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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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 〔201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44号),进一步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强化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我部将组织开展以放射诊疗防护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

—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44号),开展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防护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意识,落实责任,切实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针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完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及时发现放射诊疗安全防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放射诊疗工作,提高放射诊疗工作质量,推进《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工作内容
(一)检查范围。
以放射治疗防护为重点,对所有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主要为使用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远距离治疗机、伽玛刀、X刀、后装治疗机、质子治疗等设备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和开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的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情况和卫生防护工作情况等(详见附表1)。

1.《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持证情况;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治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与审查情况,放射治疗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3.模拟定位机、放疗计划系统和放疗剂量仪等放射治疗质量控制设备的配置情况;

4.制订和执行放射治疗质量保证管理制度情况;

5.专职医学物理人员配备情况;

6.对放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7.放疗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和放疗设备安全联锁有效情况;

8.开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工作的防护质量保证情况。

四、组织管理

卫生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放射诊疗防护专项检查工作,制订督导检查方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项检查方案组织本辖区内的检查工作;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治疗设备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在本年度内已开展检测的需提供检测报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的安全防护与质量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其进行整改。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10-12月)为动员部署及医疗机构自查阶段。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根据方案的要求,对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2011年1-2月)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阶段。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于2011年2月底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及汇总表(附表2、附表3)报我部。

第三阶段(2011年3月)为卫生部抽查阶段。卫生部组成督导组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医管和监督部门要紧紧围绕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还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问题,实现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三)落实责任,做好自查工作。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放射诊疗安全防护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提高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水平,降低风险,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与安全防护管理机制。

(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未落实安全防护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医疗机构,应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艰巨而复杂,应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通过专项检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建立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表:1.放射诊疗安全防护检查表.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jdj/cmsrsdocument/doc10272.doc
2.放射诊疗设备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jdj/cmsrsdocument/doc10273.doc
3.医疗机构检查及查处情况汇总表.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jdj/cmsrsdocument/doc1027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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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的住房,或直接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与市建规委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其它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城区民政部门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房改、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属政府投资兴建和收购、社会捐赠方式的廉租住房,由市建规委统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聚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参照有关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四)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城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市建规委在接到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改办。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其家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六)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市建规委备案,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取消登记。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对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1.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4.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5.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第十四条 防城港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市建规委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建规委将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三)市建规委通过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支付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再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四)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批准当月发放办法是:通知单在15日以前发放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发放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市建规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建规委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建规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规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上思县的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精[2004]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加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的重要性

  社区是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落脚点,社区的环境对未成年人生活习惯的养成和道德情操的培养,乃至个人品质、思想抱负、社会责任感的形成,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是基础。目前,社区内拥有的各种小型文化、教育、体育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不少喜闻乐见的服务,但还远不适应当前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是社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作为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城市社区建设的民政部门,在加强社区未成年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责任。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的高度,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规划为龙头,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切实把加强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积极支持的原则,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力争在三至五年时间内,使全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较大的改观,使管理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严格规划管理,切实加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

  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包括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为搞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建设部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04]167号),提出大城市要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重点建设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一是各地要加大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力度,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县城关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审批中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用地。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城市规划时,要把是否按国家标准配置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审查规划的重要内容。

  二是各地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必须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200—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40—6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也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对未配套规划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三、部门密切配合,把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社区未成年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事关居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基层的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积极配合,狠抓落实。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建设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小区规划,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实施情况,对未按规划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严把工序验收关和工程竣工验收关,不合格的工程决不允许交付使用。确保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的施工质量。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建成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权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为保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使用安全,要建立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安全责任制。对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对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发挥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综合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