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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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金库。财政部门在政府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类下增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五个款级科目;相应在“基金预算支出”类下增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和“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五个款级科目。各级人民银行金库在报表中相应增设上述科目。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工作中发生的技术差错等,应开具“更正通知书”,人民银行金库根据“更正通知书”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更正。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实行共同监管,并按基金险种分户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收财政部门从人民银行金库划转的社会保险费、调剂资金、滞纳金;
  (二)上解、接收社会保险省级调剂金收入;
  (三)划拨办理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资金,接收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到期兑付资金利息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四)接收职工异动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六)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七)接收其它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收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暂存社会保险支付周转金;
  (三)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及职工异动而转出的社会保险金;
  (五)支付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入库、拨付的具体程序:
  (一)国有商业银行应于当日或次日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包括现金缴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金库。
  (二)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将已入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与单位和个人缴费资料一并移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汇总情况(包括分险种、分级次缴费小计数额)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办理好资料传递的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通用缴款书第五联和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情况,登记社会保险费收入及职工个人帐户。
  (三)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缴入人民银行金库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省级调剂金收入)全部划转到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月底原则上不留余额。财政部门将人民银行金库划入财政专户的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印章后,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定期存单和国家债券由财政部门负责保管,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定期通报资金数额和利息等有关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次月用款申请(包括次月所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享受人数和标准,当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及基金支出户的结存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30日前足额将次月应支付的社会保险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六)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终了时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入库情况予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年度征缴入库、欠缴、补缴历年拖欠等情况汇总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终清算和准确登记职工个人帐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社会保险基金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应存入不少于1个月的支付周转金。条件较差、资金不足的地方,应暂存1个月的支付周转金。其余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周转金不得转存银行定期存款。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方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存款按同期单位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和购买国家债券所得收益全部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应按月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规定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数字,转移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安排使用(包括调剂、占用、挪用等)社会保险基金,或不按规定将基金划入专户或结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不得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和作法,应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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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2012〕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人民法院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权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全面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监控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处置得当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2.工作原则。要坚持围绕中心,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人民法院的执法办案工作紧密结合,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到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要坚持法院特色,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院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要坚持系统治理,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工作,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要坚持改革创新,尊重基层法院和广大干警的首创精神,勇于实践,探索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要坚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特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3.工作目标。要以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为重点,全面构建覆盖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内设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并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确保防控机制结构合理并运行顺畅,相关制度配套完善并执行有力,预防腐败成效明显并不断提高。

二、工作步骤

4.摸清职权底数。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对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的各类职权进行分项梳理,编制职权目录,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权名称、主要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等,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每一项职权,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优化运行流程,明确办理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监督方式等,实现权力运行公开化、岗位职责明确化、工作流程标准化。

5.排查廉政风险。要通过自我查找、群众评议、专家建议、领导提示、案例分析、组织审定等方式,重点查找各部门、各岗位在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外部环境以及干警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在权力行使方面,要重点查找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运行程序不规范和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可能造成权力滥用的风险;在制度机制方面,要重点查找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权力失控的风险;在外部环境方面,要重点查找由于利益诱惑、人情干扰以及其他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风险;在干警思想道德方面,要重点查找由于理想信念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扎实和职业道德不牢固,可能诱发行为失范的风险。

6.评定风险等级。要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及其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评定风险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7.制定防控措施。要根据法律法规、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和廉政要求,对查找出来的廉政风险,制定具体管用、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并绘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示意图。属于权力行使方面的,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程序规定,探索分权、控权的有效办法,规范权力行使;属于制度机制方面的,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抓好已有制度的落实;属于外部环境方面的,要通过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全面加强内外监督,努力构建抵御外部干扰的“隔离墙”;属于干警思想道德方面的,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干警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洁司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8.实施预警处置。要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审判监督、案件评查、信访接待、舆情分析等工作,全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综合运用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进行及时处置。

9.坚持动态管理。要结合社会发展、法律调整、职能变化以及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及时对廉政风险内容、等级和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实效。

三、工作要求

1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与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及内设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要主动承担起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任务,积极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

11.确保全员参与。各级人民法院要动员全体干警广泛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构建活动,切实做到不留死角,同时要将查找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的过程作为每个部门、每位干警自我教育、自我警示并加强自我约束的过程,促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广大干警抵御干扰、拒腐防变和公正司法的能力。

12.突出防控重点。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全面防控廉政风险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法院领导干部、审判执行岗位及人、财、物管理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要重点加强对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发回重审、再审改判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在民商事和行政审判活动中要重点加强对立案审查、财产保全、调解和解、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上级提审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在执行活动中要重点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及执行财产分割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在人事行政管理活动中要加强对干部任用、资产管理、财务报销、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环节的风险防控。

13.完善制度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针对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全面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治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同时要对人民法院的各项职权进行科学配置,建立健全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审判裁决权、裁判执行权、办案监督权、干部任用权、资金管理权等重要职权的正确行使,严防权力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

14.加强科技防控。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融入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流程之中,建立健全对权力运行进行实时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做到权力运行网上公开、权力行使网上监控、廉政风险网上预警、举报投诉网上受理,不断提高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15.务求取得实效。各级人民法院要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实效。要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情况纳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考核之中,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要以年度为周期,采取自我检查、上级抽查、社会评议等方式,定期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成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双方林业科技交流和合作的备忘录

中国林业部 芬兰农林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双方林业科技交流和合作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7日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以下简称中方)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简称芬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双方林业科技交流和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合作的范围:林木育种,森林规划和调查,森林更新,营林机械的研究,沼泽地林业,森林生态与环境,森林动物与植物,森林经营,采伐与运输工艺,林产品,讨论合作生产林业机械的可能性,双方同意的其他方面。

  第二条 双方采用下列合作方式:
  一、派遣考察组进行互访
  二、交流进修学者与访问学者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四、组织双方感兴趣的技术讨论会和展览会
  五、交换种子、苗木和情报资料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联系和协调合作计划的执行,双方同意各自建立一个工作组。双方同意各自尽快地任命一名工作组主席。
  双方每两年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一次工作组会议,以便制订合作计划。在工作组会议后,也可通过交换信件、电报或委托双方使馆交换意见制订林业科学技术合作补充计划。

  第四条 双方互派人员在对方考察、工作、进修期间的生活费用应按互惠原则处理,费用支付原则如下:
  派遣方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承担其在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
  交换种苗、资料,承担方负责邮寄至接受方指定的单位,其费用由承担方负责。

  第五条 双方的工作语言为中文、芬兰文和英文。
  中方负责为双方互派人员配备翻译。中方的翻译在芬兰逗留期间的费用按照本备忘录第四条执行。芬兰人员在中国所需翻译费用由中方负担。
  翻译的人数不列入科技合作计划。

  第六条 双方同意第一次会议将于一九八一年上半年在芬兰举行,以制订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二年林业科学和技术合作计划。
  双方同意优先安排的项目是:(1)苗木生产和种植;(2)采运工艺;(3)森林规划和调查。

  第七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一年,并按第七条规定的期限依此法顺延。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0年十月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用英文写成,每方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芬兰共和国
  林 业 部 代 表              农林部代表
    刘 永 良               P·W·约基宁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