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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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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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广告的几点思考

齐澍晗


【摘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民选择旅游。与此,市场上旅游广告的良莠不齐导致了诸多的社会问题,据此,我分析了产生的原因,并建议应根据《广告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修改完善广告法律法规,明确旅游广告的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许可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的界限,并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建立规范的违法广告公众举报制度,赋予公众更广泛的诉权和违法广告的特别赔偿制度。
【关键词】:旅游广告 违法广告 诚信原则 诉权 举报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在节假日休闲放松的方式也变得多样化,旅游,也成为目前人民休闲娱乐的首选。作为旅游,被誉为“绿色工业”或“无污染工业”,可以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带动地方的经济发展,同时满足消费者放松身心的需要,是一种“双赢的产业”。可是,在目前越来越多的旅游广告在市场上的涌现,旅游广告良莠不齐,极度需要广告法和相应司法规范的调整。
在旅游广告中,违法广告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航班, 旅行广告会注明机型,但不注明起飞时间,为了省钱,就把航班安排在晚上,导致旅客第二天体力不足游兴大减。酒店也是一样,广告都会注明所住酒店的星级,同样的星级,价格差异的奥妙在于酒店的地段。不在景区或远离景区,价钱当然比较低,但游客每天往返酒店与景区的长途交通造成时间、体力的消耗非常大。 又比如饮食,其中文章很大,弄不好就有“猫腻”。 在譬如门票,不少广告声称团费包括门票,但旅游景区常常分“大票”、“小票”。“大票”只让进景区大门,“景中景”、“园中园”统统单独收费。 在景点和购物上面,也往往会在广告中暗中做些手脚,让游客防不胜防。
最近,越来越多的相关部门对旅游广告投入关注目光:在2004年春节前夕,江苏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南京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联合向消费者发布了旅游消费维权提示。在2004年北京旅游治理拿广告开刀。今年4月,为打击虚假广告桂林市开展旅游广告净化行动 。国家旅游局也在今年颁布了《2004年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另外,宁波等城市,也相应对旅游网络广告进行了整顿。
在我看来,目前旅游广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虚假信息。各种商家和地区为了种种利益的需要,往往倾向于提供给公众虚假的信息,误导公众,也造成了旅游业内的不正当竞争,
其次,含糊广告措辞。例如上面的例子,关于航班,酒店等等,往往含糊其辞,让不明就里的消费者上当。
再次,旅游社对于旅游线路的制定,只求“看上去很美”,却并不合理。尤其是某些出国旅游广告,地点过于分散。商家抓住不明缘由的消费者往往“贪多”的心理,制定看上去很美的旅游方案,吸引消费者,加之旅游局审查力度不够,这些旅游,实际上却让消费者花大量时间在景点之间的奔波。
最后是旅游社和某些旅游相关商家联合恶意欺诈。譬如在组织消费者购物方面,往往会有一些“猫腻”,联合欺诈消费者。
就其上面的几个方面,就广告法范围来说,我认为,由立法体系和执法机制得原因造成的。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效力不同的层次:一是《广告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二是《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三是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我国目前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外,有关行政部门对相应的广告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这便产生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问题,行政法规效力的问题,违法广告民事责任的问题,和执法机制的问题。在旅游广告中,由于广告的特性是广而告之,使尽可能多的人了解广告的信息,同时,旅游的开发,会对地方有较大的利益,所以相关的行政法规力度就明显不够,旅游局相关的审查也跟不上。况且,关于旅游的民事诉讼和消费者所谓的“期望得到的休闲”没有得到满足,与药品广告管理的诉讼所涉及的“人身健康权”得不到满足相比,往往分量较轻,所以,旅游广告往往没有得到重视。
更何况,《广告法》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将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确定为“发布虚假广告”,不能解决全部违法旅游广告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虚假广告与违法广告是不同的。第二,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应负连带责任的推荐者不应限于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而应包括所有单位和个人。该规定将个人推荐者排斥在责任主体之外是毫无道理的。
据此,我认为,对虚假广告的解决问题的对策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 修改完善广告法律法规,建立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其对于广告理解的涉及的范围应该是广义的“广告”范围。《广告法》权威性较高,但仅调整商业广告。《广告管理条例》比较全面,但没有明确广告的含义。所以,尤其是对地方法规的规定,应规定其对于旅游广告,不管是商业性质还是非商业性质,但凡是以直接或简介通过一定媒介宣传其关于旅游的企业、商品或者服务,均应该严格与国家《广告法》和《条例》为准,以此树立法律的权威。同时完善可诉广告的范围,即是“违法广告”,而不是“虚假广告”。
(二) 宽严适度,明确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许可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的界限。禁止性规范是指广告中不得出现之情形,如商业旅游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等。义务性规范是指广告中必须表明之情形,许可性规范是指经有关旅游部门许可才能发布广告之情形,任意性规范是指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即应不受限制之情形。在旅游广告中,应该强制规定应该写明确的某些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避免各种旅游广告良莠不齐的现象。同时,各相关行政立法应该对于相关的定义作出适当的明确解释,或者是在相关旅游合同中作出明确的定义解释,以便与在诉讼中便于举证。
(三) 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广告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要约邀请或要约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有人称之为霸王条款)。同时,在主观认识方面,广告受众可以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情况一无所知,但广告主却恰恰相反,其对广告真实情况的掌握应当是最全面、最准确、最客观的。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在立法上面对某些广告主,尤其是旅行社的广告,在订立合同之前,赋予其有相关的解释义务,必须对消费者进行详细的解释,保证其“顺利理解”各种条款。同时在诉讼中,可引用诚实信用原则非常容易地解决广告中的所谓“虚假”、“欺骗”、“误导”等问题。
(四) 建立规范的违法广告公众举报制度。这是针对与,那些并未使用或者购买相关广告服务,尤其是旅游广告的人群,他们应当有权对于那些违法广告举报。并应该积极利用媒体的功能,树立良好的机制,让群众投诉和举报违法的旅游广告得以曝光,保证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 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起诉权。由于广告是“广而告之”,所以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社会危害性大。尤其是旅游广告。我认为在违法旅游广告之诉中,不应该仅仅限于那些“期待的休闲得不到满足”的消费者,而应该扩大到那些有证据证明,该广告有违法事实的人,这也可以在法理上面解释为,违法广告在某种程度上让公众感到“愤慨”和“激动”,或者损害了公众的“身心健康”的权利进行诉讼。
(六) 建立相关的特殊赔偿制度。根据《合同法》,旅游广告的本质是一种要约邀请。基于这种要约邀请签订的合同,如果让消费者“期望落空”,或者经法院审查确有事实证明“期望落空”,应该对于相关有损害的人都予以赔偿。这有利于让商家制定旅游方案的时候多为消费者考虑,在广告发布的时候,承担更多的责任,保证旅游市场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我们要切实解决当前旅游广告存在的诸多问题,做到依法广告,这样才能让旅游业在法治的轨道上面正常运行,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良性竞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旅游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也防止了公众受到非法广告之害。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11月8日。
2.《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001年4月27日
3.《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11月8日
4.《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5.《革命法制与审判》,法国,罗伯斯比尔。
6.《多个心眼看广告》王展 人民网 2002/11/27
7.《打击虚假广告桂林市开展旅游广告净化行动》 2004-5-16 桂林之窗网站
8.《2004:北京旅游治理拿广告开刀》 商报记者:王东亮 柏忍冬 《北京现代商报》,《旅游经济周刊》
9.《春节游六大提示》 扬子晚报 金震寰 (01/16/2004 19:22)
10.《宁波整顿旅游网络广告》 中国旅游报
11.《外出旅游五种情形应对》 华商报
12.《湖南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商报记者 刘星良 华商报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制定下发的《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执行以来,对于促进信用社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减少贷款风险,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有些条文需要修订。经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制订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贯彻执行。
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信用合作联社(包括营业部)、信用社及其所属机构网点(以下均简称为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
第三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四条 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
核销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
一、由信用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应核销的贷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及借款人使用情况,造成呆帐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等),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联社审批后处理。
二、由县联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上报县联社,由县联社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主管人员按第四条规定进行逐笔审核认定后,再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补报有关证明材料。信用社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呆帐核销通知进行帐务处理。
三、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呆帐核销的程序。年初由县联社按辖内信用社放款余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全县(市)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并依据各社当年拟核销呆帐贷款额和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
年度中间,信用社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有关说明材料上报联社。联社审查认定后,在批复准许核销的同时下拨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帐核销。
以上三种认定核销程序,前两种由各县联社根据信用社管理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在县辖范围内执行,第三种经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无论采用何种核销程序,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县联社以书面报告(附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各级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单位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逐笔会审,据此写出报告,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核算手续。
信用社根据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

在核销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并永久保存。
第八条 核销后的贷款呆帐管理和帐务处理。
信用社对核销后的贷款呆帐应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对已核销的贷款呆帐,仍应继续组织催收,并可按收回金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具体计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同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收回额的大小确定,原则上额大的比例要小,额小的比例可适当大些;内部职工收回的比例要小,外部门和社员协助收回的比例可适当大些,但最高不得超过收回金额的10%。提取的劳务费,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帐,再作分配。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帐务处理:按照收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同时,应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
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信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呆帐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税务机关、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内部掌握执行,对外不宣传,贷款呆帐核销不公布,不退原始借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同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有关会计分录
一、信用社根据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办理转帐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有关贷款科目××
单位或××户
(或××催收贷款科目
××户;
××逾期贷款科目
××户。)
同时,借: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
二、收回已核销呆帐的会计分录:
借:××催收贷款科目
××户
贷:贷款呆帐准备金
贷:其他应付款一收回旧贷劳费户
借:现金或××存款
贷:××催收贷款科目
××户
同时,贷: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
三、采用县联社统一核销程序的会计分录
(一)信用社根据县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上划联社:
上划时: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
(或4631县辖往来)
收到县联社下划呆帐准备金时会计分录相反。
(二)县联社收到时: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
项(或4631县辖往来)
贷:1291贷款呆帐准备
县联社下划时会计分录相反。
(三)信用社实际核销贷款呆帐时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催收××贷款
——呆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