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复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和试用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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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复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和试用期问题

劳动部


劳动部复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和试用期问题
劳动部


内蒙劳动局:
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和是否需要试用期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议字34号的有关规定,他们在服兵役期间以及超期服役期间的军龄,都可以计算为本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至于试用期,他们退伍后直接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不需要试用期
;如果退伍后即还乡,又被企业吸收参加工作的,根据我部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五日发各地试行的《关于劳动力招收和调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应是合同工,也不需要试用期。



196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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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解决好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各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把握重点,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抓紧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性法规清理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通知》各项要求。要在正在开展的清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把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要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选拔体检项目,按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三)加强对技工院校的指导和监管。各地要面向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开展政策宣传,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所学校。督促技工院校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学权利。指导学校根据需要在入学体检中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要认真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设立并公布专门投诉、举报电话,或利用现有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增设相关接收投诉、举报的功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电话接线员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处室负专责,系统内各单位相互配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教育、卫生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通知》的落实。要依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服务窗口和社区基层平台等组织开展宣传,采取送政策上门等方式,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了解政策规定。要密切跟踪舆情,收集社会上的各种反映,必要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重大情况及时向我部汇报。各地要按要求组织开展《通知》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10月底前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
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一、政策解读类
  1、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政策、抓好落实。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整个研究过程遵循“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意见,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从而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严谨和有效。
  2、这次文件与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规定?
  答:这次文件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 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2) 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3) 特殊职业更加明确。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中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这次文件规定确需检查的职业,一是强调特殊,可能只有极个别职业;二是强调严格申请审核程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三是强调公开监督,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只要工作到位,不会出现变相检查,影响政策效果。
  (4) 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面,这次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3、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如何筛查乙肝病人?
答: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以往有些单位在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中检测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对阳性者限制其入学、就业,这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的认识逐步深入,关于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的知识已经被大家所接受。因此,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出发,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由于乙肝病人与其他肝炎病人一样,其血清转氨酶异常,在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中有血清转氨酶检测,因此不会漏检乙肝病人。对于临床上确诊的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
  4、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一是开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二是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实施日常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四是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市场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五是开展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二、网民关注热点问题
  5、乙肝病毒传播途径是什么?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答:乙肝病毒传播途径包括:
(1)经血传播:经血传播主要包括经血液和血制品、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介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注射滥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传播,以及破损的皮肤和黏膜传播均归类为血液传播途径。WHO资料显示,通过血液传播乙肝病毒的证据是确凿的。
(2)母婴传播: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重要的传播途径,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中约有30%-50%是通过母婴传播获得的。母婴传播可分为宫内传播(较为罕见,多数研究表明<2%)、产程传播和产后感染。母婴传播率主要取决于母亲血液中是否存在HBeAg。我国1979年、1992年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均显示我国大部分的感染者是由于母婴感染所致,这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乙肝高流行地区感染模式一致。
(3)性传播:乙肝感染者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中均可检出乙肝病毒,在密切的性接触时,这些体液可透过破损的粘膜而引起感染。美国纽约的男同性恋者乙肝病毒感染率比对照组高13倍,感染率与性接触对象数目成正比。对乙肝病毒慢性感染者的配偶进行追踪分析,在婚后的第1、3、5年检测,受访的100名配偶乙肝表面抗原检出率分别为20%、31%和42%。对200名多个性伙伴的女性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乙肝病毒感染标志血清学检测,结果显示乙肝病毒感染率达5515%,证明乙肝病毒可通过性接触传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
  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通过采集受检者的静脉血,使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SIA)或其他酶免疫分析法检测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也可开展HBV-DNA检测筛查。
  6、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有什么区别?乙肝病人能否上学和就业?
  答: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都为阳性,但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转氨酶,ALT)异常,而后者转氨酶正常,没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肝功能正常,身体无临床症状、不会因共同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造成传播。因此,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感染标志物检测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和流行。从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出发,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等临床症状消失、转氨酶恢复正常后可继续学习、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7、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
  答:1月21-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通过三部门网站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设立专门电子邮箱收集网民意见。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本人及其亲属、非携带者纷纷发表各自意见和看法。征求意见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收到近7000封,教育部收到约5000封,卫生部收到5000多封),排除同一网民重发的内容相同的邮件外,实收有效邮件约13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相关政策的出台,部分网民还积极献计献策,就限制HVB-DNA检测、特殊职业界定、保护医学和健康体检中受检者隐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乙肝虚假广告打击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教育部认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将反映集中、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吸纳到《通知》稿中。
  这次《通知》的出台,得到了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凝聚了社会各界的聪明智慧。在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向参与《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活动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现将《供用电合同》文本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依法签订合同时使用。为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供用电合同》的重要法律地位及其作用
《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十大类经济合同之一。它是确立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供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合同一旦签订,供用双方的供用电行为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依法订立供用电合同,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供用
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特别在当前,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全面实施供用电合同制度,必将有利于推动电力企业实行商业化运行、法制化管理,促进电力企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二、认真做好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认真做好合同法律知识培训,这是依法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前提。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精通《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配套的规章,而且还要学好弄懂《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
知识。通过培训,使他们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会依据法律法规签订《供用电合同》,会运用法律法规保护电力企业的正当权益,会根据法律法规协商处理供用电纠纷。特别对合同的签约人员,还必须学会正确理解和使用《供用电合同》文本,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
内容和条款。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在1997年年底前完成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和签约人员的资格认可工作。
三、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是依法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制订《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合同的管理原则,合同签约人资格认可及聘用管理,合同会签程序与审批权限,合同
履行检查与监督,合同的变更与续签,合同档案管理等。
四、关于《供用电合同》签订的问题
贯彻执行《电力法》,必须将过去与老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废止,依法重新签订新的《供用电合同》。由于老用户的数量多,短时间内要重签合同的工作量很大,同时还会遇到部分用户因不愿承担责任而拖延合同的签订。对此,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的重签工作在1998
年6月底以前完成。
合同的重签工作,应从宣传《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入手,按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高压供电或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工作应当做得细一些,可以通过发放用电调查书或走访用户的方式,宣传《电力法》,了解用户对电力需求的意见,以利于合同重签工作顺
利进行。对新报装的用户,各地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从报装开始,围绕签订《供用电合同》所要明确的内容与责任,在办理新装用电手续的各个环节中事先协商处理好。这样,把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融合到用电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逐步实现以系统工程管理的模式,加强对
《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管理。

供用电合同文本编制说明
一、制定理由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把供用电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加以确立和规范。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十大类经济合同之一,它是确立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供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也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供
用电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依法建立供用电合同制度,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履行和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部领导要求制订统一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提供各地电力部门使用。
二、制订经过
为依法做好供用电合同文本制订和管理工作,电力部安生司于1996年11月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供用电合同研讨会。华北、东北电管局,各省电力局以及部分供电局主管供用电合同的同志共45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原则、供用电合同的科学分类及文本、供
用电合同的管理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广泛的讨论与研究,取得了共识。1997年2月,部安生司组织了部分网、省局和供电局的同志(16人),在部分网省局草拟供用电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范本)。经修改后,又于1997年8月重点约请部分供电局
主持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志(11人)再次对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了讨论确认,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供用电合同的分类
由于电力是一种网络化、连续供应的商品,合同标的异常特殊,而且供电户数多,用电需求各异,使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内容较为复杂。因此,供用电合同应根据供电方式、用电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分类,区别不同用户分别签订,分类管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不同用户的特点,
将供用电合同分为六类:
(1)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含6kV)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用户;
(2)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V低压普通电力用户;
(3)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趸购电合同:适用于以向供电企业趸购电力,再转售给用户购电的情况;
(5)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电方)向第三方(被转供电方)供电的情况。这是在供电方分别与转供电方和被转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三方共同就转供电有关事宜签订的协议;
(6)居民供用电合同:居民用户用电需求类同,供电方式简单,且基本一致,但居民用户的数量占了供电用户总数的95%以上,对居民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可以采用背书的方式处理。
2.合同条款及表述
合同的条款与内容,是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制订的。凡是现有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则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不再在合同中作出明文约定;现有法规未作规定的,如用电容量、供电方式、计量
方式、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电费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综合考虑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作出了多种方案的表述方式,实际使用时根据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选定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案使用。另外,把需要签订的调度协议或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也纳入到供用电合同之中,以
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出现,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这样做的好处是统一协调供电部门内部关系,实现一口对外,减少供用电纠纷。因此,各地应当重视对调度协议、并网协议和电费结算协议的签订与管理,并做好与供用电合同相互之间的衔接工作。
合同条款的表述,采用了三种方式:(1)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填空;(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空;(3)根据法规及有关规定来确定表述内容。如高压合同中的供电方式、电费结算方式条款等,都为选择填空条款。对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表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文
本列出的3种方案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填空;电费结算方式也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填空。因此,我们建议,应把供用电合同的文本输入计算机,建立合同文本库。签订合同时,先从合同文本库中调出所需的合同文本,再根据供用电双方的实际情况选用适用的条款生成所需要的合同文本,以
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减少合同起草工作量。
为了配合各地对供用电合同文本的学习,能正确理解和使用合同文本,我们正在编写合同文本条款的填写说明,随后即印发给大家。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合同编号:______
高压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
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
(3)负荷性质:______(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______,周休日____。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___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___千伏安。保安容量___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___千瓦。其中:
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台,共计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___台,共计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台,共计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___台,共计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源,采用____(单/双/多)电源,____(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___变(配)电站(所)以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开关送出的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千伏电压,从___线路经___杆,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___发电厂以___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___开关向用电方___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1)供电方由___变(配)电站(所)以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开关送出的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千伏电压,从___线路经___杆,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___千伏___(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___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___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___千瓦,安装___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___伏安,安装地点________。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___变电站(线路)向___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___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___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___(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a.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
| 计量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精 度| 计算倍率 |
|--------|------|---|------|
| | | | |
|--------|------|---|------|
| | | | |
|--------|------|---|------|
| | | | |
----------------------------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___(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___%。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___千乏。
其中:电容器___千乏,调相机___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___。
3.供电方在用电方___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___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___(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___千伏安。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___次交付。即每月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用电方___(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___次___(划拨/收取)。即每月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
费。
c._______________。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________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________。
用电方采用:________。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_____属于_____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值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
d.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 |
| |
--------------------------
合同编号:______
低压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
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
(3)生产班次:___,周休日___。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___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220/380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___线路___公用变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___线路___公用变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___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用于计量___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用于计量___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并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___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_____属于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签约人:(签名) 签约人:(签名)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附表:用电设备清单
--------------------------------------
| | | 设 备 规 范 | |
| | |-------------| |
| 序 | 设 备 名 称 | |电 压|每台容量| | 共计(千瓦) |
| | |相| | |台数| |
| | | |(V)|(千瓦)|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 |
| |
--------------------------
合同编号:______
临时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临时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
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__________。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___台,总容量为___千伏安;
(2)用电设备___台,总容量为___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___千伏安(千瓦)×___元/千伏安(千瓦),共计___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___千伏,从___线路___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___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___,电压互感器变比为___。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采用:
a.用电方以___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用户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处。___属于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_年_月_日
附表:用电设备清单
--------------------------------------
| | | 设 备 规 范 | |
| | |-------------| |
| 序 | 设 备 名 称 | |电 压|每台容量| | 共计(千瓦) |
| | |相| | |台数| |
| | | |(伏)|(千瓦)|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 |
| |
--------------------------
合同编号:______
趸购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购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趸购转售电单位(以下简称购电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购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购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
履行。
一、趸购转售电范围
趸购转售电范围为法定的供电营业区域。
二、供电方式及容量
1.供电方以下列方式向购电方供电:
-----------------------------------------------
| | 由 供 电 方 | 至 购 电 方 |
| |-----------------------|------------------|
| | | | |出 口| 供电线路 | | | | |
|序号|供 电|供电|供电电压| | |受 电|受电主变 |一次站用变| |
| | | | |开 关| 性 质 | |容量(千伏|容量(千伏|小计|
| |变电站|线路|(千伏)| | |变电站|安/台) |安/台) | |
| | | | |(号)|(专线/T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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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购电方营业区内:
a.自有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b.地方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c.企业自备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3.购电方上年向第三方购电量为___千瓦时。
三、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供到购电方受电端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但因购电方在受电端的功率因数达不到规定或购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指标超过国家标准,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四、电力、电量供应
购电方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前向供电方提出下一年度用电需求计划。供电方根据电网供电能力,经供需平衡后向购电方安排电力电量供应指标。购电方应按时将上月用电销售情况统计报送供电方,供电方及时调整其电力电量供应指标。
五、用电计量
1.计量方式及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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