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25:40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打捞局、救助局、救助飞行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基层、基础)建设,扎实深入开展救捞安全各项工作,促进救捞系统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部救捞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为期三年的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活动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细化活动工作计划推进表,并于9月16日前上报部救捞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救捞系统安全工作“双基”(基层、基础)建设,扎实深入开展救捞安全各项工作,促进救捞系统安全形势的稳定,部救捞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为期三年的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0〕301号)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以“四大安全”为主线,以加强基础和基层建设为重点,以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抓手,全面加强和改进救捞安全各项工作,努力推动救捞事业的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活动主题

“强化基层、筑牢基础,规范管理、安全发展”。

三、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使救捞系统安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全体救捞职工的安全意识得到明显加强,影响救捞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得到有效解决,逐步形成具有救捞特色的安全文化,确保救捞系统安全形势稳定,实现救捞事业的安全发展。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略)

(二)工作小组。(略)

(三)工作小组办公室。(略)

五、主要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双基”建设的关键内容,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根本前提。各单位要按照“部局监督指导、各单位具体负责、职工全面参与”的救捞安全工作原则,全面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安全责任制体系;要强化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明确职工的具体岗位工作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加强管理,细化责任;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制度,及时调整和补充安委会组织机构,制订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明确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充分发挥其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核心领导作用。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专家库,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规则》,调整和充实救捞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名单,发挥各类专家在安全监督和应急救援方面的特殊作用,整合理顺目前各种安全专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使其成为各级安委会的重要智囊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救捞系统安委会、所属各单位安委会、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督察员”的四级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双基”建设的基本内容,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一是针对内部的安全规章制度。各单位要梳理现有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废除不合时宜的规定,制订计划,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要将现有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组织学习宣贯,抓好制度落实,真人开展制度落实活动;二是着重抓好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打捞单位要持续改进和完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外部好的做法,结合打捞工作性质和业务拓展,不断探索和推行符合自身实际的其他先进安全管理体系如HSE、ISO系列等;救助船舶单位要继续抓好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完善内部审核机制,同时部局鼓励有关单位主动接受外部的审核,促进体系的有效运行,不断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救助飞行单位要按照民航的有关要求,抓紧制订符合自身实际和救助飞行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运行和完善,确保飞行安全。三是针对安全各项操作规程和手册。要督促职工严格按章操作,熟悉并遵守操作规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教育培训职工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安全预防预控能力。

加强安全的预防预控是“双基”建设的关键内容,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是重视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挂靠在本单位的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涉及安全工作的各项风险管理与评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可挂靠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风险的管理和评估工作,不断完善安全预防体系的建设。二是进一步完善救捞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部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重视安全预防预控工作,总结内部好经验和好做法,借鉴外部先进的工作模式,逐步建立符合救捞行业特点的分级安全预防预控体系。各打捞局要坚持和完善重大打捞工程和施工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各救助局和救助飞行队要建立救助训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在此基础上,探索和试行符合应急救助特点的救助作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三是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风险源的认定和标识,采取切实有效、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形成具有救捞特色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现安全“可控、能控、在控”的目标,促进安全管理从被动防范向主动预防的转变。各单位要将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强化安全监管和开展年度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是“双基”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督察制度。各船舶、飞机、工地和作业场所要按照要求,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对基层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每年至少组织开三次全面督查活动,实践中还要创新督察方式,采取抽查、飞行检查、互查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安全的检查力度。二是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直通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部局提出的安全工作“直通车”报告制度,制定细化本单位的相关细则,从制度层面鼓励职工积极报告安全隐患和险情,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系统内部营造无惩罚的安全文化氛围。三是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的“挂牌督办、整改销号”的机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数据库,实行动态跟踪,及时做好隐患的整改反馈和闭环处理,注重岸基支持和服务,建立健全隐患的“挂牌督办、整改销号”机制。

(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是“双基”建设的主要方式,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是突出特色。各单位要以“四大安全”为主线,通过现场、网络、平面媒体、画报等方式,借助“四大安全”系列宣教片和有关书籍,深入开展特色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二是创新方式。各单位要开拓思路、创新思维,结合救捞实际,突破传统模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切实做到安全教育入脑、入心,真正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要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分重点、有步骤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轮训,对各级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以及业务骨干人员要定期培训,还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适任上岗。三是注重效果。要建立教育培训的后评估制度,注意收集和认真评估职工的反馈意见,及时改进和完善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做到因人施教,切实提高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效果,努力促进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安全技能的提升。

(六)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是“双基”建设的内在需求,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是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救助、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注重安全资金、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保证安全救助和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更新,为救捞安全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二是抓紧将安全投入纳入本单位的“十二五”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全面规划,并适情制订本单位有关安全投入的规章,从制度层面保障安全资金和科技设备及时到位,确保救助和生产安全。各单位部局将把各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核。三是要积极改善一线职工的作业环境,加大对作业条件较差的区域的投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同时,还要设置专项资金,对发现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七)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是“双基”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一是牢固树立理解职工、尊重职工、依靠职工的工作理念,特别是要关心爱护一线职工,增强他们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到安全工作的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二是大力推行“二员二岗三类四长”的基层安全工作管理模式,即抓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安全督察员队伍以及基层安全管理岗位和关键操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关注安全意识差的人员、发生过事故的责任人以及有过“三违”记录的人员;积极发挥机长、船长、处长和班组长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作用。三是把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职工的安全综合素质作为一项常态工作,长期抓紧、抓好、抓实,并将其纳入安全管理考核指标之中。

(八)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是“双基”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实行专兼结合的救捞安全监管队伍模式,即各级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安全督察员组成的救捞安全管理队伍。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部门建设,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专职队伍的综合素质,发挥其在安全监管方面的关键作用。二是要重视和完善安全督察员制度。安全督察员是救捞安全管理队伍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也是发挥现场督察,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必要手段,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督察员队伍的建设,按照部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督察员制度。三是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轮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部局每年举办一期安全管理专题培训班,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举办相关的培训班和讲座,或到选派到外部进行培训。各单位还要结合救捞“四大安全”特点,在船舶、飞机、潜水等领域重点培养复合型和专业性的安全管理人才。

(九)救捞安全文化建设。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软实力是“双基”建设的努力方向,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追求目标。一是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加大救捞特色的安全理念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制度文化和安全环境文化建设,形成具有救捞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提升行业的安全软实力。二是不断丰富和完善救捞“四大安全”的内涵和外延,编写救捞“四大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制作有关救捞“四大安全”的宣传教育光盘,宣传和教育职工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扎实做好救捞“四大安全”,努力推动救捞的科学发展。三是宣传和弘扬无惩罚的安全文化理念,从理念、制度、人员、环境等方面,全面提升救捞的安全软实力,促进救捞安全管理从制度管理向文化管理的转变,实现救捞的长治久安。

(十)安全考核与责任追究。

加大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是“双基”建设的配套措施,是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必要手段。一是要科学制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量化各项控制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对于关键岗位和一线主要人员要实行安全承诺制度,做到人人签订安全承诺书。二是制订安全管理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各单位要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考核和奖罚办法,部局每年对各单位实施安全考核,确定先进、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评选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集体,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三是坚持安全管理的“一票否决”原则。各单位要认真遵守部局关于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实施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制,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切实做到安全工作奖罚分明,“一票否决”。

六、进度安排

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从2010年9月开始至2013年12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细化方案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9月1日—9月15日)。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细化活动计划推进表、明确年度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目标任务,并于9月16日前将本单位的计划推进表上报救捞系统安委办,各飞行队同时抄报部局飞行调度中心。各单位在此期间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确保广大干部职工了解掌握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的目标、内容和任务。

(二)组织实施落实任务阶段(2010年9月16日—2013年6月30日)。各单位按照活动方案及计划推进表,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完成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方案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部局将组织兄弟单位进行相互交流学习和检查,并按照时间节点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性抽查和专项督查,督察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管理考核指标。同时,在每年的救捞系统年中安全工作会议上,部局将对全系统各单位开展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

(三)总结评估和整改阶段(2013年7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各单位对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13年8月1日前报救捞系统安委办。部局将组织对各单位开展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并召开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总结会议,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同时责成没有通过考评的单位继续整改。

七、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救捞长远发展的高度,把此次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作为关系救捞“十二五”期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将落实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纳入各单位每年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摆到突出位置,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救捞安全工作“双基”活动总体方案,按照各单位活动计划推进表,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职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今后三年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从而建立健全救捞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细化活动方案,精心组织部署。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活动计划推进表。活动期间,各单位要按照形式与内容并重、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以基层和基础为重点,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硬件建设,一手抓软件建设),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深入扎实地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软实力。

(三)强化监督考核,务求取得实效。按照“双基”建设进度安排,各单位要加强自查和对下属二级单位的督促检查、指导,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活动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要采取各种举措,督促其改进工作、加快整改进度,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导、帮助提高,要结合组织安全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查的情况。为确保“双基”建设取得实效,部局将把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纳入年度安全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提出量化标准和要求,年终实行考核奖惩,确保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将“双基”建设活动与系统工会正在开展关于救捞系统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合理化建议的活动相结合,发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良好氛围。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声势。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双基”工作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提高干部职工对“双基”建设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提升履职履责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将“双基”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广泛宣传,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部局,部局将通过救捞安全工作月刊和网站专栏跟踪报道各单位活动开展的有关情况。

(五)突破重点难点,推动全局工作。各单位安委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针对重点、难点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解决难点、突破重点、带动全局。同时,要善于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经验,进一步促进本单位“双基”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

(六)及时报送信息,确保联系畅通。活动期间,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及联系沟通,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各相关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对本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书面上报部局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每一重要时段结束时要有阶段性总结;当年年底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救捞安全工作“双基”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好做法和好经验进行认真提炼,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部局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以下简称《名录》)。该《名录》业经2002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学会应当根据《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设置学科专业组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二OO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


内科
呼吸内科专业
消化内科专业
心血管内科专业
神经内科专业
肾病学专业
血液内科专业
外科
普通外科专业
神经外科专业
泌尿外科专业
心胸外科专业
骨科专业
妇产科
妇科专业
产科专业
计划生育专业
儿科
小儿外科
眼科
耳鼻咽喉科
口腔科
口腔内科专业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口腔正畸专业
口腔修复专业
皮肤科
皮肤病专业
性传播疾病专业
医疗美容科
精神科
传染科
肿瘤科
急诊医学科
康复医学科
麻醉科
医学检验科
病理科
医学影像科
药学
护理
中医科
中医内科专业
中医外科专业
中医妇产科专业
中医儿科专业
中医骨伤科专业
中医肛肠科专业
中医眼科专业
中医耳鼻喉科专业
中医皮肤科专业
中医针灸科专业
中医推拿(按摩)科专业
民族医学科
蒙医科专业
藏医科专业
维吾尔医科专业
傣医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科
中西医结合内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妇产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眼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耳鼻喉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传染科专业
中药学
法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九条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第十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五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十七条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八条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且安全记录良好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三节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者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的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且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五条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特免证明。
  第三十一条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特免证明。
  第三十二条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一)申请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五条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章 承认签证

  第三十六条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第三十七条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签发承认签证的依据,对于评价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三十七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条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六章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二)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三)违反航行规则的;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第四十五条按照第四十四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四十六条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
  第五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五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二)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三)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四)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五)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六)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七)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八)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九)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十一)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十二)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
  第六十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第六十一条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同时废止。





--------------------------------------------------------------------------------


表注:
  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2.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4.接受航海类教育和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
  (1)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或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2)接受全日制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8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3)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4)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
  5.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文档附件:

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rar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jiaotongbuling/201201/t20120119_11872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