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科研单位中间试验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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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研单位中间试验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局 等


关于对科研单位中间试验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

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动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增强科研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加速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鉴于科技活动的特点,现对科研单位的中间试验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间试验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型(生产鉴定)以前的科技活动,应包括:
(一)科研单位独立进行的中间试验;
(二)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租赁承包中小企业或与企业形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后进行的中间试验;
二、中间试验产品的范围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科技成果,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即产品标准和产品工艺规程)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应包括:
(一)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样机(或样品),为了稳定、完善、提高性能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二)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科技成果为了用于工业化生产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三)为了消化、吸收、推广国外先进技术(系指能填补国内空白的)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四)对原系统的性能有较大改进的系统性项目,经初步技术鉴定后所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五)农、林、牧、渔、水利、医药卫生、社会福利、能源、环保等科技成果,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后在试验场、基地、室、车间(农业包括小面积试验成功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医药包括临床试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六)对已有产品在产品结构、性能、工艺上有重大改进,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后所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三、对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有重大影响,技术难度大、批量小、企业难以安排生产的或能替代进口且国家急需的或直接用于科研试验用的产品(如化学试剂等),可视同中间试验产品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
四、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中间试验产品免税范围:
(一)已经生产鉴定的批量生产产品;
(二)一般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维修、技术措施、技术革新和安全防护的设备;
(三)科研或中间试验过程中使用的试验设施。
五、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 成功后,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申报《中间试验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经上述科委审查确定后,报同级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中间试验产品所得税。
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也可以在主管部门立项,由主管部门(包括中国科学院)统一向国家科委申报《中间试验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经国家科委审查确定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免征中间试验产品所得税。
中间试验产品立项免税申报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中间试验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
(一)中间试验产品试制单位全称及行业主管单位;
(二)中间试验产品名称;
(三)中间试验产品的性能、作用简介;
(四)科技成果研制起止日期;
(五)科技成果鉴定的批准单位和日期;
(六)专家鉴定主要意见;
(七)申请中间试验免税期限;
(八)填表日期。
并附:1.科技成果鉴定或研试情况报告;
2.中间试验可行性报告(含投入经费情况、资金回收预测)。
六、中间试验产品的免税期限应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的特点确定,一般为1至3年,主要依据如下:
(一)中间试验周期长短;
(二)技术难度及规模大小;
(三)中间试验产品类别;
(四)投资获利程度[指科研单位对中间试验的总投入(包括资金、中间试验装置、设备仪器和原材料、相应的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与该项中间试验盈利之比,在中间试验产品免税年限到期后,允许科研单位在中间试验产品的纯收入开始超过总投入后再开征所得税。但最长免税年限不能超过本规定的免税期限];
(五)科研成果经中间试验后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作用大小;
(六)国家政策需要鼓励和扶植的项目及薄弱的专业、学科等。
中间试验产品免税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章纳税。对中间试验周期长、投入大、盈利低微、纳税确有困难的项目(指那些根据技术要求中间试验期必须超过3年的项目;那些因中间试验需要,总投入不能在免税期内全部回收的项目)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延长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七、中间试验产品的免税期按税务部门批准的日期计算。
八、中间试验产品减免的税款应用于事业发展。
九、为便于执行,科研单位中间试验产品的免税期限内的所得应同其他所得划分清楚,分别计帐,单独计算盈亏,划分不清的,不能享受本规定的照顾。
十、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付科学事业费(包括减拨事业费以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全民所有制的独立的科研单位(含军口各部所属的科研单位);经国家科委或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科委新批准的而中央或地方财政不拨付事业费的全民所有制的独立的科研单位。
十一、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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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锡兰换货议定书

中国 锡兰


一九七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锡兰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1年1月21日 生效日期197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的代表,根据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锡兰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在科伦坡进行了中锡两国一九七一年的换货商谈,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购买、锡兰政府保证出售本议定书附表甲(一)所列的锡兰出口货;锡兰政府保证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出售本议定书附表甲(二)所列的中国出口货。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将根据进出口货值平衡的原则,努力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尽可能增加各自的进口和出口,以达到本议定书附表乙(一)和附表乙(二)所列的金额,此项金额将包括第一条所规定的商品的金额。

  第三条 为便利本议定书的执行,中国和锡兰的国营贸易机构和两国的其他进出口贸易商可以根据本议定书附表甲(一)、甲(二)、乙(一)、乙(二)中所列的商品签订合同。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第三条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一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在科伦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都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一)、(二)和附表乙(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锡 兰 政 府 代 表
       白 相 国         蒂·班·伊兰加拉特尼
       (签字)             (签字)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就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2008年8月2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家科教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纲要》制定工作方案,正式启动《规划纲要》研究制定工作,要求广纳群言、广集众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努力制定一个让人民群众满意,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的《规划纲要》。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意见,《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前一阶段征求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近日起向社会各界开展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现就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做好《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

  2008年12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讲话深刻总结了3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明确指出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前进方向,对于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日前,温家宝总理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百年大计 教育为本》已公开发表。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站在民族兴旺、人民福祉和国家未来的战略高度,突出强调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制定《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讲话高瞻远瞩,语重心长,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为制定《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明确了方向。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要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师生员工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把广大干部、师生员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决策部署上来。

  《规划纲要》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规划,是指导未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要高度重视《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采取开放的、民主的方式,充分问计于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是制定一个高质量《规划纲要》的必由之路,是达成共识、提高认同的必要方式,也是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不断开拓创新的重要手段。要将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与《规划纲要》征求意见有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发布的36个重大问题,把征求意见、研究解决问题作为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建言献策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广泛发动,积极组织广大干部、师生员工为《规划纲要》的制定建言献策,努力使《规划纲要》编制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要动员干部、师生员工通过座谈、书信、电话、网络特别是电子邮件和来函等方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要组织干部、师生员工积极参加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教育报联合主办的“谋划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我为纲要献计献策”主题征文活动。要发挥本地本校专家学者优势,采取举办专家座谈会、组织专家在媒体发表引导性文章等多种形式,动员专家学者积极参与《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要围绕《规划纲要》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挖掘本地本校推进教育改革发展采取的有力措施和积累的有益经验,为《规划纲要》的制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三、加强沟通,为《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上级宣传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做好制定《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宣传报道方案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切实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要主动与地方宣传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通气和会商机制,为《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要加强与当地媒体的联系,强调《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广泛性、建设性,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周密组织,确保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有效有序

  制定《规划纲要》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社会关注度高。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充实力量,落实责任,确保《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有效有序。要引导干部、师生员工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通过正常渠道发表意见和建议,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作为对师生开展国情、教情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契机,作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要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正面引导和释疑解惑工作。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校园网关于《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的引导工作。

  各地各高校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教育部新闻办公室。联系人:赵建武;联系电话:010-66096143,66097225;传真:010-66096612。

   教 育 部

   二OO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