额: ×× 万元 资本金: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所有者权益:×× 万元 法人资本金:××万元 所得税: ××万元
负债总额: ×× 万元 个人资本金: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 营业盈余: ××万元 资本收益率: ××%
现资质等 级 证书编号 此次申请级别 新 申 请□ 升 级□延续核定□ 重组核定□
近三年内代理经营情 况 近三年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 万元计中标金额:

二、近三年内承担过的主要代理项目

序号 工 程名 称 委托单位 招标代理内容及代理起始日期 招标代理工程中标金额(万元) 中标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 间 委托单位联系人和电话 评价意见
1 ×××× ×××× ××××××年××月××日 ×××× ×××× ×××× ××
2 ×××× ×××× ××××××年××月××日 ×××× ×××× ×××× ××
3 ×××× ×××× ××××××年××月××日 ×××× ×××× ×××× ××
4 ×××× ×××× ××××××年××月××日 ×××× ×××× ×××× ××
5 ×××× ×××× ××××××年××月××日 ×××× ×××× ×××× ××
6 ×××× ×××× ××××××年××月××日 ×××× ×××× ×××× ××
7 ×××× ×××× ××××××年××月××日 ×××× ×××× ×××× ××
8 ×××× ×××× ××××××年××月××日 ×××× ×××× ×××× ××
9 ×××× ×××× ××××××年××月××日 ×××× ×××× ×××× ××
10 ×××× ×××× ××××××年××月××日 ×××× ×××× ×××× ××
11 ×××× ×××× ××××××年××月××日 ×××× ×××× ×××× ××
12 ×××× ×××× ××××××年××月××日 ×××× ×××× ×××× ××
13 ×××× ×××× ××××××年××月××日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工程名称”一栏与中标通知书中工程名称一致;
2、“委托单位”一栏与委托合同中委托单位的公章一致;
3、“招标代理内容及代理起始日期”一栏与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内容一致,起始日期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时间;
4、“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和“中标通知书编号”与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5、“委托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和“评价意见”一栏与业主评价意见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6、附件材料中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排放顺序同本表。
三、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简况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年××月×日 照片
职务 ××× 职称 ××× 文化程度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
工程管理资历 ××年 传真 ××××
区号及电话 ×××× 手机 ××××
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及任何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                           ××年××月××日
四、招标代理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简况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年×月×日 照片
职务 ×××× 职称及注册资格 ×× 文化程度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
工程管理资历 ××年 传真 ××××
区号及电话 ×××× 手机 ××××
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及任何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                           ××年××月××日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学历 职称及专业 是否离退休 身份证号 码 执业注册证书类别及等级 执业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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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
质量监管奖惩办法(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三日)

  为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切实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用地复垦、垦造耕地和土地整理项目中负责工程质量监管的单位和个人。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管单位。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在每个项目实施前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质量监管员,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4号)规定执行。
  四、设立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单位”和“优秀监管员”奖,每年评选一次。
  (一)申报条件。
  1.市“优秀监管单位”的申报条件:
  (1)当年监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被验收数不少于6个,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200亩;
  (2)当年被验收的项目工程质量市级验收全部合格以上,优良率在80%(含)以上;
  (3)监管的项目均制订争创优良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工程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工期要求竣工,面积、地类准确无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4)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依法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5)参与项目监管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十个不准”,当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2.市“优秀监管员”的申报条件:
  (1)当年监管的项目被验收数不少于4个,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150亩;
  (2)当年被验收项目工程质量市级验收全部合格以上,优良率在80%(含)以上;
  (3)监管项目均能按照规定工期要求竣工,面积、地类准确无误;
  (4)严格执行“十个不准”,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单位申请表》或《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员申请表》一式二份;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总结;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级验收意见复印件。
  (三)评选奖励工作。
  1.申报材料经各区、县(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初审后(其中申报市“优秀监管员”的材料需先经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初审),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3.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分别授予“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单位”和“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员”称号。
  4.获得“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单位”的乡镇(街道),次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先安排,农转用及征地报批手续优先办理,同时由各区、县(市)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用于监管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支出。获得“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员”的个人,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给予一定奖励并在单位年度考核和先进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五、监管单位未能按照市里规定质量标准实施监督,导致当年土地开发整理市级验收中有1个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项目所在村下一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
  有2个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项目所在乡镇农转用及征地项目用地(除市以上重点项目外,下同)报批。
  有3个及以上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项目所在乡镇进行全市通报批评,整改期间暂停项目所在乡镇农转用及征地项目用地报批。
  六、质量监管员负责的项目当年市级验收时有1个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当年度所有的先进评比资格。
  有2个及以上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暂停其土地开发整理监管工作一年。
  七、监管单位工作人员和质量监管员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监管中如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行为不廉洁的情况,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八、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单位的惩处由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落实;对质量监管员的惩处由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落实,惩处结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质量监管员的惩处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九、本办法由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单位申请表
  2.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优秀监管员申请表


附件1
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
优秀监管单位申请表
申报单位  
本年度开发
整理项目数 优 良
项目数 优良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亩)
申报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
优秀监管员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单 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本年度监管项目数 优 良
项目数 优良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亩)
个人主要
事迹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