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分析/阚凤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40:28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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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分析

阚凤军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是目前很多种中小公司中存在的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瑕疵出资将导致公司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增加与之发生交易关系的市场主体的风险。不同形式及性质的瑕疵出资对于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不同,也必将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本人拟结合相关问题的实际操作经验及业务理解,简要分析如下:
1.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1.1. 虚假出资:公司股东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并没有取得股东出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能等。
1.2. 未足额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实践中。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1.3. 虚增出资资产价值: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产生出资资产价值虚增的原因如下:
1.3.1. 资产价值经过股东各方同意且未经过评估
1.3.2. 资产出资股东通过评估机构虚增价值
1.3.3. 股东之间协商同意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提高资产出资方的出资比例
1.4. 未实际转移出资资产,主要指出资股东履行名以上的出资义务,实际上并没有转移出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能。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4.1. 技术出资,虽经过评估及验资但并没有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转移技术。
1.4.2. 土地房地产出资,虽完成过户手续,但该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并没有归公司所有。
1.4.3. 商标专利等,虽完成有关转移手续,但商标专利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公司。
1.4.4. 货币出资,虽验资报告中体现货币出资,但验资后该资金又很快转移出公司。
1.5. 出资资产本身存在瑕疵,主要表现如下:
1.5.1. 股权出资,该出资的股权存在瑕疵,应该股东权利行使,甚至可能需要向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
1.5.2. 土地房产出资,该土地房产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公司不能正常使用及处分该资产;
1.5.3. 专利商标出资,权利已终止或权利期限未有效续展;
1.5.4. 非专利技术出资,上述出资需要第三方的同意,如出资人与第三方商定相关技术不能转移给某一特定行业领域,而该公司从事特定行业领域等。
1.6. 出资资产与资产评估或验资报告内容不符。
2. 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认定
2.1. 《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出资制度,股东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并非公司成立的要件,也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出资只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而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违反出资义务并不直接导致否认其股东资格,尚未出资的人同样是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公司法将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资格的取得不在于其出资与否,而在于其是否签署公司章程、在公司有效成立后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以及是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件。
2.2. 我国某些地区高院内部审判指引将影响股东资格的要素分为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形式特征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实质特征是签署公司章程、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当股东内部、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以实质特征为主,形式特征为辅进行认定;当股东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产生争议时,则以形式特征为主、实质特征为辅进行认定。应该说此种做法有效地平衡了股东、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并且为许多法院所接受。
2.3.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出资导致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否仍然承认该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投资人是否仍然被认为公司的股东?
2.3.1. 根据国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公司主体资格的否定只能通过工商管理机构及法院确定,任何民事主体没有权利直接否定公司主体资格,而只能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加以解决。上述问题如何判定,直接影响公司、投资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目前尚未得知国家及地方的司法审判尺度及有效的判例。这一点需要投资各方高度关注。
2.3.2. 一般情况下,如果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上,该股东的资格即确定。但问题是,如果公司的主体资格并否定后,股东的资格认定问题也不复存在。这同样衍生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公司原出资人就公司的债务如何责任及责任的划分问题,值得深思。
3. 瑕疵出资人的权利限制。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部分,结合两部分的内容分析如下:
3.1. 自益权是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等。
3.1.1. 股利分配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但另有规定除外。因此,除非有特别规定,股东瑕疵出资部分不能视为实缴出资,也就无权就瑕疵出资部分享受分红。如果全体股东都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下,亦需上述原则处理。然而,瑕疵出资股东可否利用各股东之间另外约定的分红方式进行分红,而不考虑瑕疵出资问题。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我认为只要股东之间同意, 上述安排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3.1.2. 新股认购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购股份,但另有规定除外。因此,除非有特别规定,股东瑕疵出资部分不能视为实缴出资,也就无权就瑕疵出资部分新股认购权。如果全体股东都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下,亦需上述原则处理。然而,瑕疵出资股东可否利用各股东之间另外约定的新股认购方式,而不考虑瑕疵出资问题。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我认为只要股东之间同意, 上述安排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3.1.3. 退股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股,但所退之“股”应该是实缴出资部分。同时,其他股东应该有权要求其承担虚假出资部分的违约责任。
3.1.4. 股权转让权。虚假出资所形成的瑕疵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股东之间优先购买权问题,但问题的关键的瑕疵出资股东能否转让股权,受让股东是否需要承继瑕疵出资义务等,需要股权受让人充分关注该法律风险。基于现有判例的解读,股东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受让人只有在明知转让人瑕疵出资却仍然同意受让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补足出资义务或就瑕疵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1.5. 股东名册变更权。一般情况下,即使虚假出资,该股东也能正常登记于股东名册。如果公司发现或认为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是否可以单方面变更股东名册,相应调减股东的出资比例?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何?这些都缺乏有关判例支持。如果按照出资是投资人对公司确定的承诺角度,公司有权核查股东是否足额出资,并根据出资的实际情况通过股东名册等进行调整与确认。
3.2.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加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个人利益为目的兼为公司利益而行驶的权利,该种权利行驶所获得的利益使股东间接受益。共益权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3.2.1. 表决权。股东表决权主要包括股东表决权及董事会表决权。如果公司出资瑕疵,其权利应受到限制,上述表决权的基础是公司的出资。因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可以按其实际到位的出资行使表决权。
3.2.2. 代表诉讼提起权。虽然股东存在瑕疵出资,但鉴于该诉讼是基于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只要该股东的资格合法存在,代表诉讼权不应因瑕疵出资受到影响。
3.2.3.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如果股东瑕疵出资,其不能按照其名义上的出资比例行使有关权利,但我认为程序上的通知义务等必须履行。如果股东会或董事会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影响瑕疵出自股东的利益,其仍有权主张撤销。
4. 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4.1. 公司的法定差额补充责任。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差额补充责任的实质是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公司设立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以确保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4.2. 对已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由于出资协议、发起人协议自然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在公司成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充足,否则构成违反股东承诺。《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第84条第2款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违反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而未缴足出资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当属严格责任,无论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皆应对公司和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3. 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同时,抽逃出资亦属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之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4.4. 设立时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连带责任及其追偿权。依据《公司法》第31条及第94条的规定,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瑕疵出资股东补足差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股东之间有义务互相监督出资情况,并且公司股东比债权人更有条件防范出资不实,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阚凤军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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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基[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署师范大学:


为进一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现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从2001年9月起试行,并就贯彻实施《纲要》的有关同题通知如下:

一、《纲要》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的,是指导广大幼儿园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纲要》的实施工作给予充分重视,认真抓好。

要积极利用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纲要》,使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都能了解《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认真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教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教研人民、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学习和理解《纲要》,以有效地依据《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根据儿童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教育计划和组织教育活动,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技能。

二、贯彻实施《纲要》,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制订本地贯彻《纲要》的实施方案。应从具体情况出发,切忌搞“一刀切”。各地可采取先试点的方法,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设有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幼儿师范学校要认真、深入地学习《纲要》的精神,改革现行学前教育课程和师资培养方式,并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贯彻实施《纲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各地在实施《纲要》的过程中,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思绪积累经验,并及时反映给我部。

1981年颁友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教育部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导幼儿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本纲要。
二、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三、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五、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部分教育内容与要求
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也可作其它不同的划分。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一、健康
(一)目标
1.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定、愉快;
2.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
4.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
(二)内容与要求
1.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在集体生活中感到温暖,心情愉快,形成安全感、信赖感。
2.与家长配合,根据幼儿的需要建立科学的生活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睡眠、盥洗、排泄等生活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
3.教育幼儿受清洁、讲卫生,注意保持个人和生活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4.密切结合幼儿的生活进行安全、营养和保健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增强体质,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6.用幼儿感兴趣的方式发展基本动作,提高动作的协调性、灵活性。
7.在体育活动中,培养幼儿坚强、勇敢、不怕困难的意志品质和主动、乐观、合作的态度。
(三)指导要点
1.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2.既要高度重视和满足幼儿受保护、受照顾的需要,又要尊重和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独立要求,避免过度保护和包办代住,鼓励并指导幼儿自理、自立的尝试。
3.健康领域的活动要充分尊重幼儿生长发育的规律,严禁以任何名义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训练等。
4.培养幼儿对体育活动的兴趣是幼儿园体育的重要目标,要根据幼儿的特点组织生动有趣、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吸引幼儿主动参与。
二、语言
(一)目标
1.乐意与人交谈,讲话礼貌;
2.注意倾听对方讲话,能理解日常用语;
3.能清楚地说出自己想说的事;
4.喜欢听故事、看图书;
5.能听懂和会说普通话。
(二)内容与要求
1.创造一个自由、宽松的语言交往环境,支持、鼓励、吸引幼儿与教师、同伴或其他人交谈,体验语言交流的乐趣,学习使用适当的、礼貌的语言交往。
2.养成幼儿注意倾听的习惯,发展语言理解能力。
3.鼓励幼儿大胆、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尝试说明。描述简单的事物或过程,发展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
4.引导幼儿接触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使之感受语言的丰富和优美,并通过多种活动帮助幼儿加深对作品的体验和理解。
5.培养幼儿对生活中常见的简单标记和文字符号的兴趣。
6.利用图书、绘画和其他多种方式,引发幼儿对书籍、阅读和书写的兴趣,培养前阅读和前书写技能。
7.提供普通话的语言环境,帮助幼儿熟悉、听懂并学说普通话。少数民族地区还应帮助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
(三)指导要点
1.语言能力是在运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发展幼儿语言的关键是创设一个能使他们想说、敢说、喜欢说、有机会说并能得到积极应答的环境。
2.幼儿语言的发展与其情感、经验、思维、社会交往能力等其它方面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发展幼儿语言的重要途径是通过互渗透的各领域的教育,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去扩展幼儿的经验,提供促进语言发展的条件。
3.幼儿的语言学习具有个别化的特点,教师与幼儿的个别交流、幼儿之间的自由交谈等,对幼儿语言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4.对有语言障碍的儿童要给予特别关注,要与家长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积极地帮助他们提高语言能力。
三、社会
(一)目标
1.能主动地参与各项活动,有自信心;
2.乐意与人交往,学习互助、合作和分享,有同情心;
3.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
4.能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不怕困难,有初步的责任感;
5.爱父母长辈、老师和同伴,爱集体、爱家乡、爱祖国。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导幼儿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体验与教师、同伴等共同生活的乐趣,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他人,养成对他人、社会亲近、合作的态度,学习初步的人际交往技能。
2.为每个幼儿提供表现自己长处和获得成功的机会,增强其 自尊心和自信心。
3.提供自由活动的机会,支持幼儿自主地选择、计划活动,鼓励他们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解决问题,不轻易放弃克服困难的尝试。
4.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
5.教育幼儿爱护玩具和其他物品,爱护公物和公共环境。
6.与家庭、社区合作,引导幼儿了解自己的亲人以及与自己生活有关的各行各业人们的劳动,培养其对劳动者的热爱和对劳动成果的尊重。
7.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引导幼儿实际感受祖国文化的丰富与优秀,感受家乡的变化和发展,激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
8.适当向幼儿介绍我国各民族和世界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使其感知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培养理解、尊重、平等的态度。
(三)指导要点
1.社会领域的教育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幼儿社会态度和社会情感的培养尤应渗透在多种活动和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之中,要创设一个能使幼儿感受到接纳、关爱和支持的良好环境,避免单一呆板的言语说教。
2.幼儿与成人、同伴之间的共同生活、交往、探索、游戏等,是其社会学习的重要途径。应为幼儿提供人际间相互交往和共同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并加以指导。
3.社会学习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需要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共同促进幼儿良好社会性品质的形成。
四、科学
(一)目标
1.对周围的事物、现象感兴趣,有好奇心和求知欲;
2.能运用各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
3.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4.能从生活和游戏中感受事物的数量关系并体验到数学的重要和有趣;
5.爱护动植物,关心周围环境,亲近大自然,珍惜自然资源,有初步的环保意识。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导幼儿对身边常见事物和现象的特点、变化规律产生兴趣和探究的欲望。
2.为幼儿的探究活动创造宽松的环境,让每个幼儿都有机会参与尝试,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提出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学会尊重别人的观点和经验。
3.提供丰富的可操作的材料,为每个幼儿都能运用多种感官、多种方式进行探索提供活动的条件。
4.通过引导幼儿积极参加小组讨论、探索等方式,培养幼儿合作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学习用多种方式表现、交流、分享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5.引导幼儿对周围环境中的数、量、形、时间和空间等现象产生兴趣,建构初步的数概念,并学习用简单的数学方法解决生活和游戏中某些简单的问题。
6.从生活或媒体中幼儿熟悉的科技成果入手,引导幼儿感受科学技术对生活的影响,培养他们对科学的兴趣和对科学家的崇敬。
7.在幼儿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帮助幼儿了解自然、环境与人类生活的关系。从身边的小事入手,培养初步的环保意识和行为。
(三)指导要点
1.幼儿的科学教育是科学启蒙教育,重在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和探究欲望。
2.要尽量创造条件让幼儿实际参加探究活动,使他们感受科学探究的过程和方法,体验发现的乐趣。
3.科学教育应密切联系幼儿的实际生活过好,利用身边的事物与现象作为科学探索的对象。
五、艺术
(一)目标
1.能初步感受并喜爱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
2.喜欢参加艺术活动,并能大胆地表现自己的情感和体验;
3.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导功地接触周围环境和生活中美好的人、事、物,丰富他们的感性经验和审美情趣,激发他们表现美、创造美的情趣。
2.在艺术活动中面向全体幼儿,要针对他们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让每个幼儿都得到美的熏陶和培养。对有艺术天赋的幼儿要注意发展他们的艺术潜能。
3.提供自由表现的机会,鼓励幼儿用不同艺术形式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情感、理解和想象,尊重每个幼儿的想法和创造,肯定和接纳他们独特的审美感受和表现方式,分享他们创造的快乐。
4.在支持、鼓励幼儿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并大胆表现的同时,帮助他们提高表现的技能和能力。
5.指导幼儿利用身边的物品或废旧材料制作玩具、手工艺品等来美化自己的生活或开展其他活动。
6.为幼儿创设展示自己作品的条件,引导幼儿相互交流、相互欣赏、共同提高。
(三)指导要点
1.艺术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应充分发挥艺术的情感教育功能,促进幼儿健全人格的形成。要避免仅仅重视表现技能或艺术活动的结果,而忽视幼儿在活动过程中的情感体验和态度的倾向。
2.幼儿的创作过程和作品是他们表达自己的认识和情感的重要方式,应支持幼儿富有个性和创造性的表达,克服过分强调技能技巧和标准化要求的偏向。
3.幼儿艺术活动的能力是在大胆表现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教师的作用应主要在于激发幼儿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丰富他们的审美经验,使之体验自由表达和创造的快乐。在此基础上,根据幼儿的发展状况和需要,对表现方式和技能技巧给予适时、适当的指导。

第三部分组织与实施
一、幼儿园的教育是为所有在园幼儿的健康成长服务的,要为每一个儿童,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二、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教师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教育过程。
三、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是教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过程。教师要根据本《纲要》,从本地、本国的条件出发,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灵活地执行。
四、教育活动目标要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本《纲要》所提出的各领域目标为指导,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来确定。
五、教育活动内容的选择应遵照本《纲要》第二部分的有关条款进行,同时体现以下原则:
(一)既适合幼儿的现有水平,又有一定的挑战性。
(二)既符合幼儿的现实需要,又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三)既贴近幼儿的生活来选择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和问题,又有助于拓展幼儿的经验和视野。
六、教育活动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识规律,各领域的内容要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
七、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因时、因地、因内容、因材料灵活地运用。
八、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应通过环境的创设和利用,有效地促进幼儿的发展。
(一)幼儿园的空间、设施、活动材料和常规要求等应有利于引发、支持幼儿的游戏和各种探索活动,有利于引发、支持幼儿与周围环境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
(二)幼儿同伴群体及幼儿园教师集体是宝贵的教育资源,应充分发挥这一资源的作用。
(三)教师的态度和管理方式应有助于形成安全、改革的心理环境;言行举止应成为幼儿学习的良好榜样。
(四)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
(五)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社区的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生活和学习的空间。幼儿园同时应为社区的早期教育提供服务。
九、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
(一)时间安排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既有利于形成秩序,又能满足幼儿的合理需要,照顾到个体差异。
(二)教师直接指导的活动和间接指导的活动相结合,保证幼儿每天有适当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活动时间。教师直接指导的集体活动要能保证幼儿的积极参与,避免时间的隐性浪费。
(三)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集体行动和过渡环节,减少和消除消极等待现象。
(四)建立良好的常规,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行为,逐步引导幼儿学习自我管理。
十、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一)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耐心倾听,努力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探索与表达。
(二)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游戏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时机,积极引导。
(三)关注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反应,敏感地察觉他们的需要,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应答,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生互动。
(四)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入施教,努力使每一个幼儿都能获得满足和成功。
(五)关注幼儿的特殊需要,包括各种发展潜能和不同发展障碍,与家庭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十一、幼儿园教育要与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

第四部分教育评价
一、教育评价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教育的适宜性、有效性,调整和改进工作,促进每一个幼儿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
二、管理人员、教师、幼儿及其家长均是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评价过程是各方共同参与、相互支持与合作的过程。
三、评价的过程,是教师运用专业知识审视教育实践,发现、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其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
四、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实行以教师自评为主,园长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其他教师和家长等参与评价的制度。
五、评价应自然地伴随着整个教育过程进行。综合采用观察、谈话、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
六、幼儿的行为表现和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的评价意义,教师应视之为重要的评价信息和改进工作的依据。
七、教育工作评价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一)教育计划和教育活动的目标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儿现状的基础上。
(二)教育的内容、方式、策略、环境条件是否能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
(三)教育过程是否能为幼儿提供有益的学习经验,并符合其发展需要。
(四)教育内容、要求能否兼顾群体需要和个体差异,使每个幼儿都能得到发展,都有成功感。
(五)教师的指导是否有利于幼儿主动、有效地学习。
八、对幼儿发展状况的评估,要注意:
(一)明确评价的目的是了解幼儿的发展需要,以便提供更加适宜的帮助和指导。
(二)全面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防止片面性,尤其要避免只重知识和技能,忽略情感、社会性和实际能力的倾向。
(三)在日常活动与教育教学过程中采用自然的方法进行。平时观察所获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幼儿行为表现和所积累的各种作品等,是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承认和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避免用划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在幼儿面前慎用横向的比较。
(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既要了解现有水平,更要关注其发展的速度、特点和倾向等。
  一、提高书记员庭审技能的重要意义。
  2012年3月29日,全国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开展“两评查”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进一步促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全国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充分认识开展“两评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以“两评查”活动促进司法能力建设,适应当前的形势任务要求、紧贴执法办案、服务审判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
  同时,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王胜俊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活动,提高法官服务大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对今年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郑重承诺,全国各级法院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在视频会议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明达、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越飞分别介绍了各自法院以庭审观摩、文书评查为载体开展岗位培训的做法和经验。
  根据最高法院的视频会议要求,桐梓县人民法院积极进行安排,组织全院书记员和各单位负责人,就如何提高书记员的技能,充分发挥书记员提高案件质量方面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和专门的讨论。在讨论会上,分管副院长梁昌荣作了重要强制和指示,指出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书记员录入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宣判、执行等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的载体和最根要的依据,以上笔录,尤其是庭审笔录的清析、完整是体现人民法院办案审判员业务水平和书记员庭审记录水平的反映,是体现案件是否查清,据以裁决的依据是否完整,是所裁决的案件是否能经受时间考验的根本,是评判案件质量最根本的依据。一名优秀的书记员,通过对案件的送达、调查、现场勘验、与当事人面对面的语言交流,对案件情况有相当完整的了解,在制作或校对法律文书过程中,能起到事实清楚,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完整,裁判文书是否存在时间、语言是否矛盾;涉案人物、程序、办案人员是否错误;诉讼风险等级的评估是否适当等等,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起到致关重要的作用。
二、提高书记员庭审技能的建议与要求。
笔者从一九九五年通过法院招考进入法院后,先后从事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工作。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认识到一个优秀的书记员对法院案件的审理和案件质量的提高有作特别重要的作用。一个案件从受理到最后装订归档,从副本及相关文书送达、庭审记录、裁判文书制作、校对、签发、再校对、宣判、卷宗装订、检查归档等等工作,离不开审判员与书记员的默契配合。那么,如何才能提高书记员的技能,笔者就自己在多年的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与各位同事交流,不足之处希望各位同事提出批评意见。
(一)在庭审技能方面
1、开庭审理前要注意审查程序上是否合法,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无误,经审查发现确存在有问题的,要及的在开庭前及时向审判人员汇报,以便审判人员及时调整和补足;
2、在庭审前要先熟悉案件的当事人和基本案情,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以先在开庭前先行录入在电脑里面,以便在庭审中根据需要进行粘贴,可以弥补打印慢的不足,尤其是对证据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诉讼状、答辩意见和证据清册进行录入,然后在庭审中根据需要进行粘贴;要求书记员对每一个案件的庭审笔录要有电子文档,以应对科技法庭对接需要,做到每一案件均有电子文档可查。
3、书记员应熟悉案件的审判程序,在庭审中对审判人员大意或没有住意、遗漏的必经程序要进行补充完善,以确保庭审笔录完整无瑕;
4、书记员的记录在审理过中,要注意和审判员进行配合,在审判员对原被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作复述总结时,书记员要及时补足未能录入的内容,庭审中记录快慢适当,如确实记录一下当事人陈述的基本情况,涉及刑事案件的庭审记录,还可以适当记录被告人在陈述过程中的表现,如忏悔、流泪等表情,能期能全面的记录案件真实情况。在录入过程中,如确实因当事人语速快,审判人员未把握庭审节奏,可以告知审判人员或当事人暂停或开始。
5、 庭审结束后,引导当事人填写相关的材料,提出庭审证据清册,引导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整理、核对并签字确认;
6、要求我们审理的案件的笔录、制作的裁判文书每个案件均存有电子文档,使每一案件均有电子文档可查。
(二)在文书校对、卷宗装订及归档方面
1、校对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裁判文书、宣判、裁判文书送达时间和结案时间是否存在矛盾,顺序是否有问题。
2、校对案件的各方当事人是否与起诉状、开庭传票、庭审笔录、裁判文书、宣判笔录、文书送达是否一至,判决书中出现的人名是否有误,是否和庭审查明的人名相印一至。
3、是校对适用的审判程序与诉讼通知书、及庭审笔录、裁判文书是否一至;
4、 校对裁判文书的主文是否有笔误,裁判文书中出现的数字是否有误、是否按规定有分隔符号、是否有脱行断行、诉讼费的数据是否与受件受理费收据一至;
5、 校对审判员、书记员是否与庭审笔录一至;
三、提高书记员庭审技能的作用。
1、在树立法院形象方面的作用:司法公正的形象体现在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过程,包括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待案件当事人、受理案件、送达诉讼文书、调查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等一系列工作中,书记员工作有其独立性,同时也和案件有着根本的联系,其语言、形象、文字表达、书写法律文书等都体现人民法院的形象。一名优秀的书记员在参与案件的过程中,对公正司法和树立人民法院的形象都起到重要的作用。
2、在司法公正、审判公正方面的作用:流程管理就是对案件审判各阶段的有序协调和跟踪管理。包括审查立案、排期开庭、承接移送、跟踪记录、送达文书、个案跟踪、订卷报结、评查追究、整理归档等。书记员的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书记员的业务水平和记录水平,是体现案件是否查清,据以裁决的依据是否完整,是所裁决的案件是否能经受时间考验的根本,是评判案件质量最根本的依据,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审判公正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在文书质量及卷宗质量方面的作用:每一起案件处理完毕后,都要通过书记员将所有的卷宗材料整理、装订、校对、归档等工作来体现,这些工作最终以人民院的卷宗体现出来,一个卷宗质量的好坏,是对法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的总结,是上级人民法院二审处理案件,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和相关单位评查案件的载体,都与书记员的本职工作密不可分。
总之,书记员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只要严格把握了以上庭审技能和文书校对、卷宗装订等工作,做到心细、周到、勤学、协调,就能最大限度的提高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