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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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的任务是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非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活动,违者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取缔。
第四条 律师履行职务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维护法律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文明服务。
律师应对履行职务时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条 有组织的律师从事业务活动应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和私自收取报酬;不得同时接受同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担任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
第六条 律师依法履行职务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阻挠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对律师进行刁难、侮辱、打击和迫害者,要根据情节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七条 律师在履行职务时,凭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介绍信和律师工作证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与案件有关的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并有义务出具必要的证明。
第八条 参加诉讼的律师,有权依照法律和有关的司法文件的规定到法院查阅与案件有关材料,法院应为律师设立阅卷室或其它固定处所。律师阅卷可以摘录,案件审结后,摘录材料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归档。
第九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依法会见在押被告人时,羁押看守单位应提供会见场所,并负责安全戒护,不得追问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谈话内容。
第十条 律师承办案件,如主要知情人是正在预审期间的刑事被告人,且被告人与该案无利害关系,律师可持调查专用介绍信和律师工作证,在公安预审部门人员的陪同下向在押被告人调查取证。
如果律师所调查的问题与正在预审期间的刑事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律师可持调查专用介绍信和律师工作证,并拟出调查提纲,在公安部门协助下,由预审人员向在押被告人问明情况,并及时将材料转交承办律师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时,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经说服无效,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时,如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辩护。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为律师履行职务留出适当的准备时间。确定开庭日期时,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前三日送达律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如因案件复杂不能做好出庭准备的,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法院在不超过法定审限的情况下,应当延期审理。
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应为律师设立席位,律师可以带一名助手出庭记录。
第十三条 律师出庭履行职务,应严格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秩序,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应尊重和保障律师出庭时依法履行职务,听取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不应询问律师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不得随意责令律师退庭。
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词、代理词法院应当附卷。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如果当事人已委托律师,应及时通知律师阅卷,提交辩护词或代理词。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在有律师参加诉讼的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为律师列名,并将副本送达承办律师,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律师可以在上诉期限内代为上诉。
第十六条 律师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应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律师在履行职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律师在履行职务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实、情节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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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经贸厅资源[2001]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61号),对大连市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促进工业污染防治战略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进行了部署。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目标、主要内容和有关措施可供各地在推动清洁生产工作时借鉴。现转发你们,请参阅。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大政办发[2001]6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益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其核心是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双赢”的目标。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为加快“蓝天碧海”工程建设步伐,利用3年时间全面改善我市大气和海域环境质量,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为确保清洁生产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减轻污染、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两个根本转变。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永金 市长

  副组长:刘长德 常务副市长

      王承敏 常务副市长

  成 员:张继先 市经委主任

      邢良忠 市计委主任

      曲晓飞 市科委主任

      张宏安 市建委副主任

      王忠彦 市环保局局长

      谭积斌 市城建局局长

      于长敏 市公用局局长

      王辉生 市乡镇企业局局长

      阎承琦 市财政局局长

      丁永安 市国税局局长

      刘宪茹 市地税局党组书记

      孙松璞 大连海关关长

      李淑英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联系电话:3635104),毕世广为主任,梁宏君、勇长亮、韩广、鲁若愚为副主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抽调。

  三、具体目标

  (一)建立一支由企业经营者、专家与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推行清洁生产队伍。

  (二)培植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企业。

  (三)推出一批原污染严重、现治理效果明显的实施清洁生产的试点示范企业。

  (四)研究、开发和推广一批成熟有效的清洁生产技术成果。

  (五)制定实施一系列有关清洁生产的地方性政策与法规。

  (六)逐步建立起促进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有效机制。

  (七)企业清洁生产的效果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水平。

  (八)实现大连市政府制定的环保工作总目标: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自然降尘控制在15吨/(平方公里.月)以下;近海海域、大连湾、南部沿海和大窑湾海域环境质量总体控制在国家一类海水标准内。

  四、主要内容

  (一)选择具备如下条件的典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

  1.企业领导重视环保,能接受并全力支持清洁生产;

  2.企业经济效益好,产品稳定;

  3.实施清洁生产机会多、潜力大、收效快;

  4.企业员工环保意识较强,环保机构健全。

  首选的试点企业是:大连石化公司、大化集团、大钢集团、大连造船厂、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华润啤酒集团、大连盛道集团、大连锦达集团、大连冰山集团、大连大显集团、大连水泥厂、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大连海洋药业股份公司、大连华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10工厂、大连机车厂、大连特殊钢总公司、大连三洋制冷有限公司、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大连柴油机厂铸造分厂、大连大富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重点工业企业。

  (二)重点对污染重、急需治理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我市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的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占全市的80%以上,是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要削减一般废水30-40%,削减废水中COD30%左右。

  (三)借企业搬迁改造之际实施清洁生产。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在2002年前完成全部搬迁工作,并鼓励新搬迁的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和无污染产品,实现清洁生产。

  (四)培植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的典型,带动重点骨干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典型企业的示范带动下,至2003年全市20%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至2005年60%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

  (五)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举办各种类型研讨班与培训班,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清洁生产高级研讨班,研讨推行清洁生产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组织企业经理(厂长)及其他主管参加企业领导研讨班,提高其对清洁生产的认识,交流推行清洁生产的经验,研讨推行清洁生产所需要的政策及技术支持、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环保干部及环保人员参加环保人员研讨班,讨论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的区别,研讨有利于推行清洁生产的环保政策、办法及制度,将推行清洁生产放在环保工作的优先地位;组织具有从事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专门技术人员参加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培训班,并给培训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五、主要措施

  (一)支持清洁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立项,市经委、计委、科委、外经贸委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按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要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进行评估,对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项目,市经委、科委、环保局、公用局等部门要优先列为全市及行业的重点经济发展项目予以实施与推广。

  (二)给予信贷与资金支持

  要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显著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经贸委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市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世行贷款等外资的支持,环保部门在排污收费中的污染治理费中要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启动经费。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和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经市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后,税务部门予以办理减免税;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

  组建大连市清洁生产中心(设在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作为大连市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托机构,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为制定大连市清洁生产地方法规提供决策依据;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教育,为企业培训员工;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进行论证,为清洁生产办公室认证清洁生产企业提供依据;为清洁生产建立专家库和信息库,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清洁生产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和推广。

  (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全市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核工作由市清洁生产中心具体负责,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具体措施如下:

  1.对不同企业分别提出不同要求,以达到不同目的。

  (1)对老企业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实现全过程控制,使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和提高素质,将废物的产出量控制在最低水平,同时提高效益;

  (2)凡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在确定末端治理方案之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末端处理难度,降低污染治理装置的运行费用,实现企业排污稳定达标;

  (3)在企业新建工程、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等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提出最优方案,从原材料、工艺、设备、产品、污染物等诸方面进行优化,以达到预防污染的目的。

  2.将清洁生产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对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提出初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重点针对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产品等方面的方案进行详细评价,最大限度地减小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

  3.将清洁生产审核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重点排污企业和进行总量控制的企业必须要有清洁生产审计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否则不发给排污许可证。已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否则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

  4.经财政部门会审后,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清洁生产项目。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六)加大对清洁生产的宣传教有力度

  1.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企业的管理者、技术人员和工人,环保执法人员。

  2.宣传教育的方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教育;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等方法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工人进行宣传教育。

  3.宣传教育的目标:提高政府及企业管理人员推行请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实施请洁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公众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识,争取公众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支持。

  4.教育的主要内容:清洁生产的概念;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清洁生产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清洁生产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清洁生产与生产岗位工人以及公众健康的关系;成功的清洁生产事例等。同时抨击资源浪费、污染和危害环境等丑恶现象,形成有利于推动清洁生产的社会的氛围。

  (七)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清洁生产办公室、清洁生产中心将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开展国际间技术、经贸及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八)建立清洁生产奖励制度

  对积极推行请洁生产、实施技改项目、治理效果明显的企业,要树立为典型,充分发挥其模范作用。对在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清洁生产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目前,全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比较滞后,进点屠宰率不足75%,个别地区乡镇生猪屠宰不规范,甚至没有将乡镇生猪屠宰纳入管理范畴。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精神,促进各地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食肉安全,确保到今年12月底,完成全国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的专项整治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

“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的整治目标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辖域内销售的猪肉95%来自定点屠宰厂(场)和集中屠宰点。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关系到城乡居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促进畜牧、屠宰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际,采取多种乡镇进点屠宰模式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分布差异较大,为保障乡镇地区的猪肉质量安全,一些地区积极探索符合当地乡镇实际情况的生猪屠宰管理模式,效果较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一)实行统一配送。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并提倡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以及大型流通企业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肉品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场肉品销售专柜,扩大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的猪肉质量安全。

(二)设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倡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鼓励对距离城区较远但交通比较方便的乡镇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场。乡镇定点屠宰场规划选址应符合地方生猪定点屠宰和设置规划要求,具备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并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检疫检验人员。

(三)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提倡在远离城区、交通不便、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困难但村落分布比较集中的乡镇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但对屠宰工人要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自宰自检能力。

(四)建立屠工制。对于少数人口分散、居住偏远、设立生猪集中屠宰点困难且交通极不便利的乡镇,可借鉴福建经验,试行屠工制度。经过培训、具备检验能力的屠工到生猪饲养户家中屠宰。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严格设立和退出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实际需要,提出乡镇定点屠宰场设置计划,并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适合当地发展需要的集中屠宰点和屠工,要及时依法清理退出。

(二)严格运销管理制度。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同时,应建立肉品销售台账,记录肉品流向。肉品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应采取符合卫生条件的遮盖等方式,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避免再次污染。

(三)严格检验制度。乡镇定点屠宰场应建立检验制度,并由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和销售的生猪应具有农业部门检疫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或者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执法检查制度。商务部门要和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定点屠宰的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私屠滥宰,逃避检疫检验、出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四、明确责任,强化部门配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重点抓好生猪屠宰的场点设置规划,搞好生猪屠宰的现场监管,指导定点屠宰场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同时,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窝点的查处力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并责任到人。


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