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设计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58:28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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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设计试行办法

铁道部


限额设计试行办法

1987年3月25日,铁道部

为坚决制止敞口花钱,加强投资控制,提高建设效益,以利于我部经济承包责任制的顺利实施,要从设计开始,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扭转概算超估算,修正概算超概算的现象。现制定限额设计试行办法如下。
一、限额设计的内容
(一)实行限额设计的中心内容,是把运输扩能放在第一位。贯彻固本简末,分期投资,先通后备,逐步配套的原则,本着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的精神,合理选用设计原则和标准。把投资用于扩大运能最需要最有效的地方。
(二)按设计阶段层层限额,形成纵向限额系列。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重点是研究项目建设的经济合理性,做好经济效益分析,可用铁路新增运输能力万吨公里投资指标作为对可行性研究的限额参考指标;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估算作为初步设计的限额,影响造价的外界因素变化较大时,一般情况下可允许初步设计总概算不超过批准估算的10%,超过这个限度,设计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设计;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作为技术设计的限额,不得突破;以批准的技术设计修正总概算作为施工招标的标底上限。
估算的准确性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要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对估算所用的指标和工程数量要做认真分析,提高估算的准确性。
(三)在各设计阶段内,将项目总限额按技术专业、大型工点、工作单元或其他相应方式分别切块,规定分块限额,形成横向控制。
各设计阶段的限额一经批准,不得变更。如需变更时,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查批准。
二、限额设计的管理
限额设计是勘测设计质量、水平、效益的综合体现,要用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和方法进行限额设计管理。
(一)实行全员的限额设计管理
限额设计成果的好坏,是各项工作和各个生产环节活动的综合反映,与生产部门、工作部门以及所有各部门的生产、工作息息相关。因此,限额设计需要依靠所有与限额设计直接有关的人员共同努力,特别是要增强设计人员的经济效益观念。要严格执行技术责任制,每一个建设项目都要指定总体设计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组成总体组,负责该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综合管理,包括分阶段的限额框算、检查,切块分配,以及切块间的协调等。其他参加该建设项目的各层组织和人员也要明确制订实行限额设计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各自任务的完成来实现总的限额目标。设计单位的技术、计划职能部门重点负责限额设计的监督、审核、指导。
(二)实行全过程的限额设计管理
限额设计贯穿于勘测设计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从可行性研究、初测、初步设计、定测、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直到施工图(或施工设计)的各个勘测设计阶段。而在每一个阶段中又贯穿于各专业的每道工序。要在每个专业每道工序中都把限额设计作为重点工作内容,明确限额目标,实行工序管理。各个专业限额的实现,是实现总限额的保证。
(三)实行防、检结合,以防为主的限额设计管理
采取积极预防和严格把关相结合,抓好事前指导、中间检查和成品审定三个环节。以事先采取措施,防止突破限额为主,重在管理影响造价升降的各主要因素。要探索限额设计的系统管理,实行改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研究和应用科学管理等方法,逐步形成限额设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管理方法的标准化。
(四)加强限额设计的信息反馈
发挥设计单位内部、外部两个反馈的作用,及时将设计单位内部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信息、部门之间的信息以及外部施工、运营单位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分析、研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使限额设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三、限额设计的奖罚
实行限额设计效果显著,并具备优质勘测设计基本条件的项目,酌情增付勘测、设计费。
实行限额设计采取的措施不妥善、效果不好的项目,扣减勘测、设计费。
增付或扣减勘测设计费按《勘测设计实行优质优价的暂行规定》办理。
四、限额设计的试点
一九八七年在四个勘测设计院进行限额设计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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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199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海关总署以署监〔1995〕185号予以转发。同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规定对1993年底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
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比照199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研究,决定对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作如下规定: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时,海关可不分企业工商登记时间,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海关总署以署监—〔1994〕234号文件转发)中的有关规定签
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及其它有关单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免税。税务机关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的具体事宜。在具体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退、免税申请时,税务机关要依企业工商登记时间和现行有关规定区别对待,认
真审核,严格审批。
三、因客观原因在海关总署署监〔1995〕184号文件规定的补签日期之前未能补签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但仍需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
996〕3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须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6个月内,向原出口地海关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办理补签报关单手续。对1997年1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补
办时间特准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止。
四、上述通知内容,各地海关应予公告,税务机关通知有关企业。






1996年11月15日
租赁合同起草中需注意的问题系列
——站在承租方之立场(中)
作者:仇少明律师 樊莹律师
单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日期:2013年1月6日 星期日

摘要:笔者在上篇中,对房产租赁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及阐述,包括如何考量租赁房产的概况、如何明确租赁房产的用途以及如何设计租赁期限。在本篇中,笔者将从公众所关注的房产实际交付、租金的设计与支付以及相关租赁费用等问题出发,结合实战经验,深刻剖析个中所存在的误区问题、陷阱问题、容易忽视的问题,本着“从战略上藐视、从战术上重视”的原则,与读者分享如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之实务技巧及心得体会。
关键词:房产交付、租金支付、相关租赁费用

房产租赁过程中,当承租方缩小租赁范围并与出租方进入实战交锋环节后,较为关注的莫过于房产条件是怎样的?什么时候可以交给我使用?租金贵不贵,是年交、季交还是月交?有没有物业费、取暖费?等等系列实际性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待当事人一一确定后都将如实地列于租赁合同中。
据此,笔者将就其各方面所应注意的要点进行横剖纵切,力求满足众读者解决实务难题之要求,以“送人玫瑰、手留余香”。
第一,房产交付。
再好的房产,如果仅仅停留在“观看”阶段,那无异于“镜中花、水中月”。为了实现租赁房产的使用价值,租赁合同中有一条款即专为实现此目的而设——房产交付条款。
租赁房产交付,即租赁房产的转移占有,就是出租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产转移给承租方占有并使用,并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据此,合同条款一般涉及如下方面: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如何交付(包括通知方式、附随资料、钥匙交接、函件签署等)、未交付或未按约定交付时的责任承担。
1. 交付时间。
我们常见的对于交付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要求出租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交房,或者于“本合同签订后某日/某个工作日内”交房。看这一条款,大家都明白,论单纯的数字型交付时间一般不会引起什么争议,因为在合同上白纸黑字填写的“年”、“月”、“日”非常清晰明了,真正引起争议的是租赁房产应具备怎样的交付条件。由此可知,交付时间不是孤立去理解,而是与交付条件密不可分,二者须结合分析思考。
而针对非单纯性的数字型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是以描述性语言或混合数字与描述性语言进行约定时,承租方务必小心个中误区,以防掉入出租方所设计的陷阱。结合笔者的实战经验,该等陷阱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欲擒故纵型。此为兵法第十六计,是指故意先放开对方,使其放松戒备,充分暴露,然后再将其擒获。结合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当房产无法满足承租方所期望的全部条件时,或交付时间较仓促而承租方处于犹豫不决时,出租方同意以满足承租方所关注的或所要求的标准作为交付时间来进行约定,表面看是承租方获得了优厚的条件,而实际上却是出租方获得了胜利。
请看:“出租方应于2012年1月10日前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完整房产。若出租方不能于2012年2月10日前交房,则自2月11日起,免租期及租期相应顺延;若至2012年3月10日时出租方不能交房,则自3月11日起,应向承租方支付500元/日作为违约金;若至2012年4月10日时出租方仍不能交房的,承租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对于以上约定,承租方也许认为对己有利,又是顺延免租期和租期,又是有违约金可拿,又是享有解约权,但是不要忘了,这些看似很美的利益是被划分为不同时间段来派发的,而且关键是交房时间被拉得过长,造成承租方须负担的时间成本和可控成本扩大,不利于承租方的后期放手和对市场变化的应对。
(2) 声东击西型。该语意指造出要攻打东边之声势,实际却攻打西边,使对方产生错觉从而出奇制胜。一些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表面上约定一个具体的交付日期(并尽量引起承租方的关注,比如采取加黑加粗的形式),同时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进行其他约定,导致该日期具有极大的可波动性,且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出租方手中,一旦未按最初的日期交房,出租方仍有回旋余地而非如承租方所想象的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请看:在合同前半部分的交付条款中约定“出租方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完整房产”;在合同中间部分的出租方义务条款中约定“如进场时间发生变动,出租方须提前十天发函通知承租方新的交付日期,交付日期以出租方最终发函所列时间为准”;在合同后半部分的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若出租方未按其发函所列时间向承租方交付房产,且承租方解除本合同的,出租方同意按合同约定的首年租金的30%向承租方支付解约违约金”。
以上约定,出租方首先在合同条款排列位置上倾注了心思,没有将对交付时间有可能发生变动的条款与数字型条款直接放在一起,赋予了出租方绝对的控制权,并在违约责任的设计上下了功夫,若“首年租金”是抽成计租,在房产尚未交付从而无法开业的情况下,哪里来的“成”可“抽”,此时“首年租金”该如何计算?且其明确约定这是“解约违约金”,而非“迟延履行违约金”,在未满足“解约”的前提下,承租方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要求出租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3) 偷梁换柱型。此系兵法第二十五计,指用偷换之法,暗中改换事物的本质和内容,以达蒙混之目的。有些出租方在合同中采取前后矛盾、逻辑混乱、模糊描述等方法对交付时间进行约定,导致发生争议时承租方无法直接适用相关条款。
请看:“出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产交付于承租方;如出租方开业时间延期,则交付时间相应顺延”。此处“出租方开业”具体是指什么开业?开业时间是什么时候?诸多不明点实际是给房产交付增加了不必要的难度。又如“出租方应于房产完全竣工后30日内交付房产”,在未对房产竣工时间做出严格性具体性的最终期限限制时,该约定只会让房产何时实际竣工尚未明确的大环境下的承租方“金樽空对月”,“唯有泪千行”。
结合以上种种情形,笔者在此诚恳建议在对交付时间进行约定时,注意:
(1) 首选单纯的数字型交付时间,简单明了,对于何时交房一目了然,无须推敲。但对于日期本身而言,承租方也要考虑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期限不宜约定过远或过于紧凑。
(2) 涉及语言描述且夹杂诸多前置条件或后续限制的交付时间,尽量采用通俗易懂的言词,通篇细读,分析该等条件或限制是否合理可行,在逻辑上做到清晰,在语言上无歧义,防止出现前后约定不一或对承租方弊大于利的约定。
(3) 若出租方实在强势,而承租方对租赁房产又难以割舍时,在交付时间条款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建议承租方不要轻易放弃针对出租方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可用于谈判互换的其他商业类条件,以期做到双方权益设计及维护的相对平衡。
2. 交付条件。
笔者曾遇到有些客户对租赁房产的交付条件不以为然,认为交付条件有什么难的,不就是到现场看看有什么设备,电水空调等能源能不能使用而已,属于事实问题,并非法律问题,没有什么风险的。
但如果是企业承租方进行非办公类租赁时,比如租赁房产用于开餐厅、设酒吧,是否应就交付条件进行特殊性详细性约定呢?针对并非属于办公楼类型或一般居住类型的房产租赁,当用于商业经营时,笔者建议对如下方面进行关注(如因内容繁杂而不在合同正文中约定,也可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表述):
(1) 楼板承重。承租方应要求出租方提供楼板承重的具体数据及楼层结构图,以提前考虑在使用时是否要进行楼板加固改造,若需进行,则楼板加固设计与施工由谁负责及费用如何承担应详细约定。
(2) 供电及配电系统。承租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判断要使用的是动力电还是照明电,电缆规格如何,电缆如何敷设,开关如何安装,由此所涉施工费用由谁承担,出租方应何时正式送电。建议明确约定出租方未满足该等条件从而导致承租方无法及时进场施工或按时开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 供水。如对此有特殊要求时,建议特别详细约定。比如进水管的直径与材质、供水出水的水压、日供水的指标;无法满足时该如何解决。例如约定,“供水压力不足【】Mpa时,出租方同意无偿提供面积为【】平米的临近承租方租赁房产的区域并加装二次加压水箱,以方便重新接水管,承租方可自行施工,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4) 排水、排烟、排风及排污问题。建议考虑管道直径、安装位置及走向,并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基本原则;若出现任何第三方据此对承租方提起权利主张或费用要求的,应由出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5) 空调。在不使用中央空调时,建议就空调外机尺寸、安装位置、个数以及由谁负责执行具体施工等问题进行约定。
(6) 电话。出租方应承诺可提供几条线路、几条网线、号码申请等。
(7) 垃圾处理与洗手间。该项通常是包含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若对此有特殊要求时,承租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比如是自建洗手间,还是分时间段使用租赁房产所属物业的大楼洗手间。
(8) 施工协助。建议与出租方明确,承租方可进行施工的时间是全天24小时还是只能夜间施工,保证提供临时用水、用电,且应在双方交接场地时接到承租方的指定位置(建议在图纸中标示出来),并安装水、电表计量,根据国家标准单价按所记录的读数来计算水、电费。临时用水、用电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发票。除此之外,出租方应保证不再向承租方收取施工管理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出租方应确保在距承租方租赁区域外墙之外XX米范围内(一般不低于3米)搭设施工围档,并由出租方协助乙方办理施工围档手续。
3. 交付手续。
关于交付手续的具体办理,属于执行类问题,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后自行决定。但是此处建议有两项应列入租赁合同,一个是交钥匙,另一个是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或叫其他名字也可,但是要突出其是为确认房产交付而签署的),约定“双方至现场检查房产移交情况,如符合合同交付条件,双方应于交付当日签署如附件【】的房产交付确认书(函),并同时交付租赁房产的钥匙。该确认书签署之日,为房产正式交付之日。”
对于交钥匙,大家都可以理解,交完钥匙,承租方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于任何时候进入房产,房产的转移占有与实际使用才能够从现实意义上执行。
房产交付确认书的内容,建议包含附属设施设备有哪些,数量是多少,具体规格及品牌如何,对于较昂贵的物品建议列明出租方当初的购入价(购货发票所显示的金额)及折旧比例(以防发生承租方不慎破损、毁坏该物品后而出租方漫天要价的可能),交钥匙多少把,实际交房的时间,以及双方的真实签字或盖章。
交付房产的同时,笔者建议现场要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主要是因为:
(1) 这是关系诸多经济利益的时间界点。因为房产的实际交付时间是以该确认书记录的日期为准的,而免租期、进场日期、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时间点都是以房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为基础来推算、判断及确认的。
(2) 这是房产已合格交付且经双方确认实际交付的合法有效证明。
(3) 这是明确出租方日后维护其所提供设施、场地的标准依据。
(4) 这是已完成房产交付手续的书面证据,可明确房产原始状态。
(5) 这是退还房产时清点出租方所提供的设备详情的参考依据。