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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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对现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和修改了部分规章,其他需要修改的规章,我部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7/001e3741a2cc0ec6b31301.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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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使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高政务督查的效率和质量,使政务督查更好地服务政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1997〕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浙政办〔1997〕19号)的要求和《衢州市党委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督查工作目的
  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抓落实是政务督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抓落实贯穿于政务督查的全过程,在落实中抓督查,以督查促落实。
  二、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认真扎实地抓好各项督查事项的落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分级办理原则。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根据督查工作实际,注意方法和策略,做到六个结合:
  (一)督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
  (二)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
  (三)催报检查与分析核实相结合;
  (四)督查与实施电子政务相结合;
  (五)督查与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
  (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四、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法定职能的履行情况;
  (七)市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市政府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制度的实施情况;
  (九)"市长信箱"群众来信的办理情况;
  (十)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五、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提出。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督查事项的形式包括:1、通过召开会议、发布文件,提出督查事项;2、根据领导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等书面通知,提出督查事项;3、通过电话及其它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督查事项。对有2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主办单位。
  (二)督查事项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高度重视,建立责任制,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认真及时办理,按时、按要求报告或反馈办理结果,做到"有交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对重大督查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和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以免延误办理。
  (三)督查事项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政府办公室要进行跟踪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查,以确保按时、按要求全面落实到位。对未按时限回复或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要求需进一步办理的,要进行跟踪督办。
  (四)督查事项反馈。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按时反馈办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或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报告、反馈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室(注明由本督查事项交办处室收)。办理结果报告或反馈必须以各县(市、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名义,不能以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
  (五)督查结果审核报结。为确保督查质量和办理效果,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后,市政府办公室要进行审查、分析评估,符合要求的,及时以市政府文件或《督查专报》上报、《政务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或以《督查情况反馈》、《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等形式向有关领导反馈报结;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重新办理。
  (六)督查资料立卷归档。建立和健全督查文书管理制度,督查工作形成的材料要按公文处理规定立卷归档。
  六、政务督查工作组织和领导
  (一)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内设置市政府督查室(副县级),具体承担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职能。各县(市、区)政府的督查工作机构,原则上在政府办公室内设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置,对外统一称本级政府督查室。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部门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职级相应高配;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处室,确定科级专(兼)职人员承担政务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建立专门督查工作机构。对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同志要作为单位业务骨干进行重点培养。
  (三)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努力选配政治素质好、文字功底较扎实、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些资历较深、有一定威信、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同志,担任兼职督查员。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为政务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明确督查机构必要的组织协调职能,赋予其必要的工作手段,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五)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考核,将政务督查工作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目标,并与奖金分配挂钩。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政务督查实施细则。

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7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通海县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杞麓湖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通海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三条 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扩大湖容量,增加蓄水量,防治污染,增强湖泊功能。
第四条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7. 6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94. 25米。
杞麓湖水质的保护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执行。
第五条 杞麓湖水域及湖堤外坡脚线以内的湖岸为杞麓湖管理范围。湖堤外坡脚线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勘定,并设立界标。
杞麓湖集水区为保护范围。
在杞麓湖的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保护治理杞麓湖的资金,除收取应缴纳的资源费外,地方财政要列入预算,拨出专款,给予扶持。
第七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杞麓湖的主管部门。杞麓湖管理机构,归口通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按照杞麓湖最高蓄水位及最低运行水位的规定执行水量调度计划,管理落水洞泄洪闸;完成年度清淤计划;
(四)办理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确定封湖禁渔期;办理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行使水政、渔政的行政处罚权,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和渔业秩序;
(六)办理通海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杞麓湖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通海县公安局杞麓湖水上派出所负责杞麓湖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九条 通海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沿湖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杞麓湖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条 杞麓湖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通海县人民政府会同玉溪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通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制定杞麓湖水量调度计划和清淤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杞麓湖管理机构负责营造杞麓湖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
通海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加强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的森林管理。通海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宜林荒山应统一规划,组织造林绿化。
第十三条 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原已建成的项目造成杞麓湖水质污染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对造成杞麓湖水质污染的城市生活污水,由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杞麓湖管理范围内兴建污染水质及缩小湖面的一切设施。
禁止向注入杞麓湖的河道和杞麓湖水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铅、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物质向水域排放,倾倒或埋入湖滩地下。
第十五条 禁止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的面山开山炸石、取沙、取土。确需取石、取沙、取土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范围内开采。开采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禁止在杞麓湖水域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面的行为。
禁止网箱养殖、围栏养殖,禁止无证垂钓。
禁止在杞麓湖水域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禁止用小丝笼和破坏渔类资源的其它渔具捕鱼。
第十七条 禁止在杞麓湖水域使用燃油机动船捕鱼、旅游、航运。管理、科研需要使用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直接从杞麓湖取水的,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安装机械取水设施的,应在进水口修筑拦鱼装置。
第十九条 在杞麓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申请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时限、渔具、网具和取水标准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 在鱼类产卵季节实行封湖禁渔,封湖禁渔日期由杞麓湖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杞麓湖引进、推广水生动植物,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保护集水区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在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维护杞麓湖治安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的,除分别没收养殖、垂钓工具、燃油机动船及水产品外,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抗拒、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