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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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1〕1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淮北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提升我市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和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淮发〔201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淮新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在我市新设立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不应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对2011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各自承担,在县(区)新设的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引进的金融机构同时享受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淮发〔2011〕1号)文件规定的招商引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考虑金融资本的资金放大功能,对于引进金融机构的单位,按实际到位资本额的双倍,给与确认招商引资数额。

  第五条 对新设金融机构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按现行财政体制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实际支付的金额。

  第六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按照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到2倍资金量存入财政性存款,以帮助其做大做强。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参与淮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和奖励。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在淮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积极为其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及时帮助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工商、税务部门积极为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在淮新设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托、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人社、外事、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多方面便利,包括优先享受出入境“绿色通道”、就医优先安排、积极帮助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

  第九条 积极推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在信息、技术、服务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淮北与发达地区金融业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强化与发达地区金融业的紧密联系。

  第十条 统筹设立“淮北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扶持专项资金”,首期规模5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对来淮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县(区)应设立相应的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引进金融机构的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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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2000]670号

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国家经贸委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经贸委和12个综合性大型科技型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以指导和推动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建设,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为促进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尽快形成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工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利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

  依托转制后的综合性大型科技型企业,加强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长沙矿冶研究院、自动化研究院、沈阳化工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等12个综合性大型科技型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分配制度,实行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主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同时,充分利用自身的科技、人才、信息等优势,通过联合重点大型企业及行业科技力量等形式,整合科技资源,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进行联合开发,并在主要国家重点企业实现产业化,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重大科技成果,特别是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成果共享和推广的机制。在逐渐形成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推动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成为面向行业、开放式、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开发基地。

  三、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主要任务

  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应具备开发和推广本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的能力,基本掌握本行业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和国家重点建设所需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的研制开发能力。其主要任务是:

  1.围绕重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以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建设项目为依托,采取产学研结合等多种合作形式与企业(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发,重点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重大的技术瓶颈。

  2.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研究项目的投标工作,继续发挥综合优势,组织和参与跨行业的联合攻关、开发,提高技术集成能力和装备成套能力。

  3. 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加快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创新,并向本行业推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产品输出到国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4. 在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坚持公正性原则,做好标准、计量、检测等工作;发挥大型科技企业的辐射作用,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培养人才,面向社会搞好技术中介等服务。

  5. 研究行业技术发展现状、趋势,积极为政府部门制定产业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战略等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加强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的指导

  各地经贸委、各部门要正确引导转制后的科研机构按照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切实转变体制和调整功能,把科研优势转变为产业、经济优势,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要把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和进一步发展作为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发挥转制的科研机构、特别是12个转制为大型科技型企业的综合优势,为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产品结构调整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推动经济、科技体制的改革做出更大贡献。

 

主题词:经济管理 行业 技术 开发 意见 通知

抄送:中央企业工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O年七月二十日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仍保持原区间不变,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

二、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定价方式,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完善定价机制建设,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稳妥处理合同关系,保证贷款正常发放。强化财务硬约束和利率风险管理,确保内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相关制度办法要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

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四、对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