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范围界定/王素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00:40   浏览:9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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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范围界定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一、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
不起诉制度虽然仅是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却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和意义。笔者认为,不起诉制度至少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一)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1]。这就是说,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作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诉讼制度自然也不例外,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也是不可缺的,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起诉阶段的体现。不起诉制度,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二)符合现代刑法思想
传统刑法注重刑罚的报应功能,刑罚强调报复和惩罚,突出刑法对犯罪实行特殊预防的作用,而单一地采取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罪必罚,罪罚相当;现代刑法,尤其在二战以后,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观念的更新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开始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强调教育改造,更加重视一般预防,在采取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时,采取刑罚个别化原则,探寻有无惩罚的必要。西方各国战后大都实行过所谓“非刑事化政策”,即对犯罪行为不一定均需诉诸法院而适用刑罚,可以采用保安处分、社会监督等其他手段来代替[2]。刑诉制度应反映和体现刑法思想。战后的现代刑法思想反映在刑诉制度上,就是重其目的性,求其合理性。在起诉程序中赋予检察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这种思想在刑诉制度上的体现。
(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对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来讲,尽早使之脱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是其最重要的利益所在。不起诉正是适时地终止了刑事诉讼,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对被害人来讲,不起诉终止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确的不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以追究名符其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与此同时,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法律允许被害人有权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决定,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3]。
二、不起诉的范围界定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叫不起诉的法定原因,或者不起诉的条件,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绝对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
我国刑法不仅把情节作为决定适用哪个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且亦将情节视作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刑法》第116条“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这种条件下,情节轻重就成为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水岭,情节又是与社会危害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76条、第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针对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行的,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三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国家一般不予干预,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微罪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的内容相似于原刑诉法中免予起诉的适用内容。修改后的法条中,加上“犯罪情节轻微”从而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的性质。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与绝对不起诉相对,这种情形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而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因此,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表明检察院在起诉程序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与法院“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笔者认为这是吸取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4]。与此相关,在第162条第(3)项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样,疑罪从无与存疑不起诉协调一致,共同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精神,有益于保障人权。存疑不起诉也是可以不起诉,与微罪不起诉在这一点相同,属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在适用存疑不起诉时,也拥有一定裁量权。(如网站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参考文献

[1] 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3:159
[2]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5
[3] David Kaye.The Laws of Probability and the Paradox of the Gatecrasher.ARIZ. ST. L. J.1981:627
[4]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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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省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精神,河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以下四十六个县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山区和草原,可以延长办案期限:
围场、丰宁、隆化、滦平、宽城、兴隆、平泉、张北、沽源、阳原、康保、尚义、赤城、蔚县、崇礼、涿鹿、怀安、万全、怀来、阜平、涞源、易县、唐县、涞水、曲阳、平山、灵寿、行唐、元氏、赞皇、涉县、武安、磁县、邢台、沙河、临城、内邱、承德、宣化、青龙、卢龙、抚宁
、迁西、迁安、遵化、满城。



1984年9月26日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深圳市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

序号
实施机关
市级审批事项
省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事项
总数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1
3

2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19
12
2
33

3
市财政委员会
1
1

4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7
3
18
28

5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10
3
13

6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2
4
26

7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13
5
18

8
市教育局
3
7
10

9
市公安局
22
16
38

10
市民政局
4
3
7

11
市司法局
1
4
5

1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9
1
17

13
市农业和渔业局
17
1
2
20

14
市文体旅游局
2
15
17

15
市住房和建设局
8
10
2
20

16
市水务局
14
6
20

17
市地方税务局
2
25
27

1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
16
3
42

19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5
5

20
市城市管理局
17
17

21
市气象局
2
2
4

22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
10
10

23
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1
1

24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
2

25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1
1

26
市无线电管理局
4
4

27
市档案局
2
2

合计
209
134
48
391


  一、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市政府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共343项,其中行政许可20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4项。

实施机关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1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2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3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4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5
出口许可证

6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

7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8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9
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

10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11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12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13
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

14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15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16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17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18
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审批

19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20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

21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含内资法人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协议(合同)审批

22
加工贸易合同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2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推荐

24
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

2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6
软件产品登记

27
软件企业认定(市重点软件企业)

28
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

29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

30
深圳市典当行变更

31
深港自货自运厂车指标申请及变更

32
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竞买资格审查(高新技术产业带外)

33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

34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和信息化认定

市财政委员会
行政许可
35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合并、设立分所)


实施机关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行政许可
3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8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39
地名命名核准

40
建设用地批准

41
房地产预售

42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43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征求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意见后审批

44
施工图核准

45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行政许可
4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47
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4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9
污染物排放许可

5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5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52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53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54
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55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56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57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58
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许可
59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60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61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包含“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子项

62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

63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64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65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

66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67
从事港口经营

68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69
港口建设项目许可

70
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实施机关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许可
71
占用、挖掘道路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

72
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

73
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74
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

75
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不含户外广告设置

76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

77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

78
水路运输经营权

79
营运船舶经营权

80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81
小汽车定编初审

82
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

83
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84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许可
85
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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