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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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1]4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出版物、电影拷贝的增值税政策的电影发行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地方上述各级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嘹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包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 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钢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批经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科技图收和科技期刊,是指下式出版的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880)的属于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乐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宙宇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
上述第1至7各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三、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所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 、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六、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在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从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OO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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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财政部等


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2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20元、125元、140元,比2011年分别提高18元、18元、12元。早籼稻播种在即,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西藏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西藏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l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补偿: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农作物和经济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对有人看护放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非法进行狩猎活动,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围观或者挑逗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在生产经营范围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作物造成损毁的;
  (四)在野外散放或无人看护牲畜造成的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其它损害情形。
  第四条 驯养繁殖、运输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驯养、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要求取得政府补偿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在事发当天请村委会或就近两人以上村民到现场察看作证。除特殊情况之外,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应当在受伤害或损失之日起3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职能部门报告,并填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申请表)。
  第六条 补偿申请表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补偿表(以下简称伤害补偿表)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补偿表(以下简称损失补偿表)。
  伤害补偿表和损失补偿表应附有以下内容:知情人证明及现场搜取的其它证据,如照片、录像等;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林业职能部门的现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受损失或伤害时的背景情况,受损失或伤害情况,包括数量、程度等)。
  补偿申请表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林业职能部门收到补偿申请后,必须及时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调查人员必须查清事实,做好调查笔录和现场相关证据的搜集核实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应当在l 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申请表报所在县林业职能部门,县林业职能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情况属实,并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予以补偿;对事实不清的,应当重新调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不予补偿,并对申请补偿者予以解释说明。
  经审核,情况复杂、损失或伤害严重,难以确认的,应当报送上一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偿;情况特别复杂、损失或伤害特别严重,并难以确认的,应当报送自治区林业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偿。
  第九条 经审核属于本办法规定补偿范围的财产损失,由县以上林业、财政部门按以下规定补偿。
  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按当地实际产量及收购价格,但最高不超过粮食类的可参照2005全区年粮食平均单产510斤(标准亩)计算;经济类作物的参照油菜亩产1 90斤(标准亩)产量计算;成熟期经济林木类损失,按当地果品种类平均产量及收购价计算。对其它作物的损失,可根据当地物价部门认可的产地价计算。
  造成牲畜伤害,致伤尚可治愈的,应支付实际医疗费(医疗费的补偿不超过同类牲畜全部损失的50%);造成牲畜死亡的按照当地市场平均价补偿,但是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成年牦牛1500元/头、成年黄牛970元/头、成年绵羊250元/只、成年山羊120元/只、成年猪600元/头、成年马2600元/匹、成年骡子2200元/匹。
  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按财产受损(含房屋)程度、实际数量和当地价格计算。
  第十条 经审核属于本办法规定补偿范围的人身伤害,由县以上林业、财政部门给予补偿,补偿金额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受害人实际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收入按照上年度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西藏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折算。实际误工天数凭村委会和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确定。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受害人应承担的医疗费及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一次性补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上年度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西藏农牧民人均年纯收入额的1 0~l 5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上年度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西藏农牧民人均年纯收入的20~30倍。受害人伤残程度应以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诊断书作为依据。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偿费和死亡补偿金。其中丧葬补偿费800元,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西藏农牧民人均年纯收入的1 0~25倍。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采取“一事一审”的办法,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专项申请解决,由自治区、地(市)、县级财政分级负担,负担比例为自治区财政50%、地(市)财政30%、县财政20%。
  政府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当事人骗取、虚报、冒领补偿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林业职能部门追回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处补偿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罚款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