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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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1991年1月16日,交通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你局长运客(1990)307号《关于<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有关旅客随身携带、自行看管物品的条款解释如下:
一、第三十八条关于“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一张全票免费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的规定,是指每张全票免费携带物品总重量不能超过10千克。并且每一单件物品重量、体积或长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否则,不能免费携带乘车。
二、自理行包在办理行包运输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计费:1.不占用座位,按行包费率计费;2.占用座位,按实际占用座位车票价计费,购买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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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北京市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北京市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北京市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复印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利用中国银行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引进国内不能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在进口税收等经济政策上视同利用外资,享受同等优惠待遇。具体办法可按海关总署、财政部(83)署税字第777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对中国银行及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用外汇资
金直接投资于国内企业也可享受优惠待遇。但建造旅游旅馆进口物资仍应按我署等四部委联合发文(87)署税字第37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的自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国外技职人员进口的自用、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以内,均免征关税、工商统一税和进口调节税。

附件:关于北京市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对你市《关于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的请示》(京政文字〔1987〕11号,国务院传527号)中提出的要求,同意在下述四个方面放宽政策:
一、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建设新厂,凡属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国家配额,外汇可以自行平衡的,对每个项目总投资的审批权限,放宽到3千万美元;
北京市首都,对利用外资项目的要求要高一些,凡与中央所确定的首都建设方针相违背的项目,都不要在北京建设。凡是在北京建设的都应当是技术比较高的或从其他协作条件看只有摆在北京比较有利的。
二、利用中国银行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引进国内不能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在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经济政策上,视同利用外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项目,报经财政部批准,其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的自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国外技职人员进口的自用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以上均限合理数量),可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除上述四点外,你市报告中所提的其他要求目前还不能确定,待进一步研究清楚后再定。



1987年8月29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19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安监总管一〔2012〕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1月30日




附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遏制矿山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协调有关重大事项,提出政策建议;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电监会等9个部门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 员: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苏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刘红薇  财政部部长助理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