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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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五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5月8日

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管理,促进门(楼)牌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城乡管理一体化水平,适应城乡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申报、编列、制作、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门牌分大门牌和小门牌两种。楼牌是指标示编号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门(楼)牌管理工作。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门(楼)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的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楼)牌设置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一)门牌蓝底白字。规格1门牌:60×40厘米;规格2门牌:40×30厘米;规格3门牌:30×20厘米;规格4门牌:18×12厘米;

(二)楼牌蓝底白字,左边书写名称部分,右边书写楼号部分。规格为90×50厘米。

第六条 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为下列合法建筑物编制门(楼)牌:

(一)居民住宅楼宇,设置楼牌;

(二)临街道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型市场、大型商场、大型住宅小区出入口,使用规格1门牌;若因钉装门牌的位置不适合安装规格1门牌的,则使用规格2门牌;

(三)国道、省道和市区、城镇主要道路(路宽30米以上)的临街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使用规格2门牌;

(四)宽30米以下道路的临街商铺、商住楼等使用规格3门牌;

(五)商铺卡位和内街内巷的别墅、私人房屋等居民住宅使用规格4门牌。

第七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建筑物地面以上首层完工且门口、楼梯位置确定30日内,凭下列资料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

(一)建筑物由单位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建筑物的命名、更名须地名管理部门审批的,还须出具地名管理部门关于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审批文件及复印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商品住宅的门(楼)牌号由开发单位(商)统一申请。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门(楼)牌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门(楼)牌号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门(楼)牌损坏、丢失、被盗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十条 门(楼)牌号编制坚持“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方便查找,便于管理,预留空号,规范统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选号、跳号,禁止乱编“吉利号”;

(二)门牌编号必须使用政府审批确定的街、路、巷的标准名称,禁用错别字或乱造简化字,门牌号、幢(栋、楼、座)、楼层、房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一个院落(花园、小区等)只设置一个门牌编号。一院多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为正门,其余为旁门或后门,正门编制门牌;

(四)街、路、巷两侧均有门户的,按一侧编单号,另一侧编双号的原则编排;仅一侧有门户的,则只编单号或双号;

(五)对已规划的空地按规划预留空号;未规划的空地,按10米距间留一个号;

(六)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防空设施?穴不包括地下停车场?雪,有出入门的,应设置门牌;

(七)违章建筑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用途的,不予编门牌号。

第十一条 新建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按街、路、巷的走向编制门牌号码,具体编制要求是:

(一)街、路、巷为东西走向的,门牌的编号由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街、路、巷为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街、路、巷为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西北侧编单号,东南侧编双号;

(四)街、路、巷为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西南侧编单号,东北侧编双号;

(五)街、路、巷不贯通的,可不分走向,一律由入口向里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十二条 临道路的商住楼楼下商店的编号,以住宅区或楼为单位采用两级编码;如:标准地名××号×××卡(商铺)。

第十三条 单元式楼房以楼为单位编列楼内各套房间的房号:

(一)各楼层号必须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二)住宅楼房号的编列应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的顺序进行;

(三)楼内各套房间应分层编列房号,九层以下的楼房,房号采用三位数,第一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二、三位数代表户号,如101、102……十层以上的楼房,房号采用四位数,第一、二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三、四位数代表户号,如1001、1002……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复式楼房编号,将叠加楼层合为一层,按单元式楼房编列方法编号。

第十五条 住宅区内的居民楼,应从东北方向按S型的顺序编排楼号。住宅区地形较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排。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重新编制门牌:

(一)因旧城区改造或城市建设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二)因道路扩建、改建,道路名称经民政部门批准变更,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三)门(楼)牌重编、单双号混编的;

(四)建筑物不临街、路、巷却以街、路、巷名称编门牌号的。

公安机关重新编列门(楼)牌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新门(楼)牌更换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

第十七条 门(楼)牌制作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1999)国家标准,由市公安局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门(楼)牌应按下列要求安装:

(一)大门牌安装在大门左侧墙上(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2米;

(二)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米。门框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左侧墙上,门牌右沿紧靠门框边;

(三)一幢楼房安装两块楼牌,楼牌一般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在2-3层之间,楼牌下沿距地面7米。

第十九条 门(楼)牌制作工本费由使用者支付。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门牌的制作工本费全免,此部分费用由县区公安部门作出预算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门(楼)牌制作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门(楼)牌制作及安装单位由公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定。

第二十二条 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新命名、更名的街、路、巷等标准地名的批复文件及资料传输给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门(楼)牌管理制度和台账;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晰、完整。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钉挂门(楼)牌;

(二)自行编号或自行制作门(楼)牌;

(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楼)牌;

(四)改号、销号,拆除或故意毁坏门(楼)牌;

(五)损坏门(楼)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必须在门面装修施工结束时,按规定重新钉挂门(楼)牌。

第二十六条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或擅自移动、涂改、沾污、遮挡、损毁门(楼)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盗窃、破坏门(楼)牌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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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苏建科(2006)36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我厅科研设计处。

                                江苏省建设厅
                               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发布和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审定、批准发布和实施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审查、发行、解释等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具体实施。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织研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展规划纲要,并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编制单位的申报分年度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和专项支出预算。列入计划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填写《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表》。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经费用于编制(修订)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应当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包括: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等通用技术要求;

  (二)地方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地方专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地方性工程建设信息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五)地方性工程建设推广“四新”成果的技术要求;

  (六)需要统一的其它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第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工程建设标准站以合同方式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修订)计划项目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或修订。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编制的内容、进度、费用、技术质量等要求。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单位应组成标准编制(修订)组,安排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编制(修订)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当为标准编制(修订)提供技术资料和基础条件。

  第十条 编制(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地方自然条件,积极采用建设“四新”成果,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第十一条 编制(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以实践经验和科技发展成果为依据,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到协商一致。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采用的“四新”成果应当经过鉴定和实际应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用专利技术应当获得专利权人许可。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般应经过编写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

  编写大纲应包括标准的编写依据、编写原则、编写提纲、编写计划、相关标准目录。编写大纲应组织相关各方讨论后确定。

  征求意见稿应包括标准全文及条文说明、编写说明、重要事项相关技术资料(鉴定证书、计算书、论证意见等)。

  送审稿应包括标准全文及条文说明、重要事项相关技术资料、征求意见汇总说明等。

  报批稿应包括标准全文及条文说明、审查报批表。

  第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批准发布时应明确实施时间。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可以作为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的控制性技术标准。

  (二)地方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

  (三)工程建设地方专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标准。

  (四)地方性工程建设信息技术、管理技术标准。

  (五)地方性工程建设推广“四新”成果技术标准。

  (六)需要统一的其它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可以作为强制性条文。

  第十五条 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按规定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0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发展的趋势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专款专用。

  第二条 重点项目应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特别是:

  1.学科布局中关键问题及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学科前沿;

  2.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和带动作用的研究领域;

  3.能充分发挥我国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研究领域。

  第三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来源于:

  1.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

  2.已获得重要进展、深入研究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3.科研人员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内已具优势的工作基础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先进的研究目标,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2.有高水平的、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3.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五条 重点项目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和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的原则。项目不设子课题,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3个。研究期限为四年左右。

  第六条 重点项目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每年按计划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在公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年度报告与拨款等工作环节与面上项目同步。除本办法特别说明外,使用与面上项目相同的表格、计算机软盘和相同的填报要求,但需在封面左上角注明“重点项目”字样。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申请

  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按照重点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数控制指标,确定“九五”期间重点项目总体计划。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组织学科交叉研究重点项目,并对其中跨科学部学科交叉重点项目给予经费匹配。

  第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随时接受科研人员提出的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科学部在充分研究优先资助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广泛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拟纳入重点项目支持的面上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次年度拟立重点项目的研究领域。

  第十条 学科评审组对科学部提出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进行讨论审议,差额投票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次年度受理申请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并拟定相应的申请指南初稿。

  第十一条 科学部将学科评审组确定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报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向社会发布。申请指南包括领域名称、有关内容与要求、拟资助金额及受理学科等。

  第十二条 凡符合基金项目申请条件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当年重点项目申请指南,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申请项目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重点项目的申请。当年结题的可以提前提出申请,但需在研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点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能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科学部将申请书初筛后按项目汇总送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专家对每份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意见》,对一个项目的全部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综合意见》,每份申请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5份。

  第十四条 科学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析、归纳后连同全部申请书、同行评议材料提交学科评审组评审。根据需要可邀请同行评议专家参加评审,也可安排申请者到会答辩,确有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项评审论证。对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重点项目的评审结果应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每个重点项目的评审都应选出最优申请予以资助,一般不宜将几份申请组织成一个项目。在条件相近时,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评审结束后,科学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科学部将重点项目评审结果报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将当年度重点项目资助计划提交委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审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批准通知》。

第四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点项目采取逐项跟踪、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办法加强管理。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计划所需的工作条件,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书》(一式三份)报主管科学部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科学部将该研究计划一份转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十九条 凡联合资助的项目,科学部应在计划实施前,就资助金额、拨款方式、经费使用范围、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商综合计划局后与联合资助单位签订“协议书”,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的变更及项目的暂缓拨款、中止等事宜,按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科学部审批,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项目中止,结余经费纳回科学部重点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一份。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实施中期,科学部应选取适当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对研究计划和资助经费进行调整。中期检查结束后,科学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经费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一次于项目批准年末拨出资助金额的40%;以后3次按资助金额的30%、20%、10%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拨出。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将其纳入项目的研究计划。原则上项目总经费的10%可用来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施办法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九五”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重点项目结题后3年内,科学基金委员会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科学部确定验收方式后,商项目负责人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联合资助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组织验收。重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水平以及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成效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本单位科学基金管理部门,据以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上报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应于验收前1个月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及录有结题简表的计算机软盘报送有关科学部。科学部会同综合计划局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依靠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验收工作可采用通信评议形式,也可召开验收会议或结合学术活动进行。科学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验收评议书》。

  第二十九条 科学部将验收评议书报分管委主任审核批准,并送综合计划局办理结题手续。重点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结题通知》,连同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结题通知发出后3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归档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5月15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