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及程序构筑——从一则医疗仪器搬运事件谈起/胡颖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1:56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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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及程序构筑
——从一则医疗仪器搬运事件谈起

(清华大学法学院 胡颖廉)


摘要:本文从“非典”期间一则医疗器械搬运事件中引出文章的主题——行政征用。通过对目前有限的理论成果的归纳梳理,提出了行政征用作为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归纳出了“统一行政征用说”,并对其加以分类,包括特殊行政征用和普通行政征用。结合行政征收制度指出现代扩张征收理论的根基是公共利益、平衡补偿以及“信赖保护”,并由此勾勒出普通行政征用的一般程序,还偿试着拟出了“普通行政征用法草案大纲”,建议中国及时制定《行政征用法》。
关键词:行政征用 普通行政征用 征用程序 行政征用法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目次:
事例

一、学说梳理和辨析
二、统一行政征用说的提出和展开
三、行政征用的立论根基
四、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和程序的构想
一.法律依据
二.征用与被征用主体
三.征用程序
四.补偿理论
五.救济手段
六.“普通行政征用法草案大纲”
结语
结语的结语

事例:北京地坛医院是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收治非典型性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在北京市“非典”发病高峰期间,该院每天要为病人拍摄150余张X光片。由于现有的设备满足不了需要,医院便向人民医院借用了一台X光机。然而,问题出来了:没有任何一家搬家公司愿意帮他们将这台重达370公斤的救命仪器运回来。百般无奈之下,医院只好求助于公安局,一番波折后,车终于来了。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搬运工人被搬家公司的指示不许搬运仪器。最后,是毫无装卸经验的医生和医院的保安冒着细雨将仪器扛上了车……1

运送医疗器械,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医院请搬家公司搬运却屡屡受挫。在这一事例中我们尽管可以在道德上谴责这些公司,但他们对于医院确实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双方没有合同也不受单方的强制),况且“恐非”心理作祟也无可厚非。但公安出面了事情还那么难办,最后找来了车却还是让大夫“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这就值得我们反思了。难道公安真的没有权力要求搬家公司服从其指挥?还是说理应有这个权力只是法律上有缺位2?甚至说法律本身没有缺位只是程序有缺陷?种种问题,都向我国的行政征用制度提出了“拷问3”。
一、学说梳理和辨析
行政征用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有所显现,《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然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在中国行政法学中尚处于空白和半空白状态。在数十部以“行政法”命名的教科书中,谈及行政征用问题的不多,详细阐述的更为鲜见,至于专著更是没有。笔者就手头资料为限,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梳理,归纳出如下学说:
(1)广义说。行政征收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地征购和使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4。
(2)狭义说。行政征用,主要是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5。
(3)包含说。行政征用是行政征收的一个种类,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这里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又包括动产。财产的性质不同,征用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6。
(4)混同说。公用征收(用)与行政征收在我国相似点很多,程序也很接近。但是,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公用征收(用)是有偿的7。
其他如“公共利益说”、“特定公共事业说”等也多有赞同者,限于篇幅,不加以罗列8。
在以上诸学说中,广义说相对于其他学说才显示出其“广义”,事实上列举式定义必难逃挂一漏万的厄运,所以有必要将之推而更广;狭义说将行政征用局限于集体土地征用,尽管符合了我国的立法现状,但用发展的眼光加以衡量则是不可取的,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外的立法中,行政征用确实不仅仅是土地征用,土地征用也不仅仅是集体土地征用,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目的也是要构建统一的行政征用体制;包含说把行政征用作为行政征收的下位概念,将两者的并列性篡改为包容性,更是不合适的。事实上,该说也赞同征用和征收在有偿和无偿性上的区别9,所以若将之理解为广义的行政征收概念10似更妥;混同说在形式上与包含说犯了同样的错误,故于此不赘。
二、统一行政征用说的提出和展开
鉴于以上学说的缺陷,笔者试提出“统一行政征用说”:行政征用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政主体依法、强制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特殊行政征用和普通行政征用。在这里,“统一”指的是征用目的(抑或称“征用之立论根基”)的统一,也就是公共利益。无论处于何种状态,平和或危急,洪水或战争,只要目的所需,措施必要,就可以启动征用程序,这便是“统一行政征用”理念。
“统一行政征用说”借用了“广义说”的合理思想,又克服了列举式定义所带来的弊端,同时还避免了其他学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特殊和普通的划分又使得学说内部条理清晰。根据行政征用程序展开的自然过程,归纳出其如下特征:
首先是必要性限制下的公益性和公共性
这既是行政征用的前提和基础,又成为限制征用的标尺。即国家可以且只能在公共目的下依靠公权力在其领土范围内不需要权利人的同意而将他人的财产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产,或是自己可得使用的财产。但是,权力有扩张的属性,因此这里的公共目的又是有严格限制的,限制的核心是“必要性”,必要的尺度是“现实而紧迫的公益危机或公用事业的必需”,即如果政府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必须采用征用财产的手段,政府应当采用其他措施11。
其次是法定性和限制性
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征用领域的具体要求,也是行政征用作为行政限权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公益性本身是抽象的,因此有必要通过国家意志对其加以界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涉及公民最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等只能由法律和法规加以规定,“无法律即无行政”是最好的概括12。
再次是补偿性
指的是国家对它所征用的财产的所有人给予补偿,补偿不必是对价的,但一定是合理的,因而成为侵害的必然结果。近代以来,人们的财产权利观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财产权利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受到挑战。现代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基于社会公益之需,可以对公民财产进行征用或限制,但是须以公平补偿为前提。行政补偿制度的价值在于,它既充分体现了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也充分体现了其对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功能13。
复次是救济性
行政征用作为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财物之所有权抑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造成的侵害是重大而显见的,是典型的侵益行政行为,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设定全方位的监督和救济途径14。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土地征用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是强制性
即行政征用是一种国家的单方强制行为,不以被征用财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为前提15,显具“兜底”特征。强制性的立论根基在于国家主权的无上性,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一国的任何财产所有人都必须服从这一权力。强制性作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固有特征,其要义是政府守法,同时也要求政府必须具有足够的权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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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以下简称大户)的税收征管工作,平衡个体税收负担,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的原则,把加强大户的税收征管工作作为今后重点工作之一来抓,以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个体税收征管范围重新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矛盾,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有充分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树立信心,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二、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为了及时掌握大户的动态和税源情况,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开展一次对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大户税源及税收负担调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
备案标准:月均缴纳税款在三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月均缴纳税款包括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缴纳增值税户由国家税务局备案;缴纳营业税户由地方税务局备案。各地可根据通知的要求,确定本地区的大户备案标准。
备案内容包括:业户名称、经济性质、开业日期、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缴纳税款、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
上报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将备案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加强大户税收征管的力度。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是个体税收的主要税源,加强大户的税收征管,对于增加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等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组织力量,开展对大户的税源调查和分析,层层抓好对大户的源泉控管。同时,积极推进大
户建帐工作,凡具备建帐条件的都必须建帐;无条件建帐的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建帐,并对大户实行查帐征收,使大户的税收征管更加规范化。
四、狠抓偷逃税大案要案的查处。按照税收征管改革“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大户的稽查,以堵塞个体税收征管的漏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偷逃税大案要案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社会反响强,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发现大案要案,集中力
量,认真查处,广泛宣传,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加强配合与协作。随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分设和征管范围的重新调整,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特别是为了做好大户的备案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建

立信息交换制度和征管动向的通报制度,共同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1996年7月26日

甘肃省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1)6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税附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及《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农税附加资金属于集体资金,应坚持乡管村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各级政府或部门均不得无偿平调。村与村之间也不得相互调剂。
第三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收支程序
农税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随同正税一并征收,按户开具完税证。正税和附加要在完税证中分别填列。入库时正税缴入乡(镇)金库,附加缴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农税附加专户中,按村设帐。
各村使用农税附加资金时,村委会设有专职会计的,由村委会作出用款计划,经乡(镇)经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后,从专户拨付到各村。村委会未设专职会计的,村委会按乡(镇)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到乡镇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统一报帐核销。
第四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使用范围
农税附加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供养经费和村办公经费三项支出。农税附加资金优先保证五保供养经费,五保供养按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实有五保人数开支。
村干部报酬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村办公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邮电费、水电费、报刊杂志费、取暖费等。上级组织开会、人员培训、专业教育等,需要村干部或村内其他人员参加的,所有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负担(含差旅费),不得从村办公经费中开支。村级严禁开支招待费。
农税附加资金在保证以上三项支出后若有结余,也可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监督管理
农税附加资金由乡(镇)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农税附加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严禁以白条报销和作帐。
县、乡政府要加强对农税附加资金的检查和监督,保障农税附加资金规范运行。
村委会对本村农税附加资金的拨入使用情况、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要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