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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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一、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在科研、教育、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干部(或从工人中聘用的干部)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凡属下列四种情况均视为破格评聘:
1.不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不同)中专学历评聘“员”级、“助理级”技术职务;
2.不具备本专业大专学历评聘“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务;
3.不具备本专业本科学历评聘“高”级技术职务;
4.不具备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评聘高一级技术职务。
三、破格评聘各级技术职务者,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
四、破格评聘“员”级职务,除了参加人事部对一些专业统一组织考试取得“员”级资格以外,其他专业均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高中毕业经本单位组织的相当于中专水平的两门以上本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或一九九0年底前参加经省、市、自治区、部委组织的本专业专业证书班学习,成绩合格者。
五、破格评聘助理级职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聘任“员”级技术职务四年以上,聘期内年度业务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2.熟练掌握一个方面的技术工作,写出两篇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试验报告或学术文章等。
3.高中毕业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者经本单位组织的相当于中专水平的两门以上本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或一九九0年底前参加经省、市、自治区、部委组织的专业证书班学习,成绩合格者。
六、破格评聘中级职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聘任“助理”级技术职务四年以上,任期业务考核达“优秀”。
2.工作实绩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能够独立承担一个项目或某一部门的工作,曾独立解决过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获省、部级四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发表两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在本专业中做出了相类似的对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突出成绩。
3.中专毕业经局审核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推荐评审工程师的必须通过由局统一组织的相当于大专水平的两门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均应合格或一九九0年前参加经省、市、自治区、部委组织的专业证书班学习,成绩合格者。对在艰苦地区或地质、矿山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生。破格评聘要注重工作实绩,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提出,局人事改革司批准,也可免于专业知识考试。推荐评审其他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按所在地方规定参加省、市、自治区组织的有关专业知识的考试。
4.外语考试合格。
七、破格评聘高级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聘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聘期业务考核均达“优秀”。
2.工作实绩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负责主持一个重要工程项目或主管一个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获国家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在国外或国内全国性专业期刊(如全国性学会的学报等)发表过三篇以上达国内、外领先学术水平或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做出了相类似的对国家有重大影响的突出成绩。
3.大专及中专毕业经局审核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的,必须通过由局统一组织的相当于大学本科水平的两门以上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一九六六年前毕业的大专生或文革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经局审核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者,可以免试专业知识。对在艰苦地区或地质、矿山工作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生,要注重工作实绩,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提出,局人事改革司批准也可免于专业知识考试。推荐评审其他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按所在地方规定参加考试或答辩。
4.外语考试合格
八、对具备规定的学历,但不具备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破格评聘高、中级职务者,应根据历年业务考核结果(近期内至少连续两年达“优秀”者)与突出的工作实绩从严掌握。这一类破格评审的高级职务者(包括局属院校高教系列)经过有关评委会评审后必须报人事改革司审查批准。
九、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具备规定的任职年限,但业绩特别突出,需要破格评聘高级技术职务者,要从严掌握,需经群众评议、单位推荐、公开答辩,评委会评审后,报局人事改革司审查批准。
十、本“暂行规定”由人事改革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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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为加强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烟草行业对吸烟与健康问题的高度重视,促进我国卷烟吸食安全性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现对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问题通知如下:
  1.卷烟盒、条、箱包装体上应有"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应有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焦油量应表示为"×× mg"或"× mg",烟气烟碱量应表示为"×. × mg"。
  2.卷烟盒体上所使用的中文警句字号不得小于五号字,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字号不得小于六号字,且应标注在卷烟盒体侧面,标识突出,与背景有明显对比,字迹清晰可见。
  3.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省级局(公司)接此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所属卷烟工业企业,认真组织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立即进行改版印刷,请国家级质检中心和各省级质检机构对执行之日起生产的卷烟产品按此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检测,不符合者,按包装不合格处理。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12日,财政部

1992年是我国到期国债兑付的又一个高峰年,到期国债种类多、数量大、利率和计息期复杂,各地区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今年的兑付工作。为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将财政部门办理1992年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1.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国债服务部、事务所等均可做为财政部门的兑付网点办理到期国债的兑付业务。邮电部门、投资银行办理兑付可做为财政部门的代办点,直接与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兑付资金的拨付及已兑付国债券的解缴。
2.财政部门的兑付网点、代办点办理兑付业务,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按(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件《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规定执行;已兑付国债券的清理、解缴、销毁办法按(89)财国债字第96号文件《关于做好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业务收尾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3.考虑到财政部门兑付资金结算同财政年度的一致性,财政部门兑付网点兑付期为:国库券7月1日至11月30日;保值公债9月1日至11月30日。12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为常年兑付期,常年兑付期发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管理。
4.邮电部门、投资银行及其它代办点的兑付期为:国库券7月1日至9月30日;保值公债9月1日至10月31日。兑付期终了,各代办点应在1个月内将帐务结清,并将已兑付国债券清点整理完毕,剩余兑付资金及已兑付国债券交同级财政部门。
5.根据(92)财国债字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个人购买国库券在1000元以上,购买时发给收据的,及单位购买的国库券(1981年除外)到期办理兑付时,应凭国库券收据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未到期的残破污损国库券,不宜继续保存到兑付期的,可到工商银行兑付网点办理兑付。上述两类债券,财政部门兑付网点及其代办点不予办理还本付息。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种类及各种到期债券计息年限见“附件一”。
6.“附件一”所列1981年单位购买计息年限为11年的国库券是指,面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券面记有“本券偿还时,不兑付现金,只准转帐”字样,在1989年中签到期,推迟三年偿还,今年再次到期的部分。凡单位购买在1986—1988年到期应付未付,以及个人购买(面额在1000元以下)在1986-1990年到期应付未付的部分,计息年限一律为9年。
7.为便于兑付资金的管理与结算,今年兑付资金的拨付,采取在兑付期前由我部发文下达资金指标,随后按调度款的办法拨付。各地方总会计在收到资金后,立即拨付到国债主管职能处或下级财政部门。
8.兑付期终了,各省的国债主管职能处应在50天内将兑付帐务结清,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全部剩余兑付资金退省级预算总会计。省以下结清帐务的具体时间,在确保省级按期结清帐务的前提下,由各省确定。最后,各地方总会计根据财政部国债司下达的当年国债还本付息决算,冲转“与中央财政往来”科目。
9.常年兑付资金于下年初另行拨付,当年已拨付的常年兑付资金,在兑付期开始后纳入正常兑付资金渠道统一管理、核算。
10.为便于财政部掌握兑付进度,各地区应在兑付高峰月(国库券7月、保值公债9月)的每旬后5日内报送兑付旬报;高峰月过后,兑付期、常年兑付期均应在每月后3日内报送兑付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11.兑付期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根据当年实际兑付情况填制“1992年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附件三)和“1992年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附件四)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接到报表并核对无误后,即据以结算兑付手续费、发出销毁通知。
12.已兑付国债券的销毁工作程序复杂,责任重大,各级财政部门务必对此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清点、复点、运送、销毁程序请严格按《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销毁办法》的规定执行。做到兑付盖章(付讫章),收券复点,销券打洞,监销抽查,层层把关,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13.考虑到近年来财政系统兑付量越来越大,已兑付国债券全部到省集中销毁有困难,各省可选择2—3个有条件的地(市)为销毁点,由省财政厅派员亲临组织销毁。销毁工作务必于次年3月底前完毕,并请将销毁表、公证书及时上报财政部。
14.切实加强防假反伪工作。各地在兑付开始前要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假培训,增强防假意识和技能。在兑付工作中要认真查验券面的颜色、图案、花纹等,防止误收误兑。发现假券特别是机制假券,要查明情况,追究来源,并及时报公安部门立案侦破。
15.国库券、保值公债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3‰;国库券(个人)、保值公债劳务费为兑付本金的1‰。保值公债劳务费分配办法和使用范围按银发(1989)126号国库券(个人)劳务费办法办理。
附件:一、1992年到期国债兑付条件查算表(略)
二、1992年 月 旬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月
(旬)报表(略)
三、1992年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
告表(略)
四、1992年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