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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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1〕256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中直驻哈有关企业:

  现将《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科学合理地使用好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充分调动领军人才梯队的积极性,根据《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哈人社发[2011]154号)要求,结合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是市委、市政府加强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省级、市级重点和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开展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购置科研资料、科研设备,参加学术交流、短期进修及出版科研著作等与梯队建设有关的经费支出。

  第五条 各领军人才梯队资助资金使用单位要制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加大投入,按照收到梯队建设资助资金1:1的比例,为梯队匹配资金,支持梯队建设工作。

  第六条 各领军人才梯队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要在财务等有关部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弄虚作假或将资金挪作它用的,将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各领军人才梯队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报本年度梯队建设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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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2002〕2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法制办、体改办、开发银行、农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要专门安排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科研开发和技术服务,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给予贴息”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落实。
(二)关于“适当提高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购进农产品原料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促进农产品加工和出口”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检查落实。
(三)关于“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和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问题,由农业银行负责落实。
(四)关于“安排国债资金支持技术改造,要把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问题,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落实。
(五)关于“把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问题,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六)关于“实施‘畜禽良种工程’。扩大优良种畜引进规模,在重点地区建立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完善区域封闭制度,严格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加工、运输,扩大畜产品出口。建立高效安全的饲料生产和监管体系,强化兽药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问题,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七)关于“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逐步在大中城市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问题,由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八)关于“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建立健全认证、标识和公示制度,尽快使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形成品牌”问题,由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九)关于“加快农药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淘汰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的生产”。问题,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落实。
(十)关于“对中西部地区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要适当予以安排”问题,由国家计委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各地区要认真清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纠正简单粗暴清退农民工的做法”问题,由体改办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等部门落实。
(十二)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分别承担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公益性技术工作,特别是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的测报、预防等,应有专门的机构和队伍承担,所需经费由财政供给”和“一般性技术推广工作,要依托现有乡镇科技推广机构,在国家扶持下逐步改制为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实体。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业科技推广体制的改革方案,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实施”问题,由农业
部牵头,会同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等部门落头。
(十三)关于“对大范围的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特别是口蹄疫、禽流感和蝗虫,要建立快速扑灭机制”问题,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十四)关于“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要逐步建立良种推广补贴制度,今年先在东北大豆生产基地试行”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落实。
(十五)关于“在确保在建项目及时竣工投产的同时,把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重点支持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农村沼气、农村水电、乡村道路和草场围栏等项目”问题,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十六)关于“积极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适当简化对农户贷款的业务手续,提高业务效率”问题,由人民银行负责落实和检查。
(十七)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要扩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重大农业开发项目的贷款,提高对农业的信贷投入比重”’问题,由开发银行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制定计划,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实相关任务的实施意见,已经提出实施意见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一切实加以落实。一个月之内将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实中央提出的今年农业和农村政策,涉及多个部门;除了牵头单位外,涉及的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共同商议,互相配合和支持;特别是计划、经贸、科技、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报来后,国务院办公厅要负责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铁路公安干警教育培训实施细则

铁道部


铁路公安干警教育培训实施细则

1990年9月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公安教育培训工作旨在通过全面加强全路公安系统各层次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干警政治、业务、文化、军事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铁路公安工作的需要。公安教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基础,是加强公安业务建设,提高铁路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根本途径。为切实加强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调动广大干警参加学习政治、业务、文化知识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保卫改革开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任务,根据国家教委、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公安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凡参加路内外各级、各类公安大、中专院校举办的脱产、函授、自学考试和专业证书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干警,均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 教育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突出铁道公安的特点,强调学用结合,讲求实效,重点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4条 学历教育的成人大专招收40岁以下,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龄的干警。成人中专招收35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龄的干警。经铁路局批准,从铁路职工中招录公安成人中专生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招录人民警察的规定办理。
第5条 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招收35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毕业证书,五年以上专业工龄、专业对口的干警。中专专业证书班招收35岁以上,具有初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专业工龄,专业对口的干警。
第6条 岗位培训的对象是全路在职公安干警和保卫干部。其中已获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公安专业技术工作的干警,参加继续教育,免去岗位培训。
第7条 铁路公安干警凡参加电大、函大、业大等形式学习的,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对口及国家教委的有关入学规定,经本单位教育科(办)审核后,方可送培。

第三章 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第8条 铁路公安成人学历教育统一由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和齐齐哈尔、锦州、北京、兰州、济南、郑州、南昌、成都、柳州成人中等公安学校负责实施。岗位培训按照三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副科职以上干部和少数专业技术干部的岗位培训由部公安局负责;所队长由各铁路公安局负责;所队长以下干警由各铁路公安处负责培训。各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公安处所队长以下干警(含所队长)的岗位培训,归口由中国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公安处负责培训。
继续教育由部公安局委托有关公安院校负责实施。
第9条 各单位在办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和铁道部公安局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使用部公安局组织编写或规定的教材,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10条 各种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部教育司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试考核。岗位培训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考试,培训后三个月按照《铁路公安岗位职务规范》要求进行考核。凡参加学习培训的干警,必须按标准学完规定内容,并经考试、考核合格之后,方能颁发证书。
第11条 各类毕业、专业、合格证书由办学单位填写考试成绩和考核意见,按部教育司、公安局有关文件规定:成人大专、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和普通中专毕业证书由部教育司验印;成人中专、中等教育专业证书由主管铁路局教育处(委)验印;科职以上干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部公安局验印;所队长以下干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各铁路公安局、中国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公安处验印。验印后由办学单位颁发。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12条 各铁路公安局、处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鼓励干警参加各级、各类公安大、中专院校学习,以及岗位培训对口专业的学习培训。局、处要成立相应的专职教育科(办),配备专职教育干部,组织、指导教育培训工作。
第13条 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教育、人事、组织及各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年度招生工作及对送培干警的审核和验印工作;人事、组织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干警教育培训计划,选调送培干警和对干警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教育培训中的业务教员、教材建设和对干警教育培训的业务考核工作。
第14条 在进行岗位培训的过程中,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培训基地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教师,保证办学经费,搞好后勤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
第15条 办学单位要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用人单位要从各方面支持办学单位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教育培训工作做好。
第16条 各办学单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实行军事化管理,严格组织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17条 荣获铁路局、地、市级以上机关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记三等功以上者及边疆、山区和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成人公安大、中专院校和专业证书班者,优先录取。
第18条 脱产参加公安成人大、中专院校、专业证书班、岗位培训班和各种专业短期培训学习的干警,学习期间原工资照发,岗位职务不变。各种奖金、奖励和津贴,根据干警学习期间的现实表现和学习成绩评比发放。发放办法由各公安局、处协调送培单位和教学培训单位研究确定。
第19条 干警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专业证书教育和岗位培训的成绩,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提职、晋级、使用的依据之一。对已取得学历教育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干警,享受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20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根据干部任免权限,凡干警的晋级、提职、转干均实行人事、组织与教育部门任职会签制度,未经岗位培训的,教育部门不予会签。
第21条 新录用的民警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不合格者,应视情节决定补课培训,暂缓上岗或予以辞退。上岗后还应按《铁路公安岗位职务规范》规定的岗位工龄要求,重新列入岗位培训计划。新民警的岗前培训不纳入岗位培训。
第22条 凡已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与本岗位职务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证书以及继续教育证书的干警,转换新岗位都要重新经过新的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23条 凡是公安大、中专院校(含自学、函授)毕业和取得高等专业证书、中等专业证书,并与本岗位职务专业对口的干警,免专业技术理论的培训和考试,但要进行实际技能部分培训和岗位实际的考试、考核。
第24条 凡参加过公安机关及其他大、中专院校举办的与本岗位专业对口的短期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干警,只免该专业理论的培训和考试,但要进行规定中其他专业理论的培训、考试和岗位实际考核。
第25条 参加岗位培训考试二门(含)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课、补考直至及格;三门(含)以上不及格者应重新培训,停发培训期间的奖金、岗位津贴,重培后仍有三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应调整其工作或调出公安部门。
第26条 在职干警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停发奖金、岗位津贴,不得上岗、晋级、提职、转干,调整其工作或调出公安部门。
第27条 内聘和外聘兼课教师的津贴,可按照《铁路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若干规定》和本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教师享受公安院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28条 此细则发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所发各种规定中有不符合本细则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29条 本实施细则由部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